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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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监会令年第号商业银银行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办办法(试试行)已经中中国银监监会年年第次主席席会议通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44年月月日起起施行。主席尚福福林年月月日日商业银行行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为为加强商商业银行行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维维护银行行体系安安全稳健健运行,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法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商业业银行法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外资资银行管管理条例例等法法律法规规,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本本办法适适用于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设立的的商业银银行,包包括中资资商业银银行、外外商独资资银行、中外合合资银行行。第三条本本办法
2、所所称流动动性风险险,是指指商业银银行无法法以合理理成本及及时获得得充足资资金,用用于偿付付到期债债务、履履行其他他支付义义务和满满足正常常业务开开展的其其他资金金需求的的风险。第四条商商业银行行应当按按照本办办法建立立健全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体系,对法人人和集团团层面、各附属属机构、各分支支机构、各业务务条线的的流动性性风险进进行有效效识别、计量、监测和和控制,确保其其流动性性需求能能够及时时以合理理成本得得到满足足。第五条中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委员会(以下简简称银监监会)依依法对商商业银行行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及其管管理体系系实施监监督管理理。第二章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第六条商商业银行行应当
3、在在法人和和集团层层面建立立与其业业务规模模、性质质和复杂杂程度相相适应的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体系系。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体系应应当包括括以下基基本要素素:(一)有有效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治理结结构。(二)完完善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政策和和程序。(三)有有效的流流动性风风险识别别、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四)完完备的管管理信息息系统。第一节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治治理结构构第七条商商业银行行应当建建立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治治理结构构,明确确董事会会及其专专门委员员会、监监事会(监事)、高级级管理层层以及相相关部门门在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中中的职责责和报告告路线,建立适适当的考考核及问
4、问责机制制。第八条商商业银行行董事会会应当承承担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的的最终责责任,履履行以下下职责:(一)审审核批准准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重要的的政策和和程序。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应当当至少每每年审议议一次。(二)监监督高级级管理层层对流动动性风险险实施有有效管理理和控制制。(三)持持续关注注流动性性风险状状况,定定期获得得流动性性风险报报告,及及时了解解流动性性风险水水平、管管理状况况及其重重大变化化。(四)审审批流动动性风险险信息披披露内容容,确保保披露信信息的真真实性和和准确性性。(五)其其他有关关职责。董事会可可以授权权其下设设的专门门委员会会履行其其部分职职责
5、。第九条商商业银行行高级管管理层应应当履行行以下职职责:(一)制制定、定定期评估估并监督督执行流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好、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二)确确定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组组织架构构,明确确各部门门职责分分工,确确保商业业银行具具有足够够的资源源,独立立、有效效地开展展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工作作。(三)确确保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在商业业银行内内部得到到有效沟沟通和传传达。(四)建建立完备备的管理理信息系系统,支支持流动动性风险险的识别别、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五)充充分了解解并定期期评估流流动性风风险水平平及其管管理状况况,及时时了解
6、流流动性风风险的重重大变化化,并向向董事会会定期报报告。(六)其其他有关关职责。第十条商商业银行行应当指指定专门门部门负负责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其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职职能应当当与业务务经营职职能保持持相对独独立,并并且具备备履行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职能所所需要的的人力、物力资资源。商业银行行负责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的部门门应当具具备以下下职能:(一)拟拟定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提提交高级级管理层层和董事事会审核核批准。(二)识识别、计计量和监监测流动动性风险险。持续续监控优优质流动动性资产产状况;监测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遵守情情况,及及时报告告超限额额情况;组织开开展流动动
7、性风险险压力测测试;组组织流动动性风险险应急计计划的测测试和评评估。(三)识识别、评评估新产产品、新新业务和和新机构构中所包包含的流流动性风风险,审审核相关关操作和和风险管管理程序序。(四)定定期提交交独立的的流动性性风险报报告,及及时向高高级管理理层和董董事会报报告流动动性风险险水平、管理状状况及其其重大变变化。(五)拟拟定流动动性风险险信息披披露内容容,提交交高级管管理层和和董事会会审批。(六)其其他有关关职责。第十一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在内部部定价以以及考核核激励等等相关制制度中充充分考虑虑流动性性风险因因素,在在考核分分支机构构或主要要业务条条线经风风险调整整的收益益时应当当纳入流流动
8、性风风险成本本,防止止因过度度追求业业务扩张张和短期期利润而而放松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第十二条条商业银银行监事事会(监监事)应应当对董董事会和和高级管管理层在在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中的的履职情情况进行行监督评评价,至至少每年年向股东东大会(股东)报告一一次。第十三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按照银银监会关关于内部部控制的的有关要要求,建建立完善善的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内内部控制制体系,作为银银行整体体内部控控制体系系的有机机组成部部分。第十四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将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纳纳入内部部审计范范畴,定定期审查查和评价价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充充分性和和有效性性。内部审计计应当涵涵盖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
9、的的所有环环节,包包括但不不限于:(一)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治理结结构、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能否否确保有有效识别别、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流动性性风险。(二)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政策和和程序是是否得到到有效执执行。(三)现现金流分分析和压压力测试试的各项项假设条条件是否否合理。(四)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管理是是否有效效。(五)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信息系系统是否否完备。(六)流流动性风风险报告告是否准准确、及及时、全全面。第十五条条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的内内部审计计报告应应当提交交董事会会和监事事会。董董事会应应当针对对内部审审计发现现的问题题,督促促高级管管理层及及时采取取整改措措施。内内部审
10、计计部门应应当跟踪踪检查整整改措施施的实施施情况,并及时时向董事事会提交交有关报报告。商业银行行境外分分支机构构或附属属机构采采用相对对独立的的本地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模式的的,应当当对其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单独进进行审计计。第二节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第十六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其经营战战略、业业务特点点、财务务实力、融资能能力、总总体风险险偏好及及市场影影响力等等因素确确定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商业银行行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偏好应应当明确确其在正正常和压压力情景景下愿意意并能够够承受的的流动性性风险水水平。第十七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根据其其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制定定书面的的流
11、动性性风险管管理策略略、政策策和程序序。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应当当涵盖表表内外各各项业务务以及境境内外所所有可能能对其流流动性风风险产生生重大影影响的业业务部门门、分支支机构和和附属机机构,并并包括正正常和压压力情景景下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第十八条条商业银银行的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策略应应当明确确其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的的总体目目标、管管理模式式以及主主要政策策和程序序。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政策和和程序包包括但不不限于:(一)流流动性风风险识别别、计量量和监测测,包括括现金流流测算和和分析。(二)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管理。(三)融融资管理理。(四)日日间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
12、(五)压压力测试试。(六)应应急计划划。(七)优优质流动动性资产产管理。(八)跨跨机构、跨境以以及重要要币种的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管理。(九)对对影响流流动性风风险的潜潜在因素素以及其其他类别别风险对对流动性性风险的的影响进进行持续续监测和和分析。第十九条条商业银银行在引引入新产产品、新新业务和和建立新新机构之之前,应应当在可可行性研研究中充充分评估估其可能能对流动动性风险险产生的的影响,完善相相应的风风险管理理政策和和程序,并获得得负责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部门的的同意。第二十条条商业银银行应当当综合考考虑业务务发展、技术更更新及市市场变化化等因素素,至少少每年对对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流流动性风风
13、险管理理策略、政策和和程序进进行一次次评估,必要时时进行修修订。第三节流动动性风险险识别、计量、监测和和控制第二十一一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根据据业务规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及风险险状况,运用适适当方法法和模型型,对其其在正常常和压力力情景下下未来不不同时间间段的资资产负债债期限错错配、融融资来源源的多元元化和稳稳定程度度、优质质流动性性资产、重要币币种流动动性风险险及市场场流动性性等进行行分析和和监测。商业银行行在运用用上述方方法和模模型时应应当使用用合理的的假设条条件,定定期对各各项假设设条件进进行评估估,必要要时进行行修正,并保留留书面记记录。第二十二二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立现金流流测
14、算和和分析框框架,有有效计量量、监测测和控制制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未未来不同同时间段段的现金金流缺口口。现金流测测算和分分析应当当涵盖资资产和负负债的未未来现金金流以及及或有资资产和或或有负债债的潜在在现金流流,并充充分考虑虑支付结结算、代代理和托托管等业业务对现现金流的的影响。商业银行行应当对对重要币币种的现现金流单单独进行行测算和和分析。第二十三三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根据据业务规规模、性性质、复复杂程度度及风险险状况,监测可可能引发发流动性性风险的的特定情情景或事事件,采采用适当当的预警警指标,前瞻性性地分析析其对流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影响。可可参考的的情景或或事件包包括但不不限于:(一)资资产
15、快速速增长,负债波波动性显显著增加加。(二)资资产或负负债集中中度上升升。(三)负负债平均均期限下下降。(四)批批发或零零售存款款大量流流失。(五)批批发或零零售融资资成本上上升。(六)难难以继续续获得长长期或短短期融资资。(七)期期限或货货币错配配程度增增加。(八)多多次接近近内部限限额或监监管标准准。(九)表表外业务务、复杂杂产品和和交易对对流动性性的需求求增加。(十)银银行资产产质量、盈利水水平和总总体财务务状况恶恶化。(十一)交易对对手要求求追加额额外抵(质)押押品或拒拒绝进行行新交易易。(十二)代理行行降低或或取消授授信额度度。(十三)信用评评级下调调。(十四)股票价价格下跌跌。(十
16、五)出现重重大声誉誉风险事事件。第二十四四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对流流动性风风险实施施限额管管理,根根据其业业务规模模、性质质、复杂杂程度、流动性性风险偏偏好和外外部市场场发展变变化情况况,设定定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额包括但但不限于于现金流流缺口限限额、负负债集中中度限额额、集团团内部交交易和融融资限额额。商业银行行应当制制定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管管理的政政策和程程序,建建立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设设定、调调整的授授权制度度、审批批流程和和超限额额审批程程序,至至少每年年对流动动性风险险限额进进行一次次评估,必要时时进行调调整。商业银行行应当对对流动性性风险限限额遵守守情况进进行监控控
17、,超限限额情况况应当及及时报告告。对未未经批准准的超限限额情况况应当按按照限额额管理的的政策和和程序进进行处理理。对超超限额情情况的处处理应当当保留书书面记录录。第二十五五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立并完善善融资策策略,提提高融资资来源的的多元化化和稳定定程度。商业银行行的融资资管理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要要求:(一)分分析正常常和压力力情景下下未来不不同时间间段的融融资需求求和来源源。(二)加加强负债债品种、期限、交易对对手、币币种、融融资抵(质)押押品和融融资市场场等的集集中度管管理,适适当设置置集中度度限额。(三)加加强融资资渠道管管理,积积极维护护与主要要融资交交易对手手的关系系,保持持在市场场
18、上的适适当活跃跃程度,并定期期评估市市场融资资和资产产变现能能力。(四)密密切监测测主要金金融市场场的交易易量和价价格等变变动情况况,评估估市场流流动性对对商业银银行融资资能力的的影响。第二十六六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加强强融资抵抵(质)押品管管理,确确保其能能够满足足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日日间和不不同期限限融资交交易的抵抵(质)押品需需求,并并且能够够及时履履行向相相关交易易对手返返售抵(质)押押品的义义务。商业银行行应当区区分有变变现障碍碍资产和和无变现现障碍资资产,对对可以用用作抵(质)押押品的无无变现障障碍资产产的种类类、数量量、币种种、所处处地域和和机构、托管账账户,以以及中央央银行或或
19、金融市市场对其其接受程程度进行行监测分分析,定定期评估估其资产产价值及及融资能能力,并并充分考考虑其在在融资中中的操作作性要求求和时间间要求。商业银行行应当在在考虑抵抵(质)押品的的融资能能力、价价格敏感感度、压压力情景景下的折折扣率等等因素的的基础上上提高抵抵(质)押品的的多元化化程度。第二十七七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加强强日间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理,确保保具有充充足的日日间流动动性头寸寸和相关关融资安安排,及及时满足足正常和和压力情情景下的的日间支支付需求求。第二十八八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立流动性性风险压压力测试试制度,分析其其承受短短期和中中长期压压力情景景的能力力。流动性风风险压力力测试应
20、应当符合合以下要要求:(一)合合理审慎慎设定并并定期审审核压力力情景,充分考考虑影响响商业银银行自身身的特定定冲击、影响整整个市场场的系统统性冲击击和两者者相结合合的情景景,以及及轻度、中度、严重等等不同压压力程度度。(二)合合理审慎慎设定在在压力情情景下商商业银行行满足流流动性需需求并持持续经营营的最短短期限,在影响响整个市市场的系系统性冲冲击情景景下该期期限应当当不少于于30天天。(三)充充分考虑虑各类风风险与流流动性风风险的内内在关联联性和市市场流动动性对商商业银行行流动性性风险的的影响。(四)定定期在法法人和集集团层面面实施压压力测试试;当存存在流动动性转移移限制等等情况时时,应当当对
21、有关关分支机机构或附附属机构构单独实实施压力力测试。(五)压压力测试试频率应应当与商商业银行行的规模模、风险险水平及及市场影影响力相相适应;常规压压力测试试应当至至少每季季度进行行一次,出现市市场剧烈烈波动等等情况时时,应当当增加压压力测试试频率。(六)在在可能情情况下,应当参参考以往往出现的的影响银银行或市市场的流流动性冲冲击,对对压力测测试结果果实施事事后检验验;压力力测试结结果和事事后检验验应当有有书面记记录。(七)在在确定流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好、流动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策略、政政策和程程序,以以及制定定业务发发展和财财务计划划时,应应当充分分考虑压压力测试试结果,必要时时应当根根据压力力测试
22、结结果对上上述内容容进行调调整。董事会和和高级管管理层应应当对压压力测试试的情景景设定、程序和和结果进进行审核核,不断断完善流流动性风风险压力力测试。第二十九九条商业业银行应应当根据据其业务务规模、性质、复杂程程度、风风险水平平、组织织架构及及市场影影响力,充分考考虑压力力测试结结果,制制定有效效的流动动性风险险应急计计划,确确保其可可以应对对紧急情情况下的的流动性性需求。商业银银行应当当至少每每年对应应急计划划进行一一次测试试和评估估,必要要时进行行修订。流动性风风险应急急计划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要要求:(一)设设定触发发应急计计划的各各种情景景。(二)列列明应急急资金来来源,合合理估计计可能的
23、的筹资规规模和所所需时间间,充分分考虑跨跨境、跨跨机构的的流动性性转移限限制,确确保应急急资金来来源的可可靠性和和充分性性。(三)规规定应急急程序和和措施,至少包包括资产产方应急急措施、负债方方应急措措施、加加强内外外部沟通通和其他他减少因因信息不不对称而而给商业业银行带带来不利利影响的的措施。(四)明明确董事事会、高高级管理理层及各各部门实实施应急急程序和和措施的的权限与与职责。(五)区区分法人人和集团团层面应应急计划划,并视视需要针针对重要要币种和和境外主主要业务务区域制制定专门门的应急急计划。对于存存在流动动性转移移限制的的分支机机构或附附属机构构,应当当制定专专门的应应急计划划。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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