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概述cba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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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一)内容提要:在市市场经济条件件下,企业已已从政府的附附属物转变的的自主经营、自自负盈亏、自自我发展、自自我约束的商商品生产者和和经营者,随随着经济体制制改革的发展展和现代企业业制度的建立立,企业将成成为市场的独独立法人组织织主体和竞争争主体。企业业劳动关系也也必将由行政政化走向法制制化。企业拥拥有劳动用人人自主权,可可以根据生产产经营的需要要增减劳动者者;劳动者拥拥有择业自主主权
2、,可以根根据自已的兴兴趣、爱好和和技能选择职职业或工种。劳劳动者与用人人单位劳动关关系的建立及及双方在劳动动过程中的权权利和义务的的确立都要通通过劳动合同同这一合法有有效的形式来来确定和规范范。劳动合同同为劳动制度度改革、稳定定劳动关系、使使劳动关系走走向法制化起起到了重要作作用。实践中中,劳动合同同解除是劳动动合同法律制制度中的一个个重要环节,也也是劳动法上上的一个重大大问题,直接接涉及劳动合合同的效力、合合同当事人的的利益得失和和权利的保护护,容易引起起纷争。特别别是劳动合同同的单方解除除是合同一方方当事人行使使解除权的意意志行为,并并不以对方的的意志为转移移,单方解除除不当,就会会损害对
3、方利利益,破坏合合同的效力和和尊严。我国国劳动法关关于劳动合同同的解除规定定了9个条文文,其中8个个条文是关于于单方解除问问题的,足见见劳动立法对对劳动合同单单方解除的重重视程度。笔笔者在学习和和实践中发现现,由于立法法的历史局限限性和立法技技术水平的欠欠缺,以及时时代的发展和和改革的深化化所出现新情情况、新问题题尚待立法规规范等种种原原因,使得单单方解除劳动动合同在实践践操作中存在在若干难以解解决的问题,这这些难题非常常值得探讨。本本文从单方解解除劳动合同同的理论分析析框架入手,把把握劳动法偏偏重权利保护护、限制意思思自治的观点点,理顺劳动动合同与民事事合同在思路路上的区别,对对单方解除劳劳
4、动合同在实实体法和程序序法两方面存存在的若干难难题略作探讨讨,并在此基基础上,结合合实践的需要要,提出若干干立法建议和和司法补救措措施。主 题题 词:劳动动法,劳动合合同,单方解解除劳动合同同,用人单位位,劳动者,实实体法,程序序法,难题,探探讨,立法建建议一、单单方解除劳动动合同的理论论分析框架明确界界定单方解除除劳动合同的的理论分析框框架,是从实实体法和程序序法两方面探探讨单方解除除劳动合同存存在若干难点点问题的必要要前提。(一)解解除劳动合同同的概述劳动合合同单方解除除是指劳动合合同依法订立立后,尚未全全部履行以前前,因当事人人双方主客观观情况的变化化或某种法定定事由的出现现,由当事人人
5、一方依法提提前终止劳动动合同的法律律效力,单方方解除劳动合合同约定的双双方权利义务务关系行为,亦亦即享有单方方解除权的当当事人以单方方意思表示解解除劳动合同同。所谓单方方解除权,是是指当事人依依法享有的,无无需对方当事事人同意而单单方决定解除除劳动合同的的权利。单方方解除权性质质上为形成权权,即不须由由对方当事人人同意便可发发生法律效力力的权利。劳劳动合同的单单方解除包括括以下几层涵涵义:(1)、被被单方解除的的劳动合同是是依法成立的的有效劳动合合同。因为无无效的劳动合合同依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以以下简称劳劳动法第十十八条的规定定,从订立的的时候起,就就没有法律约约束力,自然然也就谈不上
6、上解除合同,终终止法律效力力了。(2)、单单方解除劳动动合同的行为为必须在被解解除的劳动合合同依法订立立生效之后、尚尚未全部履行行之前进行。尚尚未订立的劳劳动合同根本本不存在,谈谈不上解除与与否的问题,已已全部履行完完毕的劳动合合同,法律效效力自然终止止,没有解除除之必要。(33)、劳动合合同的单方解解除是合同单单方的法律行行为,即劳动动合同一方当当事人可依法法单方决定解解除劳动合同同。(4)、劳劳动合同单方方解除的实质质是劳动合同同一方当事人人提前终止劳劳动合同的法法律效力,亦亦即提前终止止双方当事人人之间订立的的劳动合同义义务以及已享享受的权利继继续有效;尚尚未履行的劳劳动合同约定定的权利
7、义务务关系到此即即告结束。1、单单方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意义义由于劳劳动合同的单单方解除不考考虑对方当事事人的意见,对对其相对影响响较大,一方方面单方解除除劳动合同直直接关系到用用人单位的生生产工作秩序序和经营秩序序;另一方面面单方解除劳劳动合同也直直接关系到劳劳动者的前途途与生活来源源,是一个极极为为严肃的的事情。因此此劳动法对对于不同形式式的单方解除除,往往规定定有一定的条条件限制。不不具备法定条条件者,不得得单方解除劳劳动合同。从从表面上看,劳劳动合同的单单方解除对于于劳动关系的的维护是一种种消极的行为为。但从实质质上看,规定定劳动合同双双方当事人有有权依据法定定事由或程序序单方解除劳劳动合
8、同,既既可以维护和和实现用人单单位的用人自自主权,同时时又可以保障障劳动者的择择业自主权。赋赋予劳动合同同当事人单位位解除权的,对对于劳动者来来讲,可以增增强危机感和和责任感,严严明劳动纪律律,提高劳动动积极性;对对于用人单位位来讲,可以以增强其保护护人才、重视视人才的意识识,从反面维维护劳动合同同的严肃性,促促进用人单位位之间、劳动动者之间的平平等的条件下下开展公平竞竞争。正因为为劳动合同的的单方解除是是劳动法上的的一个重大问问题,直接涉涉及劳动合同同的效力、当当事人的合同同期待及利益益得失等问题题,实践中极极易引起纷争争,所以备受受当事人及劳劳动立法机关关的关注。单单方解除不当当,就会破坏
9、坏劳动合同效效力和尊严,损损害对方合法法权益。所以以劳动立法重重点规范单方方解除。我国国劳动法关关于劳动合同同的解除规定定了9个条文文,其中第二二十五第三十十二条共有88 个条文都都是关于单方方解除问题的的。由此可见见劳动合同单单方解除的重重要意义及立立法的关注程程序。2、单单方解除劳动动合同的分类类(1)、依依行使单方解解除权的主体体不同可划分分为劳动者方方解除(通常常称辞职)和和用人单位单单方解除(通通常称辞职或或解雇)。对对于不同形式式的单方解除除,立法所规规定的要求有有所不同。就就辞职而言,一一般只是即时时辞职规定条条件,而对预预告辞职则不不规定条件。申申言之,劳动动者可以无条条件地预
10、告辞辞职,但即时时辞职则要受受一定条件的的限制。就辞辞退而言,各各国都予以严严格限制,即即要求用人单单位在符合法法定或约定条条件的情况下下才能辞退劳劳动者。(22)、依行使使单方解除权权是否需要预预告,要分为为单方预告解解除和单方即即时解除,前前者即经预先先通知对方当当人后才可单单方解除合同同;后者即在在通知对方当当事人的当时时就可单方解解除劳动合同同。(3)、依依单方解除条条件的依据是是法规还是合合同可分为法法定解除和约约定解除。法法定解除即劳劳动者或用人人单位在符合合劳动法规定定的合同解除除条件的条件件下单方解除除劳动合同。通通过立法规定定合同解除条条件旨在限制制单方解除劳劳动合同(尤尤其
11、是辞退)的的任意性,从从而维护劳动动关系的稳定定。因而,世世界各国的劳劳动立法中,既既有许可性条条件的规定,也也有禁止条件件的规定。(44)、依解除除原因中有无无过错为标准准可分为有过过错解除和无无过错解除。有有过错解除即即指由于对方方当事人的过过错行为而导导致劳动合同同单方解除。包包括劳动者因因用人单位有有过错而辞职职和用人单位位因劳动者有有过错而辞退退。有过错解解除的条件由由立法规定,过过错限于已严严重到足以导导致辞退或辞辞职之程度,轻轻微的过错不不得单方解除除合同。单方方解除合同的的主动权在无无过错方,由由其提出的解解除要求对有有过错方具有有强制性,并并可不经预告告就行使即时时单方解除权
12、权;用人单位位如果是有过过错方,就应应当赔偿劳动动者因辞职所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果有过错方,用用人单位辞退退可不给予经经济补偿。无无过错解除即即指在对方当当事人无过错错行为或其过过错行为轻微微的情况下单单方解除劳动动合同。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即时通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态度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13、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
14、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
15、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体现的立法意义在于:第一,保障在劳动关
16、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是劳动者根据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第二、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是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劳动力资源必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效能和作
17、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求不但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劳动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调整目标来规范。如果立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由,就会促使劳动者积极主动地不但调整劳动力资源的组合方式,不但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善。第三、规定了预告通知程序,从程序上限制劳动者单位单方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滥用,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劳动合同自由是劳动立法的双重任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方面考虑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自愿原
18、则,充分反映了劳动合同制度具有的变动性、流动性的本质特点;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利益,使其有30日的准备和调整的期限利用30日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安排人员,以防止影响生产和经营,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在30日期限内重新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这样就同时兼顾了维护劳动合同自由和维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两个价值目标。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
19、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规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
20、成太大的影响。(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所谓“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谓“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将要实行暴力或劳动者的其他损害为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手段。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体活动的自由。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此精神相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
2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
22、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未能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根据我国劳动法、贯彻意见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3、(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在具体录用条件不明确是,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
24、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数量界限,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不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累计在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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