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之探讨434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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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之探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涉及互联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领域,地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淀区法院首先感受着网络时代对审判工作的冲击。截止99年底,海淀法院共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19件,其内容涉及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方面,尤其以著作权纠纷案数量最多。我国现行法律对规范此类案件尚无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在考虑现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互联网的特点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总结审判经验,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海淀法院在朱江院长的主持下,由知识产权庭和研究室共同组成课题组,对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调查。一
2、、基本情况1999年年我院受理与与互联网络相相关的著作权权案共计有99件, 占全全部网络案件件的近70%。形象地说说这些纠纷大大致分为“上上网”、“网网上”和“下下网”三类,“上上网”是擅自自将传统媒体体上发表的作作品移植到网网站上。如原原告张洁、张张抗抗、刘震震云、毕淑敏敏、王蒙、张张承志诉被告告世纪互联通通讯技术有限限公司著作权权侵权纠纷案案中,被告未未经原告许可可,将原告已已发表的作品品复制上网,原原告起诉要求求被告停止侵侵权、赔礼道道歉并赔偿损损失。网上,是是指发表在一一个网站上的的作品被另一一个网站擅自自使用,如瑞瑞得集团状告告宜宾市翠屏屏区东方信息息服务有限公公司案。“瑞瑞得在线”
3、为为原告在国际际互联网上所所设主页的名名称,主页有有“看中国搜搜索引擎”“在在线图书馆”等等内容,还有有一些特定标标识,19999年1月44日,原告发发现国际互联联网上有一“东东方信息公司司”网站主页页内容与“瑞瑞得在线”主主页部分内容容相似,故起起诉要求被告告承担侵犯其其著作权的法法律责任下网网,是将网上上作品擅自下下载并发表在在报刊上。如如陈卫华诉成成都电脑商情情报侵犯著作作权案,陈以以笔名“无方方”撰写了戏戏说MAYAA一文并上上载到其在国国际互联网络络上的个人主主页“3D芝芝麻街”上,并并注明了“版版权所有,请请勿转载”,后后电脑商情报报社在其主办办的报刊上刊刊登了戏说说MAYA一一文
4、,署名“无无方”,未支支付稿酬。陈陈卫华向报社社说明其是该该文作者,要要求报社承担担侵权责任,但但被拒绝。于于是陈卫华向向我院起诉要要求报社承担担侵权责任。二、主要问问题网络著作权权案件是新类类型案件,我我国立法对此此没有明确规规定,司法实实践对此也缺缺少经验,没没有相关的司司法解释和司司法判例,在在审理这些案案件中,主要要有以下问题题:(一)关于于网络著作权权案件的管辖辖问题互联网的出出现最突出的的影响就是打打破了信息传传播在时间和和空间上的界界限,其数字字化技术的发发展,使得作作品的传播形形式发生了重重大变化,其其速度更快捷捷,范围更广广泛。任何人人在任何地点点使用一台联联网的计算机机完全
5、可以通通过不同的“路路径”接触到到同一信息、访访问同一网站站,访问者完完全可以忽略略信息所在网网站的地理位位置。这使得得具有时间性性和地域性的的著作权面临临着新的挑战战,也使法院院在对因互联联网络使用引引发的著作权权侵权案管辖辖的确定上,特特别是侵权行行为地管辖确确定上遇到了了困难。从目目前案件情况况看,网络侵侵权主要体现现为不同介质质间对作品的的复制,而网网络的复制一一般都需要两两台计算机,一一是存储数字字化作品的服服务器(ISSP), 一一是复制时使使用的终端计计算机,复制制行为是在终终端上完成的的,但其复制制作品的来源源在服务器上上。按照传统统的理论,确确定行为地即即终端所在地地法院的管
6、辖辖权没有问题题,但服务器器所在地能否否作为侵权行行为地呢?我我院在审理前前文所述及“瑞瑞得在线”一一案中,被告告即以其住所所在四川,且且目前我国尚尚无关于互联联网上发生的的侵权案件如如何确立侵权权行为地的法法律为由,认认为我院对本本案无管辖权权,使此案从从立案起经历历了8 个月月的管辖之诉诉才开庭审理理。(二)关于于网上刊载的的文章、图形形、设计等内内容的法律属属性问题著作权法保保护的客体是是作品,网络络上刊载的文文章、图形、设设计等数字的的内容是否能能属于著作权权法意义上的的作品,这是是其能否受到到法律保护的的前提。我国国著作权法第第3条规定了了作品的9种种类型,即文文学作品;口口述作品;
7、计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视、录像作品品;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作品品等。网上所所载的文章、图图形属于何类类,其不在法法律所列举的的范围之内。互互联网络也给给我们带来一一些新的概念念,如“主页页”,主页是是由文字、图图形、音频、视视频等一些多多媒体信息组组成,是浏览览访问某一特特定站点时在在主机屏幕上上首先出现的的网页,这一一页的内容一一般是该站点点其他网页内内容的概括和和介绍,其作作用相当于一一本杂志的封封面和索引的的结合,在操操纵计算机时时,点击主页页的有关内容容就能进入本本网址有关内内容进行查询询和浏览。“瑞瑞得在线”一一案所争议的的正是对于主主页的权利和和保护。(三)著作作权人对其
8、数数字化作品是是否享有权利利问题互联网的出出现,使传统统作品被数字字化上载,并并在网上流动动,公众可通通过将作品临临时储存在自自己网络计算算机的硬盘上上来接触作品品。现行著作作权法对涉及及网络部分的的著作权利及及法律责任没没有做出规定定,那么在互互联网络中,作作品的作者是是否享有对其其作品进行数数字化转换、复复制和网上传传播等方面的的权利。有学学者提出了“网网络传播权”的的概念,借此此扩展版权人人的权利。也也有人认为,可可借鉴著作权权法第32条条之规定,将将作品数字化化上网作为一一种法定许可可。这个问题题直接影响到到著作权人是是否可以对其其被数字化并并在网络上传传输的作品主主张权利。(四)关于
9、于网上证据的的有关问题。数数字化技术使使网络上的证证据失去原始始性特点,电电子信息具有有不稳定性和和易变性,可可以随时修改改,侵权损害害的时间、电电子邮件的内内容、收件时时间都可以很很容易地修改改,这在取证证上形成困难难。发生了侵侵权行为,调调查取证只能能证明当时的的情景,却不不能证明取证证之前的情况况,而之后的的情景更难以以把握和确定定。从审判实实践方面,证证据问题成了了最为棘手的的问题。1.作者的的证明。在网网络中,用户户一般是通过过建立自己主主页来发表自自己作品。但但是按照法律律规定,建立立个人主页是是免费的、自自由的,不需需要与ISPP订立正式的的合同,只要要按ISP的的要求填写固固定
10、表格即可可,表格中包包括申请人姓姓名、性别、住住址、电话号号码、所在城城市、国家、电电子信箱等,其其中除电子信信箱外,其余余内容均可以以虚拟。网络络上所发表的的作品许多都都是无署名和和虚拟署名,需需要借助其主主页来确定作作者身份,而而主页登记真真实性又差,在在诉讼中,往往往出现了一一个看似奇怪怪的问题,“如如何证明我是是我”。在前前文所举的陈陈卫华诉成都都电脑商情报报社案中,原原告称其本人人就是“无方方”,于是也也就承担了需需要证明其与与“无方”同同为一人的责责任。2.事实证证明。网络上上的内容是极极容易修改的的,人们只需需在键盘上简简单操作,就就可以修改、删删除网上的内内容,这种修修改和删除
11、是是不留痕迹的的,而且难以以再现。特别别是在由网到到网的传播上上,在出现了了“网上”的的案件时,原原始证据的取取得非常重要要,但也非常常困难。而且且一旦诉讼开开始,侵权行行为人很可能能会将网上的的侵权内容进进行修改和删删除,从而使使案件的审理理丧失直接的的事实内容,带带来许多不便便。(五)关于于网络服务商商(ISP )在网络侵侵权案件中的的法律地位问问题在网络世界界里,网络服服务商起着很很重要的作用用,各种信息息正是由网络络连接在一起起,其提供服服务的内容分分为两种类型型:一类是单单纯提供连线线的服务商(即IAP),另一类是是提供内容的的服务商(即即ICP),网网络服务商往往往自行或通通过网络
12、参与与一些作品的的复制或刊载载。有些用户户则通过网络络传输侵犯他他人的著作权权内容;有些些对其传输内内容可以控制制、监督、做做增删编辑的的ICP, 经著作权人人告知或要求求其停止传输输他人著作权权的内容等,仍仍不停止;有有些网络使用用者因网络商商应著作权人人要求而采取取移除措施,而而要求网络商商赔偿损失,在在这些纠纷中中,网络服务务商的法律地地位不尽相同同,需要依具具体情况判定定。(六)关于于作品在网上上传播时有哪哪些著作权利利,特别是有有无精神保护护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权法第10条条规定,著作作权包括下列列人身权利和和财产权,发发表权、署名名权、修改权权、保护作品品完整权、使使用权和获得得报酬权
13、。这这些规定是传传统意义上的的,也是在非非网络世界上上适用的,对对网上作品应应如何看待,例例如作者将其其文章发表在在自己的网站站上,其所享享有的发表权权是否已经实实现。在我院院受理网络著著作权案中,有有的起诉人提提出精神损害害赔偿的诉讼讼请求,需要要法院考虑。(七)关于于侵权人承担担民事责任的的具体方式问问题在我院受理理的6位作家家起诉世纪互互联通讯技术术有限公司案案中, 原告告均提出了要要求被告停止止侵权、赔礼礼道歉、赔偿偿损失的诉讼讼请求。在审审理这些案件件中,在实现现上述请求的的具体方式上上需要探讨。传传统的侵权一一般都是在报报刊、书籍上上行为的,故故而赔礼道歉歉的方式也是是在上述媒体体
14、上进行,如如责令侵权人人发表致歉声声明等,但在在网络著作权权案中,由于于侵权行为发发生在网络中中,损害的后后果也自然在在网络中,因因此,对权利利人的致歉声声明是否也应应在网络上刊刊播,法律对对此没有明确确规定,这实实际上也涉及及到一个侵权权行为的传播播影响范围和和补救行为的的传播影响范范围是否对等等的问题。(八)关于于侵权赔偿的的数额问题赔偿问题,一一直是知识产产权侵权案件件的难点,而而在网络著作作权侵权案件件中,这个问问题更加复杂杂突出。普通通作品的稿酬酬国家版权局局有规定的标标准,网上作作品是否与此此相同。对网网上侵权的赔赔偿标准,由由于对网上传传输行为本身身就定性不明明确,缺乏统统一认识
15、,给给法院确定赔赔偿数额带来来了困难。赔赔偿是限于给给付稿酬呢,还还是取决于对对著作权人造造成的实际损损害呢?有些些学者,还提提出了对网络络侵权案件的的惩罚性赔偿偿问题,这都都需要在司法法实践中予以以解决,因为为这是案件中中当事人最为为关切的问题题。三、审理网网络著作权案案件的基本经经验本着积极、稳稳妥的态度,根根据我国著作作权法关于著著作权保护的的基本原则和和立法精神,并并考虑到互联联网的特点,我我院已审结上上述案件177件,均取得得较好的社会会效果,其中中王蒙等六位位作家状告世世纪互联通讯讯技术有限公公司案还被北北京电视台现现场直播。(一)充分分利用现有的的法律法规。在在审理网络著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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