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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实信用原则的的司法运用与与方法论分析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在现代民法中中的地位和功功能一直受到到民法理论与与实践的高度度重视,特别别是诚信原则则在民法立法法中的价值统统领地位和在在民事司法中中法官自由裁裁量权的授权权作用,我国国民法学者有有很充分的探探讨。但诚实实信用原则作作为司法原则则不仅仅是授授予法官自由由裁量权,而而且对司法解解释的成因意意义和制约作作用也是很明明显的。诚信信原则也不仅仅是司法解释释的授权原由由和解释方法法,司法解释释中更要贯彻彻诚实信用原原则的道德要要求和法律要要旨。梁慧星星先生已经将将诚信原则作作为司法解释释和漏洞补充充的方法并确确定了诚实信信用原则适用用的界限,但诚信
2、原原则作为最高高的民法原则则应该在司法法解释中有更更高的价值体体现。当前我我国司法解释释中存在着无无序性和对立立法权的侵犯犯,其深层次次原因正是因因为司法解释释没有更高层层次的价值和和原则的约束束。本文试图图通过对诚实实信用原则的的本质和功能能的分析,结结合我国司法法解释的实际际情况,讨论论诚信原则在在司法解释中中应有的价值值体现和制约约作用。一、诚实信信用原则的本本质与功能诚信原则则最早出现在在罗马法的一一般恶意抗辩辩权中。随着着自由资本主主义经济的发发展,合同自自由成为契约约的核心原则则,法国民民法典在第第1134条规规定:“契约应以善善意履行”,此处的“善意”即诚实信用用,作为当事事人意
3、思的补补充。19世纪中期期以后,个人人本位让位于于社会本位,德德国民法典首首次将诚信原原则作为一项项强行性规范范规定下来,并并扩大到一切切债之关系中中。而瑞士士民法典第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行使使任何权利,或或履行义务,均均应以诚实信信用为之”使诚信原则则成为民法的的一条基本原原则。随着大大陆法系中“帝王条款”确定的同时时,诚信原则则也在英美法法系 “法官造法”的过程中发发挥作用,成成为“掌握在法官官手中的衡平平法”。 1、诚实实信用原则的的内涵和本质质在我国国,民法学界界关于诚实信信用原则的概概念内涵主要要有如下四种种观点。第一,“语意说”,即对民事事活动的参加加者不进行任任何欺诈、恪恪守信用
4、的要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第三,“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中徐国栋先生认为作为立法者意志的诚实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者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一者要求民事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第四,“双重功能说”,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表现在三个方面:1、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2、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3、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
5、性笔者认为,现代民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市场经济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要求,是指导民事活动的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牢固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文化、道德背景,是现代民法关系的根本体现。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揭示诚实信用原则:1.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主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的要求,反对一切“恶性”;2.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行为,反对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3.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保证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平衡,维护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平衡,防止和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衡。2、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
6、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笔者同意学者郑强的观点:“如果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物质数据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那么在任何社会的最为基本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便包含了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这就是诚实信用的物质经济基础”。现代经济充满复杂性、高度的风险性,要求民事主体以更为真诚守信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唯有如此,才能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正。因此,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
7、原则是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它的根本属性来源于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体现,也是现代民法精神的根本体现。现代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在民事领域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要求,而作为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与公平正义有同等的价值内涵。立法者必然在民法典中确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统一,并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补
8、充符合立法者意志提供法律的一致性依据。 第第三,诚实信信用原则在民民法基本原则则中的统领作作用现代代民法是以诚诚信原则为核核心的法律体体系,尽管诚诚信原则与其其它原则有内内涵和侧重点点的差异,但但诚信原则与与其它基本原原则有着千丝丝万缕的联系系:公平原则则与诚信原则则具有同等的的价值内涵;权利不得滥滥用原则和情情势变更原则则以及等价有有偿原则等则则是诚信原则则的具体化和和制度化;遵遵守法律和政政策原则、维维护社会公德德、公共利益益和国家计划划原则等原则则更是诚信原原则的应有之之意和补充。因因此,诚实信信用原则是民民法的最高指指导原则,是是民法原则的的“原则”,它理所当当然是民事立立法、守法、司
9、司法的“帝王条款”。3、诚实信用用原则在民法法适用上的功功能诚实实信用原则,从从债法原则到到民法原则,由由补充性规定定上升为强制制性规定,从从而成为立法法的基本精神神,并具有守守法原则和司司法原则的双双重性质。诚诚信原则在法法律适用上具具有解释、评评价和补充法法律行为的功功能,具有解解释和补充法法律的功能。在在司法领域,诚诚实信用原则则“属一张白纸纸规定”,从以下下三个方面发发生作用:第第一,诚信原原则授予法官官自由裁量权权,法官对法法律的解释、对对法律漏洞的的补充可以依依诚信原则自自由裁量;第第二,诚信原原则对法官自自由裁量权的的限制和约束束,法官的自自由裁量必须须符合诚信原原则的价值内内涵
10、;第三,诚诚信原则是指指导司法解释释的基本原则则,特别是在在我国司法解解释非常复杂杂的情况下,司司法解释应当当体现诚实信信用原则的要要求。本文正正是试图对诚诚信原则和司司法解释的内内在联系进行行分析,揭示示诚实信用原原则对司法解解释的价值体体现和约束、指指导功能。二、司法解释的的本体论和方方法论分析所谓司法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机关在适用法法律过程中就就具体应用法法律的问题所所作的解释”,是法官和和审判组织根根据宪法赋予予的司法权,在在审判过程中中为具体适用用法律所必要要时,结合社社会发展现状状和法律价值值取向对法律律和法律事实实所作的具有有司法强制力力的理解和阐阐释。司法解解释是法律适适用的
11、核心问问题,而法律律适用是“特指有司法法权的机关及及司法人员依依照法定方式式把法律规范范应用于具体体案件的活动动”,是法律律与事实的结结合,其关键键就是要求法法律适用者进进行司法解释释,完成对法法律的理解、对对事实的认定定和对公正的的追求。结合合我国民事司司法解释的现现状,我们需需要对以下问问题予以澄清清:1、民事司法法解释权的来来源司法法解释权是立立法权与司法法权对立统一一关系的结果果,源于立法法者与法律适适用的分离,是是成文法局限限性的产物,是是诚实信用原原则对民法的的补充和扩张张。司法解释释权是司法权权的重要内容容,与法官的的裁判权密切切联系。但笔笔者认为司法法解释权并非非得到法律的的特
12、别授权,而而是服从民法法的精神和立立法者意志,是是诚实信用原原则的授权。2、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但真正行使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应当是法律的适用者即法官和审判机关,因为司法解释与法官的案件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密不可分。在我国,司法解释权由法官和法院共同行使,甚至狭义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解释)被误解为唯一的司法解释,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解释甚至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权都源于案件裁判权,因此任何司法解释都应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律性要求,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授权和约束。3、民事司法解释的目标与目的民事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具体适用的问题,而民事司法解释的目标是对公平正
13、义的民法精神的追求,对两者概念的区分有利于限制和防止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的随意性解释。无论是正确适用法律还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都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以达到立法者目的和民法精神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在立法者意志与民法的实质正义相冲突时,诚信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4、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民事司法解释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范畴,笔者更为注重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即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所谓价值取向性,谓法律解释并非形式逻辑的操作,而是一种价值判断;但此种价值判断并非脱离法律的独立的价值判断,而是以已经成为法律基础的内在价值判断为依据”。因此,民事司法解释的目标决定和主导着司法解释的方法,
14、民事司法解释方法的使用不能脱离立法者目的和民法的公平正义目标,都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解释中不仅是方法论的问题,更是本体论的问题。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应有之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居于最高指导原则的地位,不仅对民法成文法立法体系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作为守法原则和司法原则,对民法具体的法律适用有重要的指导功能和价值约束功能。当前我国司法解释存在着主体和形式上的无序性和价值上的混乱性,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司法解释的体系约束和价值约束,缺乏民法基本原则的统领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解释过程中应有其价值体现,以限制和防止司法解释的随
15、意性和无序性。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一个误区,即将上级法院的解释(包括最高司法解释)视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或者说是一种司法政策,而且司法解释充满着大量的政策因素,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作为一种解释的方法,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现代民法格格不入。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分析,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更是一种民事司法解释的本体所在,应当重视诚信原则对司法解释的指导和价值约束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第一,诚信原则对法律事实认定的价值判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和进行守信不欺的客观行为,对任何民事欺诈和违约行为进行否定
16、的价值评价,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诚信原则包括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主观诚信要求当事人具备善良的动机和心态,不存恶信,排除欺骗和违约的利益;客观诚信要求当事人严守信用,真诚合作,保证交易安全。民事司法中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和过程责任的承担正是缘由于此。第二,诚信原则对具体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诚实信用原则追求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即当事人通过民事活动所应当追求和达到的利益平衡状态。这种利益平衡包括:(1)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当事人不得从其它当事人的损失中获益,也不得从欺诈行为中获益,交易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公平正义的互利结果;(2)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获得应当以促进社会利益为价值评
17、判标准,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最低要求,不得以牺牲社会利益为条件。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是出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从而进行司法解释时,都应当遵循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追求民法的公平正义。第三,诚信原则对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判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实体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而且在民事程序法中也应居于基本原则的地位(尽管民事程序法有公法的性质,并不排斥诚信原则的作用),谓之“诉讼诚信”。特别是就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诚实信用是举证规则中应当贯彻的指导思想。对于民事证据规则的指导作用首先在于为各证据法律关系主体设定了真实义务,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妨害举证的行为,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以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其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作为司法原则的诚信原则不仅仅是司法解释的原由和方法之一,更应作为民法司法解释的最高原则和基本价值约束。最后以梁慧星先生的论述作为本文的结语: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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