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8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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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题】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内容分类】 城建环环保 【文文号】 穗府(11987)85号 【颁颁布部门】 广州市市人民政府府 【颁颁布日期】 19887年122月21日日 【生生效日期】 19888年011月01日日 【正正文】 全全文 为为加强城市市建设规划划管理,根根据国务院院批准的广广州市城市市总体规划划和市人大大常委会通通过的广广州市城市市规划管理理办法,制制订本细则则。 【章章名】 第一章 建设规规划管理 【章章名】 第一节 工业建建设规划 第第一条 工业建设设,应根据据本市的性性质和社会会经济发展展的要求,着着重发展技技术密集型型工业及其其他轻工业业,严格控控制
2、耗能多多、占地广广、污染严严重、交通通源大的工工业项目。 第第二条 新建和扩扩建的大中中型工业项项目,应布布置在远郊郊工业区和和卫星城镇镇,近郊工工业区原则则上不再安安排。规划划工业区分分布见附表表一。 第第三条 市中心区区内现有分分散的工业业企业,应应逐步进行行调整。对对用地省、运运输量小和和污染少的的工厂,应应结合旧城城改造,集集中建设综综合性的工工业楼;对对易燃、易易爆、污染染严重、运运输量大的的工厂,应应有计划地地实行关、停停、转、迁迁。 第第四条 大中型工工业项目的的可行性研研究和选址址工作,应应根据城市市规划要求求充分论证证。可行性性研究报告告的审批,应应征求市规规划局的意意见。
3、第第五条 工业建设设项目的有有关环保、市市政、能源源、交通、绿绿化等工程程或设施,应应同步建设设,同时使使用。 【章章名】 第二节 仓库区区规划 第第六条 仓库和堆堆场的设置置,必须根根据城市规规划要求,按按使用性质质、物资流流向、运输输方式和安安全防护规规定统筹规规划,合理理布局。 东东江口西岸岸、杨梅岭岭、夏元、南南岗为港口口仓库区;新塘、石石马、塞坝坝口、大干干围为一般般性仓库区区;沙洛、大大石、南为船舶基基地或仓库库区;苍头头为危险品品仓库区;南、加庄及及南岗为油油库区。 第第七条 危险品仓仓库应布置置在远郊。市市区内现有有不符合城城市规划要要求和安全全防护规定定的危险品品仓库、堆堆场
4、,应有有计划地外外迁。 第第八条 仓库区内内应有相应应的停车和和装卸场地地,不得占占用城市道道路停车或或装卸货物物。 【章章名】 第三节 交通建建设规划 第第九条 铁路客运运站,应统统一建设各各项配套工工程和综合合服务设施施,并设置置相应的交交通广场和和停车场。 第第十条 旧城区内内现有的铁铁路货运站站场不宜扩扩建,并应应有计划外外迁。按规规划在铁路路沿线新建建、扩建大大朗、三眼眼桥、夏元元等大型货货场。 第第十一条 铁路与与城市道路路或主要公公路的交叉叉道口,应应按城市规规划要求逐逐步设置立立交。 第第十二条 现有有有广深、广广从、广汕汕、广花、广广佛、广中中公路,规规划的广清清、广番公公路
5、为城市市对外交通通干线。公公路沿线两两侧自道路路红线各五五十米范围围内,公路路出入口路路段两侧自自道路红线线各二十米米范围,不不得布置任任何建筑物物(不包括括交通附属属设施)。城城市规划发发展地段,按按城市道路路管理。广广深珠高速速公路和广广佛高速公公路沿线两两侧自道路路红线各一一百米范围围内,不得得布置任何何建筑物。需需设置的停停车场、加加油站等服服务设施,必必须符合高高速公路建建设的规划划要求。 第第十三条 公路客客运站,应应设在市中中心区外围围,并与市市内公共交交通站场相相衔接。 第第十四条 黄埔、新新沙、莲花花山、新造造、沥、东江口口、芳村、合合利围、东东洛围、员员村、如意意坊、黄沙沙
6、为规划港港区;洲头头咀及大沙沙头为规划划客运港口口。 港港口岸线一一般应设置置公用码头头,并按照照深水深用用、浅水浅浅用的原则则逐步调整整,合理使使用。 第第十五条 货运港港区,应根根据码头泊泊位、船型型、货种及及货物吞吐吐量、装卸卸工艺、堆堆存和集散散条件确定定其范围。 装装卸易燃、易易爆、毒性性的危险品品及对城市市环境有严严重污染的的货物,应应按城市规规划要求和和安全防护护规定另设设专用码头头。 第第十六条 客运港港口,应设设置人流集集散广场、停停车场、公公共交通站站场及其他他必要的服服务设施。 第第十七条 广州白白云机场现现有飞行区区不再扩建建,机场设设施的建设设规模应严严格控制。要要抓
7、紧新机机场的定点点和规划控控制工作。 【章章名】 第四节 环境保保护规划 第第十八条 任何建建设项目的的选址或定定点,均应应遵守国家家和省、市市环境保护护的有关规规定,防止止对环境的的污染和生生态的破坏坏。严禁在在水源保护护区、风景景区和城镇镇居民区内内新建有污污染环境的的工程项目目。 第第十九条 建设项项目的选址址,必须由由建设单位位及其主管管部门提出出环境评价价报告书,经经环境保护护部门审批批后,作为为编制建设设项目计划划任务和定定址的依据据之一。 第第二十条 对环境境有污染的的建设项目目,必须按按照有关规规定与城镇镇居民点保保持一定的的卫生防护护距离。市市中心区内内现有的喷喷(烘)漆漆、
8、铸(锻锻)造、热热处理、冲冲压、电镀镀、锯木等等工厂(场场),应予予外迁;短短期内不能能外迁的,应应按有关规规定限期治治理。 第第二十一条条 规划划集中供热热地区内的的企业事业业单位,其其供热应纳纳入热网系系统。在供供热工程实实施后,原原分散的锅锅炉应予拆拆除,并不不得再行新新建。 第第二十二条条 西村村、石门、江江村、新塘塘水厂的水水源,分三三级保护区区。 西西村水厂的的卫生河吸吸水点和石石门、江村村、新塘水水厂的吸水水点周围,半半径二百米米以内的水水域,及其其靠水厂一一侧沿岸纵纵深一百米米以内的陆陆域,为第第一级水源源保护。 从从泥紫沿东东江、增江江上溯至荔荔城镇的水水域,从荔荔湾涌口沿沿
9、白泥河、赤赤泥河上溯溯至赤泥圩圩和沿流溪溪河上溯至至人和圩的的水域,及及其两岩纵纵深一般不不少于三公公里的广州州境内陆域域,除第一一级水源保保护区外,为为第二级水水源保护区区。 从从南岗沿东东江、增江江上溯至荔荔城镇的水水域,从荔荔湾涌口沿沿白泥河、赤赤泥河上溯溯至国泰圩圩和沿流溪溪河上溯至至流溪河水水库以上的的一公里的水水域,及其其两岸纵深深一般不少少于五公里里的广州境境内陆域,除除第一、二二级水源保保护区外,为为第三级水水源保护区区。 各各水源保护护区具体界界线,由市市环境保护护部门规定定。 第第三级水源源保护区内内,不得新新建、扩建建生产或储储存放射性性物质、排排放一类有有害物质或或其他
10、严重重污染水源源的单位及及排污口,不不得设立有有污染的水水上活动场场所。 第第二级水源源保护区内内,除执行行第三级水水源保护区区的规定外外,还禁止止新建、扩扩建排放污污染物可能能导致水源源污染危害害的设施;禁止设置置有毒、有有害物品的的仓库或堆堆栈;禁止止在岸边堆堆放各种废废弃物。 第第一级水源源保护区内内,除执行行第二、三三级水源保保护区的规规定外,还还禁止新建建除水厂设设施以外的的建筑物;禁止设立立码头、厕厕所、渗水水坑、污水水渠道和排排污口。 第第二十三条条 从荔荔湾涌口起起,至广州州市区珠江江东江水道道的赤岗和和白鹤洞水水道的石溪溪的水域,及及其两岸纵纵深不少于于一公里的陆陆域,为水水
11、源污染控控制区。 水水源污染控控制区内,不不得新建、扩扩建污染严严重或超过过标准排放放污染物的的单位。 第第二十四条条 黄埔埔、员村、鹤鹤洞、石溪溪、河南水水厂的吸水水点周围半半径一百米米的范围内内,吸水点点的上、下下游各二公公里的水域域及靠吸水水点一侧河河岸纵深一一公里的陆陆域,不得得新建、扩扩建严重污污染水源的的单位或排排污口。 第第二十五条条 广花花盆地地下下水源保护护区的范围围,包括两两龙、推广广、新华、龙龙归、江村村、肖岗、三三元里、鸦鸦岗、槎头头等地区。 地地下水源保保护区内,禁禁止新建、扩扩建造成或或可能造成成地下水污污染的单位位;禁止设设立造成或或可能造成成地下水污污染的堆放放
12、场所;禁禁止破坏性性开采地下下水或从事事其他污染染地下水的的活动。 开开采地下水水,必须经经水资源管管理部门和和市规划局局批准。 【章章名】 第五节 城市道道路规划 第第二十六条条 城市市道路红线线宽度,主主干道为四四十米至八十米,路路网间距为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干干道为二十十四米至三十六米米,路网间间距为三百百米至五百米;一一般道路为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米。各条道道路红线宽宽度见附表表二和有关关小区规划划。 第第二十七条条 城市市道路交叉叉口转弯半半径(按道道路红线控控制):主主干道为二二十米至三十米;干干道为十五五米至二十米;一一般道路为为十米至十五米。行行车转弯半半径最小为为八米。 第第二十
13、八条条 主干干道与主干干道的交叉叉路口对角角距离(按按道路红线线控制)不不不于八十十米;从道道路中线的的交点起计计二百米路段段内,道路路红线控制制宽度不少少于六十米米。规划设设置立体交交叉的路口口,按审定定的立交规规划方案控控制。 第第二十九条条 主干干道及干道道的平交路路口,应根根据车流量量、流向等等实际需要要,增设左左转弯、右右转弯专用用车道,设设置方向岛岛、安全岛岛和划线渠渠化等,实实现渠化交交通。 第第三十条 在三块块板断面或或中央设置置隔离带的的城市干道道上,应根根据交通需需要建设人人行天桥或或遂道。未未实施建设设的地段,应应在相距一一百五十米米至五百米设置置人行横道道。 第第三十一
14、条条 在城城市干道上上严格控制制开设行车车路口和车车辆出入的的喇叭口。大大型公共建建筑和有大大量车辆出出入的单位位确需开设设车辆出入入口的,应应尽量在次次要道路或或专用道路路上开设,并并须经市规规划局批准准。 新新建城市干干道应同时时设港湾式式公共汽车车停靠站。 第第三十二条条 沿街街建筑物,应应按建筑管管理要求从从道路红线线退缩布置置。道路红红线与建筑筑红线之间间为人流集集散和沿街街绿化用地地,不得修修建任何建建筑物和作作停车场地地。靠近交交通干道的的大型公共共建筑物,应应根据城市市规划要求求和行人、交交通需要,同同时修建过过街行人、自自行车天桥桥或隧道,以以及汽车专专用道或立立交。 第第三
15、十三条条 公共共交通站场场、交通集集散广场、社社会停车场场(库)的的规划用地地,必须严严格按规划划使用,不不得改变使使用性质。 第第三十四条条 各企企业事业单单位在新建建和改建建建筑物时,必必须同时建建设自用及及外来汽车车、自行车车的停放场场(库)。 第第三十五条条 在道道路上建造造构筑物时时,城市干干道和通行行无轨电车车的机动车车道,通车车净高不少少于五米,其他他机动车道道不少于四四点五米,车车行道侧向向余宽,每每侧不少于于二十五厘厘米;非机机动车道净净高不少于于二点五米米。 第第三十六条条 城市市道路红线线内的广告告、招牌等等构筑物离离路面的净净高不得少少于四点五五米,伸入入车行道部部份的
16、净高高不得少于于五米。未经经市规划局局批准,广广告、招牌牌等构筑物物构架不得得立于车行行道或人行行道上。 【章章名】 第六节 居住区区规划 第第三十七条条 新建建的居住区区,可按居居住区、居居住小区、住住宅组团三三级结构或或居住区、住住宅组团二二级结构编编制规划;旧城区的的居住区,以以行政街为为单位编制制街区规划划。 居居住区的人人口规模一一般为四万万至六万人人,用地为为六十公顷顷至一百公顷顷。居住小小区的人口口规模的一一般为一万万至一万五五千人,用用地为十公公顷至二十五公公顷。 第第三十八条条 居住住区的用地地组成,按按功能可分分为居住用用地、公建建用地、道道路用地、公公共绿地、其其他用地。
17、具具体指标见见附表三。 第第三十九条条 居住住区公共建建筑,应按按人口规模模和服务范范围分级配配套设置。其其定额指标标见附表四四。 第第四十条 居住区区道路分级级和红线宽宽度:居住住区级道路路为十六米米至二十四米米;居住小小区级道路路为十米至十六米;住住宅组团级级道路为七七米至十米。 道道路宽度必必须适应区区内交通、消消防、救护护及管线敷敷设等需要要。 第第四十一条条 居住住区绿地应应结合居住住区的组织织结构和自自然地形位位置,形成成点、线、面面的绿化系系统。公共共绿地面积积,新居住住区级平均均每居民为为二至三平平方米,其其中居住小小区级平均均每居民为为一至二平平方米;旧旧城区平均均每居民不不
18、少于一平平方米。 第第四十二条条 居住住区内应统统一规划设设置供水设设施、变电电站(房)、煤煤气站、污污水处理站站、垃圾站站(点)、公公厕及其他他市政公用用设施。新新区排水系系统应实行行雨水污水水分流制。 第第四十三条条 住宅宅建设应符符合小区规规划的各项项技术经济济指标。具具体见附表表五。 第第四十四条条 编制制居住区规规划,包括括以下图纸纸和文件: (一一)现状图图:标明规规划范围内内现有各类类建筑物、构构筑物和现现有各项用用地。图纸纸比例为:、:或或:。 (二二)规划总总平面图:反映居住住建筑、公公共建筑、道道路、绿地地、市政公公用设施和和各项建设设的规划布布局。图纸纸比例为:、:或或:
19、。应应附规划结结构示意图图、主要地地区(路段段)的透视视图(立面面图)和主主要住宅单单体设计方方案图。 (三三)道路规规划和竖向向规划图(包包括交通规规划分析示示意图)。 (四四)管线工工程综合规规划图。 (五五)规划说说明和技术术经济分析析,包括各各项技术经经济指标和和规划方案案估算。旧旧城改建区区应有反映映土地使用用现状、人人口现状、建建筑及市政政公用设施施现状的调调查资料。 【章章名】 第七节 文物古古迹与建筑筑保护规划划 第第四十五条条 经国国家和省、市市政府公布布的革命遗遗址、纪念念性建筑、古古文化遗址址、古墓葬葬、古建筑筑等重点文文物保护单单位,其保保护区和建建设控制地地带,由市市
20、规划局和和文物管理理部门共同同确定,并并制定具体体的保护措措施。由市市规划局和和文物管理理部门确定定保留的文文物古迹和和传统民居居,亦应按按有关规定定保护。 第第四十六条条 不得得损毁、拆拆建或改建建文物建筑筑(包括附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变文物建筑筑的原状;不得破坏坏原有风貌貌。在保护护区内,影影响环境景景观的建筑筑物、构筑筑物或天线线等构架,应应予拆除。 第第四十七条条 在文文物古迹建建设和景观观控制范围围内的建设设项目,其其建筑体型型、体量、风风格,应与与文物建筑筑相协调。 第第四十八条条 文物物古迹因特特殊建设工工程确需挖挖掘、迁移移、拆除时时,应按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文物物保护法规规定办
21、理。 第第四十九条条 具有有传统风格格和地方特特色的建筑筑区,应予予以保护,保保持原有环环境和风貌貌;允许改改造的建筑筑物应按规规定的层数数、建筑密密度和容积积率等指标标修建,原原有的绿地地、空地和和活动场地地不得侵占占,并与原原有建筑风风格相协调调。具体保保护区见附附表六。 规规划予以保保留的建筑筑物只能原原状维修,不不得拆建或或改建。 【章章名】 第八节 城市园园林绿地规规划 第第五十条 城市园园林绿地可可分为: (一一)公共绿绿地:包括括城市公园园、居住区区公共绿地地、街道广广场绿地、保保护林带等等。 (二二)专用绿绿地:包括括各工厂企企业、机关关、医院、学学校及其他他单位专用用的绿地。
22、 (三三)园林生生产用地:包括苗圃圃、花圃、果果园等。 (四四)风景区区:包括风风景区、风风景点和风风景河流。 市市区内各类类绿地应按按规定指标标配置。 第第五十一条条 严禁禁侵占城市市的园林绿绿地,不得得在其范围围内修建无无关的建筑筑物或构筑筑物。 第第五十二条条 严格格保护风景景区范围内内的风景资资源和生态态环境,不不得砍伐树树木、开山山挖石、围围填河湖和和水面;不不得进行有有碍风景区区风貌的工工程建设。风风景区内建建筑物的体体量、造型型和风格,应应与自然景景观和人文文景观相协协调。 第第五十三条条 白云云山风景区区的保护范范围分为: (一一)白云山山风景区的的控制保护护范围:东东起广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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