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9765301562253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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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因此,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2、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近十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 ,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尽管如此,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
3、现?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然而,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
4、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至今已近半个世纪,一些表面看来似乎已成定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可能是似是而非的。作为法学工作者,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学术真谛。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存在疑义的一些问题进行学理探讨,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国际商商事仲裁法律律适用的复杂杂性在国际民事事诉讼中,法法律适用相对对简单,无例例外地适用法法院地的程序序法与冲突法法,并且按照照法院地的冲冲突规范确定定所应适用的的实体法。而而在国际商事事仲裁中,法法
5、律适用可以以逸出仲裁地地法律的控制制,当事人可可以自主地选选择程序法、冲冲突法与实体体法。一起国国际商事仲裁裁通常面临三三个方面的法法律适用问题题:1、仲裁协协议的法律适适用问题仲裁协议是是当事人自愿愿接受仲裁的的唯一书面证证据,也是仲仲裁机构取得得管辖权的法法律依据 .根据19558承认及及执行外国仲仲裁裁决公约约(以下简简称19588年纽约公公约)第22条的规定,仲仲裁协议主要要有两种,一一种是当事人人在合同中载载入的表示愿愿意把将来可可能发生的争争议交付仲裁裁解决的仲裁裁条款,另一一种是在主合合同之外,当当事人双方另另行签订的或或包含在往来来函电中有关关将争议交付付仲裁的仲裁裁协议。有关
6、关仲裁协议的的法律适用事事关仲裁协议议是否有效、仲仲裁机构是否否能够行使管管辖权,主要要涉及当事人人的缔约能力力、仲裁协议议形式上的有有效性、仲裁裁协议实质上上的有效性等等问题。仲裁裁协议法律适适用的难点在在于:当仲裁裁协议是以主主合同中的仲仲裁条款的形形式出现时,能能否适用主合合同的准据法法?传统占主主导的做法是是“用一根线线将主合同与与仲裁条款栓栓在一起” ,仲裁条款款顺理成章地地适用主合同同的准据法。然然而,按照正正常的仲裁程程序,主合同同的准据法应应当是仲裁机机构受理案件件后确定的,在在尚未确定仲仲裁协议是否否有效的情形形下,仲裁机机构何以确定定主合同的准准据法?随着着仲裁协议独独立性
7、(Seeverabbilityy of AArbitrrationn Agreeementt )原则的的确立,这种种“主从关系系说”已被当当代仲裁立法法所摈弃。即即使是传统做做法的集大成成者英国也顺顺应了时代潮潮流,以立法法方式接受了了仲裁协议独独立性的原则则。2、仲裁程程序的法律适适用。仲裁程序的的法律适用即即指仲裁程序序法的适用。仲仲裁程序法通通常被称为仲仲裁的“法庭庭法”(cuurial law)或或“仲裁法”(lex aarbitrri) ,系系指支配仲裁裁庭与仲裁程程序的法律。仲仲裁程序法有有别于仲裁程程序规则,仲仲裁法不但调调整仲裁机构构或仲裁庭的的内部程序,而而且确立进行行仲裁的
8、外部部标准,而仲仲裁程序规则则只是调整仲仲裁内部程序序的规则 .当代国际仲仲裁立法与实实践普遍承认认仲裁程序法法体系的独立立性,即仲裁裁程序法所属属的法律体系系可以独立于于实体法所属属的体系。从从仲裁程序法法的发展来看看,更是出现现了强烈的“非非国内化”(de-naationaalisedd)或“非本本地化”(dde-loccalizaation)趋向。3、仲裁实实体法的适用用仲裁实体法法是确定当事事人权利与义义务、判明是是非曲直、解解决争议的法法律依据,实实体法的适用用无疑是国际际商事仲裁法法律适用的核核心问题。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中 ,实实体法适用中中令人关注的的问题是:仲仲裁与诉讼在在实体
9、法适用用方面究竟有有哪些不同?仲裁实体法法的适用是否否可以不受仲仲裁地冲突法法的掣肘?当当事人是否可可以通过意思思自治排除强强行法规则的的适用?在一起仲裁裁案件的审理理中,上述三三种法律既可可以是同一国国家的法律,也也可以是分属属不同国家的的法律 ,这这就使得国际际商事仲裁的的法律适用远远比国际民事事诉讼的法律律适用复杂、多多变。本文着着重探讨国际际商事仲裁实实体法适用的的有关问题,有有关仲裁协议议、仲裁程序序方面的法律律适用问题不不作进一步的的展开。国际商事仲仲裁法律适用用另一复杂问问题是,各国国有关国际商商事仲裁法律律适用的立法法规定极为分分散,归纳起起来,大致有有以下几种模模式:第一,在
10、仲仲裁法中明确确规定法律适适用规则。尽管国际商商事仲裁制度度在世界范围围内得到广泛泛的运用, 但并非所有有国家都制定定专门的仲裁裁法对具有高高度自治色彩彩的国际商事事仲裁制度作作出立法规定定,即使是专专门制定仲裁裁法的国家,在在仲裁法中规规定法律适用用规则的国家家也为数不多多。我国19995年9月月1日施行的的仲裁法亦亦未对仲裁的的法律适用作作出规定。当当然,也有部部分国家在仲仲裁法中对有有关法律适用用问题作出相相应的规定,其其中有的国家家的仲裁法仅仅规定仲裁程程序法的适用用规则,有的的国家的仲裁裁法除仲裁程程序法以外,还还规定了仲裁裁协议的准据据法、仲裁实实体法的适用用规则。第二,在国国际私
11、法中专专门规定仲裁裁的法律适用用规则。有些国家在在本国的国际际私法中专门门规定国际商商事仲裁的法法律适用规则则。如19889年1月11日生效的瑞瑞士联邦国际际私法不但但在第九编债债权部分详尽尽规定了合同同、侵权行为为等债权、债债务关系的法法律适用规则则,而且另辟辟专编,在第第十二编“国国际仲裁”中中系统规定了了国际商事仲仲裁事项,其其中第1822条规定了仲仲裁程序的法法律适用规则则,第1877条则规定了了仲裁裁决适适用实体法的的规则。这种种法律适用的的“双轨制”规规定显示了国国际商事仲裁裁的法律适用用有别于国际际民事诉讼。第三,在民民事诉讼法中中规定仲裁的的法律适用规规则。一部分国家家未制定单
12、行行的仲裁法,而而是在民事诉诉讼法中对仲仲裁制度作出出规定。如经经修订于19998年1月月1日生效的的德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十编关于仲仲裁程序的规规则具有独立立的体系,共共分十章,其其中第10442条第3款款规定了仲裁裁程序法的适适用规则,第第1051条条规定了仲裁裁实体法的适适用规则。除了国内立立法以外,一一些重要的有有关国际商事事仲裁的国际际公约、各主主要国际商事事仲裁机构的的仲裁规则大大都就国际商商事仲裁的法法律适用问题题作出详尽的的规定。国际商事仲仲裁法律适用用的多样性以以及法律规定定的分散性,无无疑使其比国国际民事诉讼讼的法律适用用更为繁复。二、国际民民事诉讼与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实体法适
13、用用的主要区别别纵观各国立立法,在有关关解决国际民民、商事争议议的方式上几几乎无例外地地采用裁审自自择的原则,由由于国际商事事仲裁具有缓缓释冲突主体体敌对情绪的的特殊作用,因因而倍受青睐睐。从法律上上看,诉讼与与仲裁在管辖辖权、法律适适用、判决/裁决的承认认与执行等诸诸方面存在显显著的区别,其其中实体法适适用的区别应应该引起足够够的重视。根根据19588年纽约公公约第2条条第1款、联联合国国际贸贸易法委员会会国际商事事仲裁示范法法第7条的的规定,国际际商事仲裁适适用于“契约约性与非契约约性争议”,我我国仲裁法法第2条也也规定仲裁适适用于“合同同纠纷和其他他财产权益纠纠纷”,本文文限于篇幅,仅仅
14、就具有典型型意义的合同同争议的实体体法适用问题题进行比较研研究。根据各各国的立法与与实践,国际际民事诉讼与与国际商事仲仲裁在实体法法的适用存在在以下几方面面的区别:(一)、规规范准据法的的法律载体不不尽相同在国际民事事诉讼中,合合同之债的准准据法无例外外地由各国的的国际私法加加以规范,即即根据法院地地国的冲突规规范确定合同同应适用的实实体法。而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中,准据据法通常是由由仲裁法,尤尤其是仲裁机机构的仲裁规规则规定的,也也有一些国家家在本国国际际私法中专门门就仲裁的实实体法适用作作出规定,即即前述法律适适用的“双轨轨制”状况 .(二)、确确定准据法的的法律原则大大相径庭在国际民事事诉
15、讼中,法法院无条件地地依照法院地地国际私法中中的冲突规范范确定准据法法。各国确定定合同之债准准据法的原则则大致相同,通通常都以意思思自治原则为为主,以最密密切联系原则则为辅,即以以当事人明示示选择的法律律为合同准据据法;当事人人没有明示选选择时,根据据合同的条款款、性质和案案件的有关情情况推定当事事人意图适用用的法律;当当事人意图不不明,又无法法推定其默示示的选择,则则合同受与其其有最密切、最最真实联系的的法律支配 .与国际民事事诉讼相比,国国际商事仲裁裁中实体法的的适用异常错错综复杂,主主要有以下几几种情形:1、当事人人依照意思自自治原则选择择实体法仲裁是当事事人双方以协协议的方式创创设的一
16、种解解决争议的机机制,几乎所所有有关国际际商事仲裁的的国内立法与与国际立法都都将意思自治治原则作为实实体法适用的的基本原则。11961年欧欧洲国际商事事仲裁公约第第7条第1款款规定:“当当事人有权通通过协议自行行选择确定仲仲裁员应适用用于争议实体体事项的法律律”。19665年华盛盛顿公约第第42条第11款亦规定:“法庭应依依照双方当事事人可能同意意的法律规则则判定一项争争端。”在国国际商事仲裁裁领域具有重重大影响的11976年联联合国国际贸贸易法委员会会仲裁规则第第33条第11款、19885年联合合国国际商事事仲裁示范法法第28条条第1款、11988年国国际商会仲裁裁规则第113条第3款款都采
17、纳了意意思自治原则则。2、依照冲冲突规范确定定仲裁实体法法如当事人未未选择实体法法时,在诉讼讼情形下,法法院通常依照照法院地的冲冲突规范选择择准据法。而而在仲裁情形形下,仲裁庭庭选择法律的的方法错综复复杂,但依照照冲突规范选选择准据法是是最常用的方方法,仲裁庭庭适用冲突规规范有相当大大的自由度,可可以在下列冲冲突规范中作作出选择:(1)适用用仲裁地的冲冲突规范依照传统的的“领域理论论”(Terrritorrial TTheoryy)或司法权权理论(Juurisdiictionnal Thheory),仲裁庭适适用仲裁地的的冲突规范选选择实体法曾曾是一种最普普遍、最基本本的方法。尽尽管对这一方方
18、法褒贬不一一,但在国际际商事仲裁中中仍广泛采用用。(2)适用用仲裁员本国国的冲突规范范鉴于仲裁员员最熟悉其属属人法,一些些学者主张适适用仲裁员本本国的冲突规规范 .由于于仲裁员本国国与争议未必必有实际联系系,且仲裁庭庭可以由来自自不同国家的的仲裁员组成成,采用这一一方法不尽合合理。(3)适用用仲裁执行地地的冲突规范范为保证仲裁裁裁决得以执执行,一些学学者主张适用用被请求执行行仲裁裁决地地国家的冲突突规范,但由由于仲裁庭在在作出裁决前前有时难以预预见裁决将在在何国执行,更更何况有时执执行地不止一一个国家,这这一主张受到到颇多非议。(4)适用用与争议有最最密切联系国国家的冲突规规范在国际商事事仲裁
19、实践中中,仲裁庭有有时适用与争争议有最密切切联系国家的的冲突规范确确定实体法。瑞瑞士联邦国际际私法典第第187条规规定:在当事事人未选择法法律时,仲裁裁庭应适用与与案件有最密密切联系的法法律规则判定定争议。该条条款被视为是是一条以“最最密切联系”为为连接因素的的一般性质的的冲突规范。(5)适用用仲裁员认为为适当的冲突突规范在当代国际际商事仲裁实实践及不少仲仲裁立法中,都都允许仲裁庭庭适用其认为为适当的冲突突规范,如联联合国国际贸贸易法委员会会国际商事事仲裁示范法法第28条条第2款规定定,如当事人人各方没有选选择实体法律律的任何约定定时,“仲裁裁庭应适用它它认为可适用用的冲突规范范所确定的法法律
20、。”这一一条款赋予仲仲裁庭根据案案件的实际情情况灵活选择择冲突规范的的权力,仲裁裁庭可以在上上述各种冲突突规范中作出出选择。除此以外,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实践中,仲仲裁庭还可以以重叠适用与与争议有关的的冲突规范、国国际私法公约约中的冲突规规范、交货共共同条件中的的冲突规范以以及国际私法法的一般原则则。3、直接适适用国内实体体法鉴于依照冲冲突规范确定定实体法的传传统方法使仲仲裁庭选择冲冲突规范的自自由裁量权过过于宽泛,且且冲突规范具具有其固有的的缺乏针对性性、预见性、稳稳定性等弊端端,当代国际际商事仲裁实实践、立法及及一些仲裁机机构的仲裁规规则摆脱了冲冲突规范的桎桎梏,直接适适用有关国内内实体法解
21、决决争议。这种种“直接适用用方法”更为为适应国际商商事仲裁灵活活简便的特性性,代表了当当代国际商事事仲裁法律适适用制度的发发展趋势。4、适用非非国内法规则则与国际民事事诉讼法律适适用炯然不同同的是,国际际商事仲裁领领域的法律适适用不囿于国国内实体法,仲仲裁庭可以适适用下列非国国内法规则:(1)国际际法实践表明,当当代国际商事事仲裁领域的的法律适用已已摆脱了国际际法仅适用于于国家之间关关系的窠臼。在在国际商事仲仲裁领域,特特别是关于国国际投资争议议、特许协议议争议的仲裁裁实践中,允允许当事人选选择国际法解解决争议的案案件屡见不鲜鲜。19588年沙特阿拉拉伯诉阿拉伯伯美洲石油公公司(ARAAMCO
22、)一一案即以国际际法作为裁决决的依据。(2)一般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商事事仲裁领域,尤尤其是国家作作为一方当事事人的契约性性国际商事仲仲裁实践中,允允许当事人援援引一般法律律原则,单独独或与其他法法律体系合并并适用于争议议。所谓一般般法律原则缺缺乏明确、具具体的法律规规范,其内涵涵存在严重歧歧义,最初是是在可适用的的国内法难以以适用的情况况下予以适用用。在19551年石油开开发有限公司司诉阿布扎比比仲裁案中,当当事人未选择择法律,仲裁裁庭原先按照照冲突规范应应适用东道国国法律,但以以东道国法律律不发达为由由,转而适用用了一般法律律原则 .由由于一般法律律原则过于笼笼统,而且适适用时带有强强烈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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