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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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54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推进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公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明确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庭审本质化和证人出庭作证提出新的要求,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诉讼监视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如何顺应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在保证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一、“以审
2、讯为中心”的含义解析20_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推进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严格依法搜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以审讯为中心”是相对于“以侦查为中心”而言。在侦查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讯是一种线性流水作业形式,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活动根本上决定了审讯的走向,并且侦查活动缺少司法控制,导致非法取证等进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司法
3、形象和权威,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因此,带有明显“职权”色彩的侦查中心的诉讼形式亟需改革。“以审讯为中心”正是对侦查中心的制度反转。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担责,只能通过审讯机关的审讯得以最终决定,侦查、起诉活动对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仅具有初步意义。因此,“以审讯为中心”就是指审讯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审前程序中的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围绕审讯活动展开,刑事诉讼通过审讯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以审讯为中心”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讯“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的本质化。审讯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而庭审又是审讯的中心。决定要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
4、据的采信,必须依赖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所搜集证据的充分举证和质证、对案件事实和定性的充分辩论。法官不能仅仅依靠侦诉机关搜集的案卷材料,形成预断和先见,应防止庭审沦为走过场,保证庭审的本质化。刑事庭审的过程应决定整个案件的结果。二是侦查、起诉“以庭审为标准”,实现控诉标准的庭审化。决定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所谓“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际上是经得起审讯的检验。“以审讯为中心”就是要发挥审讯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决定性作用,审讯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因此,审前的刑事诉讼活动要以司法审讯标准为标准,从刑事诉讼的头开场,侦查机关应按照可以经得起控辩双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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