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中的动物-动物法律地位分析164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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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毕业文?民法视野中的动物?年 级:2021级学 :202101010057姓 名:刘志鹏指导教师:谭振亭二零一三年三月民法视野中的动物-动物法律地位的分析和保护摘要: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私法历来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物来对待的。假如公法对动物的保护附加了特殊的行为要求私法行为也必须遵守。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繁殖设立了向有关部门申请答应证的制度。自从德国的民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条规定的“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条规定的“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的目的是保
2、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在法律上把动物的地位上升为人类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在我国再次得到了民法学者、环境法学者和理学家的重视。一些学者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客体;一些学者走得更远甚至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这些争有必要结合详细的法理和理进展分析。关键字: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引言-1第一章 、动物主体在私法理层面的缺陷-1一、 动物主体与根本法律理念的冲突-1(一) 动物与人类无法形成共同的法律观念-1(二) 动物主体地位扭曲了私法的适用机制-3(三) 动物的行为无法与人类的法律运用共同的法律技术-5二、 动物主体违犯私法主体制度的价值观-6三、 动物主体与私
3、法的根本功能存在逻辑上的冲突-9(一) 确定和维护人的合理利益是私法的根本功能-9(二) 动物主体有悖于私法的根本功能-13四、 动物主体与私法主一客体理的冲突-16第二章 、动物主体在私法理层面上的缺陷-17一、 动物主体在私法立法层面上的缺陷-17二、 动物主体在私法适用层面上的缺陷-17第三章 、动物作为法律客体的合理性-24一、 对相关社会常规问题的不同认定导致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24二、 动物客体是解决动物保护问题的更好理根据-26(一) 动物客体语境下的“义务是保护动物的更好根据-26(二) “义务的法哲学根据:全面的人类中心世界观-29三、 动物客体是人类得以利用动物的法理根据-
4、31第四章、结和总结-33参考文献-34引言:由于现代成文法(尤其是大陆法中的私法)既有由法律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又有由学理研究所构建的理体系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分析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就应该在法学理和法律理这两个方面展开。本文就主要从这两个方面人手来分析动物主体的缺陷和动物客体的合理性由此得出结:在当下的人类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中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将在法律理和法律理上造成诸多弊端所以动物主体在当下的现实中是不可取的。第一章 动物主体在私法理层面上的缺陷一、动物主体与根本法律理念的冲突 罗斯科庞德早已指出“我们所考虑的法律是由法律、法律技术和法律观念三局部构成的换言之法律是在为社会所公认的理念根底之上通过和
5、行政程序由权威性法律技术加以施行的权威性法律体系。庞德对法律之构成要素的这种诠释可谓是最根本的法律的理念了。动物主体与这一根本法律理念之间也存在诸多破绽。以下就围绕法律观念、法律和法律技术这三个法律的构成要素来分析动物主体的缺陷。(一)动物与人类无法形成共同的法律观念 从认识的角度讲制定道德或法律的才能不是来自动物的本性而是来自人类的理性才能这是动物主体者也赞成的。详言之尽动物在其本能活动的限度内对外界环境具有一定的认知才能但它们不可能对人类的行为具有理性的认知。因为迄今为止尚无证据说明动物拥有普遍尊重其所属群体里一切成员的“权利的才能或将尊重权利的义务强加于自身或其他的群体类似成员的才能所以
6、动物没有尊重权利的义务它们也不可能这样做。归根结底动物不可能具备对于像人类的“十诫这样的行为(包括道德和法律)的认知才能是由动物的本性的。如今一般都认为动物的正常生存方式的指标应该是“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环境适应程度所以它们会杀害同类以增进自己以及与自己有遗传、血缘关系的后代的生存可能性这种行动的结果自然地维持了种族延续。如此一来个体间竞争不断的动物之间应该就没有类似“十诫的行为。与其他动物不同人类除了具有动物的本能还凭着特殊的意识性活动建立了有异于其他动物之生存目的的其他目的。再者人类会有意识地反现状并将无意识的或习惯性的风俗和惯例等提升为道德甚至法律的体系。据此在人类创造的道德和法律中就无法将
7、动物当成与人类平等的物种而赋予与人类同等的地位且让其参与制度的运作。所以动物主体以“临宰之牛下跪、流泪老虎也会报恩这种出现概率极低的作为“动物也具有意志可以进展意思表示的据就是过度诠释的产物这种观点不但经不起最一般的反问:“蠢笨如牛不正说明牛缺乏像人一样的认知才能吗?“人无害虎心虎有伤人意不正说明虎没有像人一样的道德精吗?而且完全混淆了“动物的感知才能与“人类的法律观念之间的宏大区别:就算牛下跪和虎报恩说明了动物有一定的感知才能就能不经证而由此断定动物也会理解和具备人类的法律观念呢? 退一步讲假如要构建人与动物之间的道德与法律程序正义也要求应当由人与动物来共同构建。但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不存在共
8、同的理理性却存在彼此利益互相冲突而无法完全兼顾的生存竞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类作为杂食的物种通过狩猎、畜牧等活动增加了自身生存和开展的时机)故此动物完全无法与人类一起平等地构建道德与法律。舍弃最根本的程序正义怎能奢望人类根据自己的构建自己与其他物种间的道德与法律呢?可见由于动物与人类无法形成共同的法律观念所以就算根据动物主体将动物确立为私法主体这样的动物主体也完全是一种“法学的想象是一种在动物外表之下被填充了动物主体者之思维的“伪主体! 二)动物主体地位扭曲了私法的适用机制不少持动物主体的学者认为奴隶、妻子、子在历史上都曾经不是权利主体但后来都获得了主体地位由于动物具有与人类一样的福利(或不被
9、作为工具而对待的利益)所以完全可以把动物主体地位确实立看成与奴隶解放、妇解放一样的权利扩张的结果。这种观点不但无视了人的利益与动物利益的不同而且完全无视了私法的适用机制。理由是:奴隶、妻子、子即使不是法律主体他她们应得的合理利益与应有的法律地位也是可以通过他她们的意志而得以主张的。从法制史上看他她们可以通过奴隶起义、废奴运动、权运动等行为积极地表达其意志以争取自己应有的合理利益和法律地位。他她们在获得私法主体地位后其应得的合理利益与应有的法律地位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通过其意思自治而得以实现换言之用来保障他她们之合理利益的私法一般要通过他她们根据这些的意思自治行为(如他她们亲自缔约、结婚、订立
10、遗嘱、行使各种权利)来发挥作用(除非她们属于欠缺完全行为才能者)而不是通过一概为他她们设立的代表人或监护人的行为来发挥作用否那么他她们将仍然是其代表人或监护人的傀儡而非真正的私法主体。反之按照动物主体的观点动物只能通过“利益代表原那么在其代表人(只能是人类)的代表之下成为私法主体。在这种动物属于无行为才能主体的预设前提下用来保障动物利益的私法完全无法通过动物对这些的理解和运用来发挥作用(除非动物进化为与人类拥有同样理性的物种)而只能通过一概为它们设立的代表人的行为来发挥作用。这不但会导致私法的适用机制发生巨变(因为意思自治原那么在动物主体制度中完全失效了)还会在与动物主体有关的私法的适用中造成
11、如下许多难题如何保证代表人的行为符合被代表动物的利益?如何设计监视代表人的规那么(以防止代表人滥用权利而损害动物的利益)?就算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动物的代表人及其监视人如何确定也是很难解决的。总之因为私法的本质在于私法自治私法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靠私法主体的意志或法律行为来实现虽然私法中也存在法定调整方式但此种调整方式毕竟不是私法的主要特色故此私法才有别于主要依靠法定调整方式来运作的公法。动物主体尤其是它所设计的“利益代表原那么那么不但会严重扭曲私法主要通过适用意思自治原那么来发挥作用的机制也会给私法的适用带来诸多新的难题实缺乏取。 (三)动物的行为无法与人类的法律运用共同的法律技术 尽有些动物
12、表现出了较高的智商其种群也存在性的行为但这些动物之间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所制定法律上的主体的一大原因。举例来说动物行为学的研究成果说明:黑猩猩社会中有互惠原那么这样的根本道德原那么也有容忍、和解(维和性)和干预这样的解决冲突与维持和平之道。那么从动物主体的立场看黑猩猩种群的这些行为算不算动物法亦即动物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内容呢?假如不算那么既然动物主体声称动物具有许多与人类相似的特征因此应该成为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为何对动物之间真正存在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将其确立为适用于动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呢?可见假如不把动物之间的行为当成“正宗的“动物法动物主体显然就出现了逻辑不一致的硬伤。但是假如动物种群的
13、行为可以算做“动物法那么此等自然存在的“法是否可以与人类制定的“(动物)法相协调呢?人类的法律理念能否用来分析自然存在的“动物法呢?假设可以那么自然界产生的“动物法与人定的“动物法在权威性法律技术如立法方式、法律位阶(或效力层次)、机制上有何异同又根据来确定此等异同呢?比方说黑猩猩群落中的行为假设属于“动物法那么它是否应该算调整黑猩猩之互相关系以及黑猩猩与人之关系的“一般法而人类制定的法律是调整黑猩猩与人之关系的“特别法?就这些问题作出判断的理由是?此等“一般法和“特别法有没有共同的权威性法律技术亦即可以在黑猩猩和人类同施行的立法和制度来确保其适用呢?这些问题恐怕只有在相关动物与人类之间产生了
14、共同的理理性的根底上才能圆满解决至少只有彻底否认(或重构)人类现有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才有解决的希望吧!要承受动物主体就要完成这样的“法律大我们需要付出这样的代价吗?二、动物主体违犯私法主体制度的价值观 的道德哲学及其引导下的私法主体制度确立了“具备理理性者才能承当义务才能成为合格的主体的原理据此某一理性人既可以对其他的理性人承当相应的义务又可以其他理性人承当同样的义务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样理性人就是完全的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相反就动物而言或许除了一些高级猿类之外所有动物的行为都没有表现出它们可以理性地理解道德生活的证据可见动物之间普遍不会通过理性反思确立道德所以动物之间就根本不存在道德义务和
15、道德权利遑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动物主体者也普遍成认动物不能理解其行动在道德上的意义动物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义务和权利。所以动物由于缺乏相应的理理性而不可能成为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 但是动物主体者反对“具备理理性(或意志)乃是成为道德和法律主体的主要根据的观点其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不具有理理性的幼儿、心智不健全的人也是道德和法律主体所以具备理理性不是成为道德和法律主体的性条件;第二只要生物个体(如人类和一周岁以上的哺乳动物)具有信念和欲望有感知、记忆和将来感能感受到痛苦和快乐有实现欲望的行动才能有心理同一性能体验到个体福利它们就具有了值得在道德上予以尊重的“固有价值也就拥有可以得到理性人的
16、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这些反对理由值得推敲它们的缺陷是遮蔽了理理性和义务在建构道德和法律主体过程中的性意义。 就上述第一个理由而言该观点失之偏颇理由是:对于不具备实践理性的幼儿而言假如不赋予其权利才能这种主体资格那么其无法成长为具备意志的自然人有悖于私法主体制度旨在维护意志的价值观;对于精病人、智障者等其他的不具备理理性者而言由于他们也有具备(或恢复)一定程度之理性的可能而且更重要的4是理性人(监护人和第三人)愿意承当对他们的照和尊重义务所以才使他们也可以获得权利主体的地位;假设不以此等理性人履行上述义务为前提条件那么欠缺理理性的生物人根本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可见对于不(完全)具备理理性的生物人
17、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在道德理的语境下不违犯“具备理理性乃是成为私法主体的充分条件的一般原理为他们享有的主体地位提供充分的根据;同时此等欠缺理理性的自然人受到保护的规那么也并不与私法主体制度旨在维护主体的意志和地位平等的价值观相抵触。因此无理理性的生物人并不是自身的“固有价值而是人类共同的理理性的认可与理性人所承当的义务才成为权利主体。因此无理理性之生物人的私法主体地位最终还是贯彻私法主体制度的价值观的表达! 就上述第二个理由而言生物个体在上具有的种种精才能或心理体验才能如何能推断出具有道德和法律意义的固有价值和道德权利呢?道德理和德国私法主体制度所蕴含的价值观反映了这样的思想:生物人并不因其生理上
18、属于人类而成为道德和法律主体而是因人类具有理理性可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正当与否可以承当义务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和法律主体。虽然不(完全)具有理理性的生物人(如幼儿和精病人)也因其具有权利才能而成为了法律上的自然人但其理性的欠缺使其不具有充分的行为才能他们也就不属于完全合格(具有意思自治才能)的私法主体他们因此要在理性人(如父母)的教之下成长为合格的自然人或在监护人之理性的约束下抱残守缺。可见不具有理理性的生物人仍然要受到别人之理理性的教和约束才能作为私法主体而存在。所以生物人乃是人类的理理性而不是上的生理机能(包括种种精活动才能)才能成为道德和法律主体!相反动物主体者主张把道德和法律主体的构成设定
19、为某些生物(包括绝大多数人类和某些动物)上具有的精活动才能这就把私法主体制度所认可的主体的独特价值从伦理层面降到生理层面了也就意味着:成为私法主体的关键条件不再是绝大多数相关个体能否具有理理性并履行义务而是每个个体能否具有自我意识和欲望、能否体验到自我福利以及相关心理状态;这就完全消解了私法主体制度所蕴含的“能负担义务者才有价值的伦理意义该制度的价值观也就会沦落到“有欲望有知觉者就有价值的层面!认同动物主体就会抹平伦理上“要做有德者与自签存在中“都是缺德者之间宏大的价值差异最终使私法主体制度的价值观丧失其严肃的伦理意义! 可见动物主体抹杀了私法主体制度之价值观的伦理意义抹杀了“要有德行与“缺德
20、也行之间的道德差异未能经得起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首要制约因素的检验。三、动物主体与私法的根本功能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一)确定和维护人的合理利益是私法的根本功能法律的一个根本功能就在于确定各种利益的归属和保护利益的实现。庞德就此指出一项法律制度要到达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就需要:(1)成认特定的利益该利益可能是个人的、公共的或社会的;(2)确定一个范围那些利益应当在这个范围内通过法律予以成认和实现;(3)尽力保护在确定范围内得到认可的利益。据此私法的根本功能就在于确定民社会中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的利益并保护之私法主体制度以圾私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规那么的设计都表达了这一点。以下就以民社会中个人的
21、利益的特征为切人点来证明这一点。另需说明的是:首先从法理学上讲人类个体的利益应指人类社会中的个人提出的(或想要得到满足的)恳求、需求或望以及其他客观上能给个人带来的好处所以本文所谓“民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即指民社会的个体成员(包括自然人和团体)提出的(或想要得到满足的)恳求、需求或望以及其他客观上能给主体带来的好处。其次人类个体所具有的理性(尤其是理理性或意志)是使人类个体得以成为道德主体和私法主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此作为道德主体和私法主体的民社会中的个人所具有或所追求的利益也可以理理性(或意志)的原理来予以分析;这是笔者在分析“民社会中个人的利益的特征时所遵循的理根据。1人的利益具有人为性非自然性
22、 人的利益的首要特性就是“人为性或“非自然性“创造性。人的利益有非常广泛的范围其中有许多利益乃是人的理性而创造出来的而非自然规律或自然界所产生的这些利益可称为“人为利益。详言之人类可以自身的理理性或意志开发无限种类和内容的人为利益而不像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那样仅仅自然规律或自然界所产生的有限的资源即植物、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来生存(动物通过这些资源所获得的好处可以称为“自然利益)。比方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物质资源(动产、不动产)是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人造成果还有许多经济资源完全是人为创造抽象存在的(如明星的形象、给付行为、智力成果、股份、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资源表达的利益都是人为利益的典型。此外自然人在其、
23、肖像、声誉、荣誉、隐私、信誉、贞操等方面拥有相应利益而配偶之间、亲属之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等主体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这些利益是为了确立和保障自然人在主体性要素上的利益(即我国许多学者所谓的“人格利益)以及配偶、亲属等主体在互相关爱、养育、财产配置与利用等方面具有的身份利益才创造出来的当然也属于人为利益。诸多人为利益在私法上通过样的制度来实现呢?首要的制度就是主体制度因为私法主体就是法律确立的人为利益的归属者与利用者。比方要保护各种有形的物质资源(动产、不动产)与抽象的经济资源(如给付行为、智力成果、股份)所表达的利益就需要确立物权主体、债之主体、主体和其他财产权的主体这样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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