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37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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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范范GBJ16687(修修订本) 主编部部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安部部批准准部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家家计划委员员会施施行日期:19955年11月月1日工程建设设国家标准准局部修订订公告第44号国家标标准建筑筑设计防火火规范GGBJ16687由由公安部消消防局会同同有关单位位进行了局局部修订,已已经有关部部门会审,现现批准局部部修订的条条文,自11995年年11月11日起施行行,该规范范中相应条条文的规定定同时废止止。现予公公告。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建建设部19955年8月221日关于发布布建筑设设计防火规规范的通通知计计标1998711447号号根据据原国家建建委(811)建
2、发设设字第5446号文的的通知,由由公安部会会同有关部部门共同修修订的建建筑设计防防火规范TTJ1674,已已经有关部部门会审。现现批准修订订后的建建筑设计防防火规范GGBJ16687为为国家标准准,自19988年55月1日起起施行,原原建筑设设计防火规规范TJJ16774同时废废止。本规范只只规定了建建筑设计的的通用性防防火要求,国国务院各有有关部门和和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在施施行中,必必要时可根根据本规范范规定的原原则,结合合本部门、本本地区的具具体情况制制订补充规规定,并报报国家计委委和公安部部备案。本规范范由设计单单位和建设设单位贯彻彻实施。公公安机关负负责检查督督促。对没没有专门
3、防防火规定的的,或按本本规范设计计确有困难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建综合主管管部门主持持下,由设设计单位、建建设单位和和当地公安安机关协商商解决。本规范范由公安部部负责管理理,具体解解释等工作作由公安部部七局负责责。出版发发行由我委委基本建设设标准定额额研究所负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
4、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第四章P16-P28),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
5、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7年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
6、、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章建筑物物的耐火等等级第第2.0.1条 建建筑物的耐耐火等级分分为四级,其其构件的燃燃烧性能和和耐火极限限不应低于于表2.00.1的规规定(本规规范
7、另有规规定者除外外)。建筑物构构件的燃烧烧性能和耐耐火极限 表表2.0.1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非燃烧体0.25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非燃烧体0.50非燃烧体0.50非燃烧体0.25柱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0.50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燃烧体梁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1.5
8、0非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层顶承重构件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以木柱承承重且以非非燃烧材料料作为墙体体的建筑物物,其耐火火等级应按按四级确定定。高层层工业建筑筑的预制钢钢筋混凝土土装配式结结构,其节节缝隙点或或金属承重重构件节点点的外露部部位,应做做防火保护护层,其耐耐火极限不不应低于本本表相应构构件的规定定。二级级耐火等级级的建筑物物吊顶,如如采用非燃燃烧体
9、时,其其耐火极限限不限。在二级耐耐火等级的的建筑中,面面积不超过过100的房间隔隔墙,如执执行本表的的规定有困困难时,可可采用耐火火极限不低低于0.33h的非燃燃烧体。一、二级级耐火等级级民用建筑筑疏散走道道两侧的隔隔墙,按本本表规定执执行有困难难时,可采采用0.775h非燃燃烧体。建筑构件件的燃烧性性能和耐火火极限,可可按附录二二确定。第2.0.2条条 二级耐耐火等级的的多层和高高层工业建建筑内存放放可燃物的的平均重量量超过2000kg/的房间间,其梁、楼楼板的耐火火极限应符符合一级耐耐火等级的的要求,但但设有自动动灭火设备备时,其梁梁、楼板的的耐火极限限仍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等级的要求求。第第
10、2.0.3条 承承重构件为为非燃烧体体的工业建建筑(甲、乙乙类库房和和高层库房房除外),其非承重重外墙为非非燃烧体时时,其耐火火极限可降降低到0.25h,为为难燃烧体体时,可降降低到0.5h。第2.0.4条条 二级耐耐火等级建建筑的楼板板(高层工工业建筑的的楼板除外外)如耐火火极限达到到1h有困困难时,可可降低到0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
11、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章厂房第一节节 生产的的火灾危险险性分类第3.1.1条条生产的火火灾危险性性,可按表表3.1.1分为五五类。生产的火火灾危险性性分类 表3.1.1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
12、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
13、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在生产过过程中,如如使用或产产生易燃、可可燃物质的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构成爆炸或或火灾危险险时,可以以按实际情情况确定其其火灾危险险性的类别别。一座座厂房内或或防火分区区内有不同同性质的生生产时,其其分类应按按火灾危险险性较大的的部分确定定,但火灾灾危险性大大的部分占占本层或本本防火分区区面积的比比例小于55%(丁、戊戊类生产厂厂房的油漆漆工段小于于10%),且发生事事故时不足足以蔓延到到其他部位位,或采取取防火措施施能防止火火灾蔓延时时,可
14、按火火灾危险性性较小的部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节 厂房的的耐火等级级、层数和和占地面积积第33.2.11条 各类类厂房的耐耐火等级、层层数和占地地面积应符符合表表3.2.1的要求求(本规范范另有规定定者除外)。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3.2.1 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
15、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 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 三级 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 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 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防火分区区间应用防防火墙分隔隔。一、二二级耐火等等级的单层层厂房(甲甲类厂房除除外)如面面积超过本本表规定,设设置防火墙墙有困难时时,可用防防火水幕带带或防火卷卷帘加水幕幕分隔。一级耐火火等级的多多层及二级级耐火等级级的单层、多多层纺织厂
16、厂房(麻纺纺厂除外)可可按本表的的规定增加加50%,但上述厂厂房的原棉棉开包、清清花车间均均应设防火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3.2.3条 在
17、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
18、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
19、与其他部分隔开。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节 厂房的的防火间距距第33.3.11条 厂房房之间的防防火间距不不应小于表表3.3.1的规定定(本规范范另有规定定者除外)。第3.3.2条 一座凵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3),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
20、6m。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厂房的防火间距表3.3.1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121416141618注:防火间距距应按相邻邻建筑物外外墙的最近近距离计算算,如外墙墙有凸出的的燃烧构件件,则应从从其凸出部部分外缘算算起(以后后有关条文文均同此规规定)。 甲类厂房房之间及其其与其他厂厂房之间的的防火间距距,应按本本表增加22m,戊类类厂房之间间的防火间间距,可按按本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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