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128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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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展逐条解析真正只谈实操精华不谈空洞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理中由于用人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假设法律对用人和劳动者进展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
2、二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且规定事业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原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犯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
3、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析】:此条对用人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
4、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程序并保存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程序并保存已的证据。 第五条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理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理中大多数工会由副职指导、原指导或者门主兼任。少数用人的工会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用人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于用人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任重道远。
5、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备查。 解析】:要求用人建立职工备查目的是为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析】: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回绝答复。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
6、者并保存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展设计。 第九条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析】: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理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制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日常经历看假设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自愿给劳动者提供担保呢?显然本质上还是等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
7、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要求。其目的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理中大量存在的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用人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析】:用人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是唯一书面劳动合同仅作为一个证据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
8、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仍无需承担用人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析】:?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对于从事一样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获得一样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一样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获得一样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限作为劳动
9、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到达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那么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解析】: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不是长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
10、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想像的那么恐怕。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解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用人不得回绝必须订立。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二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解析】: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
11、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一项是有区别的。以往理中有的用人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析】: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用人不能回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 解析】:视
12、为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已经“视为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签订书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否那么用人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需注意假设劳动者为到达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成心不与用人签订固定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否那么对用人不公平。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
13、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用人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辞退本钱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解析】: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可见盖章并非必须。理中用人的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或者劳资主人员签名的合同也可生效。另外合同是否鉴证是否用门的合同范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析】:理中很多用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那么用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14、任。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 解析】:一、二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条款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的根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限; 解析】:劳动合同限分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哪种限的劳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理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确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解析】
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六劳动报酬; 解析】:劳动报酬应当明确理中很多用人以保守工资机为由不写报酬的详细金额只写支付日或者按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七社会; 解析】:参加社会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合同中是否约定意义并不大起个警示作用而已。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解析】:劳动者从事有有害的工种用人劳动者时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再进展明确约定加强用人的责任感。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解析】:本项主要是针对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完全列举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
16、用、培训、保守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法定条款理中操作空间不大因此约定条款的运用尤显重要。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适用有关规定。 解析】:本条与第十一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时机。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17、上固定限和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析】:原规定:劳动合同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不得超过十;劳动合同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三;劳动合同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不得超过六本条有很大变化。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解析】: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宜新的工作能否再设定一个试用?按照法条的文意解释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不能再次约定试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解析】:除了这两种不得约定试用的情况很有一种情形也不得约定试用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包含在劳
18、动合同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的试用不成立该限为劳动合同限。 解析】:理中很多用人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满后再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的固定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了。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解析】:本条的出台用人随意约定试用工资的行为寿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举证责任也在用人。“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低工资这三者中取其高者。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19、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条的规定试用内用人不得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 解析】: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双方的效劳协议是否有效。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展
20、专业技术培训是效劳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效劳了。实务操作中用人应当在效劳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析】:理中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效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犯效劳约定没有效劳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效劳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21、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用人与劳动者约定较长限的效劳的劳动者在效劳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的商业机和与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 解析】:实务操作中适用本条应当把握如下原那么: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限内支付支付周为每月支付一次“提早支
22、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析】:实务操作中“其它负有义务的人员不容易界定在为用人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是否知悉商业机很难有明确的在理中往往由用人来认定所有劳动者均可成为“其它负有义务的人员因此很难防止用人将竞业限制适用到普通劳动者身上使竞业限制变成用人的一种特权进犯了普通劳动者的择业。另外“地域的约定将出现劳动者在全世界范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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