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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卷习题三商法模拟选择题包括答案解析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可撤销决议,所以 B 选项不准确。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 C选项准确。根据公司法第 42 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 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所以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 D选项不准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是登记申请书中
2、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企业住所张某的居所张某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答案】:A,B,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理应说明下列事项, (1)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 经营范围,根据试条规定,ABC选项均是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 条的规定,必要的从业人员虽然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要条件,但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不是设立申请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所以D选项不准确。某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戊 5 名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 人执行合伙事
3、务的说法准确的是:甲因为决策失误造成合伙企业亏损,理应由甲自己承担责任甲对乙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的委任戊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 27 条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 A选项不准确,合伙企业法第 70 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4、该条规定, D选项准确。合伙企业法第 29 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能够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分的,其他合伙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根据该条规定, B选项准确。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能够自行决定撤销该委托,不须向法院申请,所以 C选项不准确。加拿大一家公司与中国某企业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该外国企业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
5、 个月内缴清出资额,对其理应如何处理?外方理应向中方支付迟延缴资的利息,并赔偿所以给中方造成的损失双方理应协商修改合同,另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出资,企业登记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可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答案】: A,D【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5 条的规定,合营各方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该外国公司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 条规定,合营各方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
6、偿损失。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成立后,乙公司不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以下说法准确的是: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并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企业方能解散甲企业有权自行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乙公司理应对合营企业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乙公司理应向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C,D【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90 条的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他方有权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 A 选项不准确, B 选项准确。该条同时
7、规定,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理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所以 C 选项准确。合营一方不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D选项准确。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准确的是“)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 2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 5 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起算【答案】: A,B,D【解析】:个
8、人独资企业法第28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即使债权人应申报债权而未申报,原投资人也应在 5 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 年期限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起算,不是从债权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发生日起算。下列相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中,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规公司在股票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奖励给公司的中高层管理者公司董事甲持有公司 l 万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9、 年内甲将股份全部转让公司成立 2 年 5 个月,发起人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公司为了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答案】: A,C,D【解析】:公司法第143 条规定了公司能够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该条规定, AD选项准确。公司法第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原公司法规定的是 3 年,注意公司法修订后的期限为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根据该条规定, C选项准确, B 选项不准确 ( 注意: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作了较大的改变)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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