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合规经营及法律诉讼之应对—保险法修订合同法部12120.docx
《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合规经营及法律诉讼之应对—保险法修订合同法部1212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合规经营及法律诉讼之应对—保险法修订合同法部12120.docx(3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合规经营及法律诉讼之应对保险法修订合同法部分评析法学论文前言保险业作为一个对当事人要求最大诚信的行业,却饱受社会各界诟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法立法较为原则,许多规定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的问题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保险公司在决策上无所适从,难以进行前期的法律风险管控,从而增加了后期纠纷出现的可能性。随着国内保险事业的发展,这一粗线条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保险经营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裁判机关因保险立法的滞后与不完善,难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把握,导致保险纠纷的裁判充满主观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贬低了保险行业的形象,从而
2、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现行保保险法是11995年制制订的,20002年进行行了首次修订订,02修订订主要是针对对我国加入世世贸组织承诺诺对保险业的的要求,所以以对保险法法的修改基基本上都是围围绕保险业法法展开的,没没有触及保险险合同法的内内容。保险合合同法存在很很多不够明确确和不够完善善的地方,现现实中保险纠纠纷主要都是是因保险合同同争议而引发发的。20004年10月月,中国保监监会会同有关关部门正式启启动保险法第第二次修订准准备工作,历历时4年余,几几易其稿,该该法终于在22009年22月28日通通过并公布。第二次保险险法修改所涉涉内容、幅度度远远大于上上次。透过媒媒体的一些报报
3、道,我们发发现除保险公公司以外的社社会各界对本本次修订予以以了肯定得评评价,甚至部部分媒体、专专家、政府监监管机关对此此次修改大加加褒扬,认为为保险法的修修订“立足于现实实,着眼于未未来、既照顾顾弱势群体,又又兼顾公平原原则;既力促促发展,又确确保稳定。”可谓尽善尽尽美。仔细分分析保险合同同法修改部分分,我们认为为,这次修订订确有值得肯肯定的地方,但但并不尽如人人意,一些受受到追捧的条条款修订虽迎迎合了大众,但但却是忽略了了保险的基本本原理。保险险公司是一个个商业主体,也也有民事权利利,我们不能能仅仅看到被被保险人的利利益,而无视视保险公司的的利益,保险险产品以条款款及费率的形形式表现,并并不
4、是一个简简单的合同,不不能用民法的的或一般的公公平理念来评评析保险条款款,如对保险险公司提出了了苛刻的违反反规律的要求求,其表面牺牺牲的是保险险公司利益,实实质上葬送的的是保险共同同体利益。商商业主体必然然会追求利润润并维系其自自身运营,将将立法不当倾倾斜导致的损损失通过提高高费率的手段段转嫁到广大大投保人身上上是保险商自自然的必然的的做法,最终终损害的还是是广大投保人人或被保险人人的利益。不管怎样,作作为保险业经经营的根本大大法,本次修修订虽不能满满足各方意愿愿,但此次对对保险法合同同部分的修改改还是增强了了可操作性,对对保险审判实实践起到一定定的规范作用用。同时对保保险公司展业业、核保、核
5、核赔、条款制制定费率厘定定乃至整个经经营管理产生生重大影响。本本文拟通过新新旧条文的对对比,对保险险合同法部分分修订对保险险公司合规经经营及诉讼影影响作一浅析析。明确保险利利益主体和时时点现行保险法法第十二条规规定:投保人人对保险标的的应当具有保保险利益。投投保人对保险险标的不具有有保险利益的的,保险合同同无效。修订后保险险法第十二条条规定:人身身保险的投保保人在保险合合同订立时,对对被保险人应应当具有保险险利益。财产产保险的被保保险人在保险险事故发生时时,对保险标标的应当具有有保险利益。三十一条(人人身保险中)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条(财产保险险)
6、中规定:保险事故发发生时,被保保险人对保险险标的不具有有保险利益的的,不得向保保险人请求赔赔偿保险金。保险法修订订之后,其变变化表现在以以下几个方面面:一:分别别在财产保险险和人身保险险的章节中对对保险利益的的主体做出规规定,在财产产保险中,保保险利益的主主体由投保人人修改为被保保险人;二:从保险利益益享有的时点点也在财产、人人身保险合同同中做出规定定,财产保险险保险利益享享有的时点明明确为保险事事故发生时。我国修订前前的保险法法第12条条的规定的表表述方法比较较模糊,从文文义上应解释释为财产保险险合同行为中中,投保人在在订立保险合合同及损失发发生这两个时时点均要有保保险利益,这这样的规定确确
7、实可以有效效的防止利用用保险进行赌赌博,限制不不当得利、对对防止道德风风险有积极作作用。但随着着社会经济的的快速发展,物物权流转的更更为频繁,固固有的保险利利益的传统观观念受到了理理论及实务上上的广泛的抨抨击。因为对对于财产保险险来讲,保险险合同成立后后,保险合同同并不为投保保人的利益而而存在,而是是仅仅为被保保险人的利益益而存在,惟惟有被保险人人可以依照保保险合同请求求保险人填补补损害,被保保险人对保险险标的必须具具有保险利益益,而投保人人对保险标的的是否具有保保险利益并无无实际意义,此此时仍然强调调订立保险合合同时投保人人对保险标的的应有保险利利益,没有现现实性,也不不甚合理。现在不少单单
8、位以福利的的形式为员工工投保家庭财财产险,由单单位作为投保保人,员工作作为被保险人人;汽车销售售商推出的购购车送保险,以以销售商为投投保人,购车车人为被保险险人,根据现现行保险法,单单位对于员工工的个人家庭庭财产并无保保险利益,汽汽车销售商对对于出售之后后的汽车也无无保险利益,这这类保险合同同均为无效。但但是,这种投投保行为是各各方当事人的的真实意思表表示,并未侵侵犯任何人的的合法权益,理理应得到法律律的支持。上上述操作方式式早已得到保保险公司在内内各方主体的的认可,在保保险实践中屡屡见不鲜。保保险法修订这这一修订顺应应了我国保险险业的现实需需求。社会生生活中大量存存在的团体保保险、赠与型型保
9、险等险种种以及代购代代付保险费等等行为将名正正言顺的受到到法律保护。本条的修改改对于财产保保险合同而言言,核保核赔赔尺度相应变变松。投保人人在投保时对对保险标的是是否不具有保保险利益不能能再成为保险险公司核保的的审核内容,同同样,投保人人在投保时对对保险标的不不具有保险利利益也不再成成为公司的拒拒赔理由,保保险公司应当当根据法律规规定修改核保保规则。保险险法第十二条条是保险人拒拒绝赔偿援引引频度较高的的条文,保险险法修订之后后,保险公司司应当根据法法律规定修改改核保及理赔赔规则。原先先设定的一些些核保程序应应作相应废止止,保险公司司应当加强业业务及核保人人员准确判断断享有保险利利益主体、时时点
10、等问题的的意识,只有有对于不符合合法律强制性性规定的,依依法做出不予予承保、或者者拒赔的决定定。本条修改改也使财产保保险的合格投投保人主体范范围得以扩大大,保险公司司财产保险业业务可藉此得得以拓展。人身险保险险利益范围的的拓宽及困惑惑现行保险法法第五十三条条投保人对对下列人员具具有保险利益益:(一)本本人(二)配配偶、子女、父父母;(三)前前项以外与投投保人有抚养养、赡养或者者扶养关系的的家庭其他成成员、近亲属属。除前款规规定外,被保保险人同意投投保人为其订订立合同的,视视为投保人对对被保险人具具有保险利益益。保险法修订订第三十一条条增加了第(四四)款“与投保人有有劳动关系的的劳动者。”并同时
11、增加加规定:订立立合同时,投投保人对被保保险人不具有有保险利益的的,合同无效效。此处增加扩扩大了人身保保险利益的范范围,增加用用人单位对与与其有劳动关关系的员工具具有保险利益益。修订前的的保险法规定定,人身保险险合同的投保保人仅对以下下人员具有保保险利益:11、本人;22、配偶、子子女、父母;3、与投保保人有抚养、赡赡养或者扶养养关系的家庭庭其他成员、近近亲属;4、同同意投保人为为其订立合同同的被保险人人。按照上述述规定,用工工方为工方办办理工伤保险险等人身保险险时,只能根根据现行保险险法第五十三三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即“同意保险利利益”进行,所以以必须经每一一个工方签字字确认,这给给操作上带来
12、来相当麻烦,特特别是一些大大型公司很难难实际执行。考考虑到用工方方为工方投保保人身保险对对员工有利,修修订后的保险险法规定,投投保人对与其其有劳动关系系的劳动者具具有保险利益益,可以直接接为其投保。但是,我们们也应该注意意到,保险法法修订只是规规定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在在现实生活中中,除劳动关关系外,还存存在大量雇主主为与其不具具有劳动关系系的雇员投保保的业务、社社团以及其他他组织为其成成员投保的业业务等情况,就就团体保险而而言,没有证证据表明劳动动关系维系的的团体较以其其他关系维系系的团体在保保险利益、道道德风险、社社会秩序问题题上存在差异异,看不出“其他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重大区区
13、别,将这些些关系剔除在在外,似乎也也无特别的理理由,不清楚楚立法者出于于何种考虑。不管如何,修修订之后的条条文有利于保保险公司拓展展员工综合福福利保障计划划,但同时也也要注意对其其他团险业务务则仍有限制制。在雇主为为与其不具有有劳动关系的的雇员投保等等团体保险业业务中,要求求投保人提供供被保险人同同意投保团体体保险的有效效证明。如不不提供同意投投保证明,大大量团险合同同将都仍被法法律认为无效效合同。明确保险合合同生效可以以附期限或条条件现行保险法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出保险要求,经经保险人同意意承保,并就就合同的条款款达成协议,保保险合同成立立。保险人应应当及时向投投保人签发保保险单或者其其他
14、保险凭证证,并在保险险单或者其他他保险凭证中中载明当事人人双方约定的的合同内容。保险法修订订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出保险要求,经经保险人同意意承保,保险险合同成立。保保险人应当及及时向投保人人签发保险单单或者其他保保险凭证,保保险单或者其其他保险凭证证应当载明当当事人双方约约定的保险合合同内容。依依法成立的保保险合同,自自成立时生效效。投保人和和保险人可以以对保险合同同的效力约定定附条件或者者附期限。保险法的本本条修订有两两个方面:一一:新条文删删除了“并就合同的的条款达成协协议”。进一步强强调保险合同同的非要式性性,明确签发发保险单等保保险凭证是保保险合同成立立之后保险公公司的义务。二二:新条
15、文出出于利益平衡衡的考虑,增增加第三款规规定,合同双双方当事人可可以对已经成成立的合同附附条件或者期期限,作为合合同最终生效效的必要条件件。对于保险合合同的非要式式性,很多保保险公司从业业人员认识模模糊,普遍认认为保单签发发是保险合同同成立的时点点及标志,认认为保险单的的签发意味着着核保的通过过,保险公司司对投保人的的要约作出了了承诺,没有有签发保险单单,如何证明明保险公司已已经同意承保保、没有保险险单,被保险险人向保险公公司索赔的依依据何在?这这种观点其实实是错误的,从从现行保险法法条文分析,其其也是确认保保险合同的非非要式性,保保险单只是保保险合同凭证证之一,签发发保险单只是是保险公司履履
16、行合同义务务的行为,但但是现行保险险法具体条文文表述上并不不十分明确,导导致在司法实实践中对保险险合同是否为为非要式合同同存在不同的的理解。本次次保险法进一一步明确了保保险合同的非非要式性,这这个争论应当当随着保险法法修订的实施施而不再存在在。新条款将将双方就合同同条款协商的的过程排除在在合同订立的的过程之外,对对公司在承保保时应尽的审审慎义务提出出了更高的要要求,“经保险人同同意承保,保保险合同成立立”这个保险人人可能是保险险公司的核保保部门、更多多的是公司营营销员及专兼兼业代理人,根根据该规定,只要在投保保的意愿基础础上保险人的的代表人做出出了予以承保保的意思表示示,无论是口口头还是书面面
17、,保险合同同即成立,而而对于合同条条款双方是否否协商并且是是否达成协议议则在所不问问。如公司未未尽审慎义务务就同意承保保,在合同生生效前又发现现保险标的不不符合承保条条件,公司就就要承担缔约约过失责任。这这就要求公司司在订立合同同时,应当严严格履行保险险人审慎的审审查义务,在在对投保人、被被保险人主体体及标的风险险全面进行过过审查的基础础上再做出是是否承保的意意思表示。保保险实践中,由由于保险专兼兼业代理人以以保险人名义义进行代理活活动,因此加加强保险代理理人管理,在在展业过程中中不可擅自对对投保人作处处同意承保的的决定。新增条文赋赋予了保险公公司可以对已已成立的合同同附条件或期期限的权利,在
18、在这样的情况况下,即使合合同已经成立立,但如果所所附的条件未未发生或者所所附期限未到到来,则合同同虽成立但并并未发生效力力,一旦保险险标的在合同同生效前发生生保险事故,公公司无需承担担保险责任。在在以往的司法法实践中,裁裁判机构肆意意否定保险合合同中附条件件或期限约定定的效力,这这一条修订与与合同法的规规定相一致,对对此作出了肯肯定,限制了了裁判权的滥滥用,值得赞赞同,建议公公司两核部门门充分行使法法律赋予保险险人的权利,对对于在合同订订立时双方权权利、义务并并未完全明确确的情况下,为为保障公司权权益,可对合合同附生效条条件,约定合合同自该条件件成就时始发发生效力,自自合同生效保保险人始承担担
19、保险责任。特特别是在保险险费缴纳与保保险责任承担担等重要事项项上作出约定定。现行保险法法与修订之后后的保险法均均没有将保险险费的缴纳作作为保险人承承担保险责任任的一个前提提条件,应当当认为是保险险法的重大缺缺陷,这也显显示了保险行行业在立法上上弱势地位,保保险费缴纳是是投保人的一一项主要义务务,保险费也也是构成保险险赔偿基金的的的基础来源源,如果保险险费是否缴纳纳与保险责任任承担没有关关系,对于投投保人或被保保险人而言,不不出险就延迟迟交纳甚至不不缴纳,出险险即补缴纳保保险费甚至仍仍不缴纳,反反正保险公司司也不能藉此此拒绝赔偿。这这其实鼓励了了投保人对保保险人的逆选选择行为,属属于保险经营营过
20、程中须严严加防范的道道德风险。保保险监管机关关近年来在部部分险种上推推行的“见费出单”,说明也是是充分认识到到这一点的,但但可惜的是在在整个保险法法修订过程中中没有人进行行此项提议,试试想如果能在在保险法上加加入这一条,缴缴纳保险费必必然是投保人人自觉地行为为,也就不需需要高调推行行所谓的“见费出单”这种欠缺法法律依据的行行为,保险公公司也就不存存在所谓的“应收问题”,同时也增增加和稳定了了保险公司的的偿付能力,保保护了广大投投保人利益。现现在保险法修修订赋予了保保险合同可以以附条件生效效,保险公司司应当将保险险费的缴纳作作为保险责任任承担的一个个前提,特别别是在没有推推行见费出单单的险种上。
21、保险事故通通知义务及法法律责任现行保险法法第二十二条条:投保人、被被保险人或者者受益人知道道保险事故发发生后,应当当及时通知保保险人。险法修订第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被保险人或者者受益人知道道保险事故发发生后,应当当及时通知保保险人。故意意或者因重大大过失未及时时通知保险人人,致使保险险事故的性质质、原因、损损失程度等难难以确定的,保保险人对无法法确定的部分分,不承担赔赔偿或者给付付保险金的责责任,但保险险人通过其它它途径已经及及时知道或者者应当及时知知道保险事故故发生的除外外。相对于现行行保险法,本本条修改涉及及三个方面:一:明确故故意或者因重重大过失未履履行该义务所所造成的后果果法律。二:
22、保险人仅对对无法确定的的部分,不承承担赔偿或者者给付保险金金的责任,明明确了保险人人拒赔的范围围。三:一定定程度上免除除了被保险人人的通知义务务,增加保险险公司自觉主主动进入理赔赔查勘程序的的义务。旧条文虽然然规定了投保保人等应当在在事故发生后后及时履行通通知义务,但但是对于未履履行该义务所所造成的后果果法律却没有有明确规定。保保险法修订规规定对于未履履行通知义务务而导致对事事故无法准确确定责,定损损的,对该无无法确定部分分的损失公司司不承担保险险责任。有人人认为该规定定赋予了保险险人依法拒赔赔的权利,即即只要投保人人等因主观故故意、重大过过失未及时通通知保险人而而导致对事故故无法准确定定责、
23、定损的的,该部分损损失公司有权权不予赔偿,实实际上,根据据民诉法及证证据规则,被被保险人对自自己的损失有有义务进行举举证,如举证证不能自然要要承担不利的的诉讼后果,所所以本条并不不是对保险公公司权力的赋赋予,而是对对原有权力的的复述。另保保险公司也不不是保险事故故损失确定的的唯一主体,被被保险人即使使没有及时报报案,它也完完全可以通过过其他途径对对事故原因及及损失大小进进行证据固定定,如车辆发发生事故,被被保险人未报报案,保险公公司未进行现现场查勘,如如果被保险人人出具事故责责任认定书,保保险公司是不不能否认事故故发生这一事事实;保险公公司未定损,而而被保险人通通过合法程序序由有资质的的评估机
24、构进进行评估,并并出具评估报报告,在保险险公司无相反反证据推翻的的情况下,保保险公司也是是无法否认损损失存在及大大小这一事实实的,在这种种情况下,保保险公司是无无法拒赔的。另一方面,明明确了保险人人拒赔的范围围,从而限制制了保险人通通过合同条款款自主约定责责任后果的权权利。客观而而论,这种规规定是合理的的,有的时候候投保人、被被保险人或者者受益人由于于客观原因无无法及时通知知投保人,或或者对未及时时通知不存在在重大过错,通通过合同约定定的方式完全全剥夺其请求求赔偿的权利利太过严厉,也也不合理。上述条文的的修改,要求求保险公司在在实务中重新新检视条款约约定,尤其在在财产保险合合同条款中,保保险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法 修订 保险 合规 经营 法律 诉讼 应对 合同法 1212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