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成(福成二期物业)伊力特上市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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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草案)二二年五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第三节 信息披露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1.02 条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74 号文)批准,由新疆伊犁酿酒总
3、厂、四川德阳市黄许印刷厂、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03 条 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同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并于 1999 年 7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84 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并于 1999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1.04 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NJIANG YILITE INDUSTRY
4、CO.,LTD.。1.05条 公司住所:新疆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邮政编码:835811)。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贰千零伍拾万元(22050万元)。1.07 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期满前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续展。(原第 7条)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5、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1.12 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章 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2.0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发起人在管理、技术、人才
6、、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繁荣新疆经济,为广大股东和投资者谋取最大利润。2.02 条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酒类生产与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及棉花除外)加工和销售;饮料生产和销售;食品(保健)的生产和销售;印刷制品生产和销售,商标印制;供热、供电;机电产品化工产品(汽车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五金交电产品的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职工培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证券投资业务;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纯净水生产销售,天
7、然气、液化汽销售;房产开发经营,旅游。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3.1.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无纸化簿记股票的形式。3.1.2 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3.1.3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3.1.4 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元人民币。3.1.5 条 公司的 A 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3.1.6 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2050 万股,其中成立时向发起人(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四川德阳市黄许印刷厂、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南方证券有限公
8、司)发行 1455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5.99。3.1.7 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占总股本()1、发起人股东:14550 65.99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13250 60.09 四川德阳市黄许印刷厂 500 2.27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0 1.5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 200 0.91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150 0.6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100 0.452、社会公众股股东 7500 34.01总 股 本 22050 1003.1.8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9、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3.2.2 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3.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股本而注销股份
10、;(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3.2.4 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3.2.5 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三节 股份转让 3.3.1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3.2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3.3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11、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3.3.4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4.1.1 条 公司的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4.1.2条 股东名册是证
12、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4.1.3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4.1.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股东为公司股东。4.1.5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
13、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4.1.6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4.1.7 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4.1.8 条 公司股东
14、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1.9 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4.1.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4.1.11 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者
15、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
16、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对公司期股、期权等激励方案作出决议;(十五)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作出决议;(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4.2.2 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17、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4.2.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4.2.4 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2.5 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18、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4.2.6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4.2.7 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
19、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4.2.8 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4.2.9条 单独
20、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2.1 0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4.2.1 1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21、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4.2.1 2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2.1 3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
22、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4.2.1 4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 4.5.2 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4.2.1 5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 4.
23、5.2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2.1 6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并应以相同方式通知各股东。4.2.1 7 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6 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 4.3.1 4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4.3 1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
24、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告之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4.3 2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 4.3.7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告之
25、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4.3.3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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