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197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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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经济基础之上,基本符合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但经过50年的实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追求,不能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指出,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其主要缺陷如下:(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缺少专门的法
2、律审查程序。(6)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上诉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建立在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之上,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固有缺陷,加之实际运作中各种“中国特色”的做法,使得这一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背离了当初的立法宗旨。兹分述如下:一、“两两审终审审”制约约上诉功功能肇始于于新民主主主义时时期的我我国两审审终审制制,在当当今各国国普遍采采用三审审终审制制的趋势势下
3、,几几可谓独独树一帜帜。这种种审级制制度的存存在与运运行,在在很长一一段时间间内被认认为是适适合我国国国情的的优秀司司法经验验。其立立法理由由,根据据权威民民诉法学学者的总总结,主主要是基基于以下下考虑:首先,我我国地域域辽阔,很很多地方方交通不不方便,审审级过多多,不仅仅会给当当事人双双方造成成大量人人力、物物力、时时间上的的浪费,而而且容易易使案件件缠讼不不清,使使民事关关系长期期处于不不稳定状状态,不不利于民民事流转转和社会会的安定定。实行行两审终终审,绝绝大部分分民事案案件可在在当事人人所在辖辖区解决决,可以以方便诉诉讼,减减少讼累累。其次次,可以以使高级级法院和和最高法法院摆脱脱审理
4、具具体案件件的工作作负担,集集中精力力搞好审审判业务务的指导导监督。再再次,我我国的审审判监督督制度与与两审终终审制相相互配合合,可以以弥补审审级上的的缺陷。对对于确有有错误的的已生效效裁判,可可以通过过再审予予以纠正正。最后后,在三三审制下下,第三三审仅作作书面审审和法律律审,对对案件事事实部分分不予过过问,因因而其作作用极其其有限。结结合我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立立法时的的大量资资料,可可以认为为这一总总结基本本上解释释了中国国审级制制度的技技术思路路,而其其正当性性逻辑可可以作如如下推演演:承认认“两审审终审”可可能存在在审级过过少的缺缺陷-但但是相对对于三审审制,两两审制存存在比较较大的优优
5、势,这这种优势势一方面面是由于于三审终终审制本本身的局局限性,另另一方面面是缘于于两审制制可能带带来的诉诉讼效率率与实务务方便-对于两两审制的的不足,可可通过审审判监督督制度予予以弥补补。在审级级制度的的设置上上,公正正与效率率似乎总总是存在在难以克克服的矛矛盾:审审级越多多,当事事人有更更多的上上诉机会会,有助助于减少少在事实实认定与与法律适适用上可可能发生生的错误误,至少少能在心心理上满满足当事事人的公公正需求求,但是是不可避避免地会会影响诉诉讼的效效率;相相反,减减少审级级或限制制上诉,在在提高诉诉讼效率率的同时时,却可可能造成成审判过过于匆忙忙、无法法确保司司法公正正的印象象。当然然,
6、也有有不少学学者指出出审级的的多少与与裁判结结果的公公正并没没有必然然的联系系。笔者者亦赞同同这一见见解,但但就我国国民事诉诉讼的实实践而言言,作为为支撑两两审终审审制的立立法理由由,不仅仅未能得得到有效效的实现现,而且且这种审审级制度度与我国国的特殊殊的司法法体制相相融合,却却产生了了严重损损害程序序公正价价值的消消极后果果,并且且这种损损害是远远非诉讼讼效率的的实现能能够弥补补的。其其主要表表现如下下:首先,依依据我国国民诉法法关于级级别管辖辖的规定定,通常常情况下下基层法法院管辖辖第一审审民事案案件,因因而绝大大多数民民事案件件的终审审法院为为中级法法院。终终审法院院的级别别较低,致致使
7、某些些不公正正的第一一审裁判判难以得得到有效效的纠正正。从现现实情况况看,相相对于高高级法院院和最高高法院而而言,中中级法院院法官的的理论水水平、业业务能力力偏低,地地区的限限制使得得其所能能接纳的的信息量量有限,对对法律的的理解和和认识也也因此受受到一定定的限制制。在实实践中,对对同一类类案件,各各地法院院作出不不同的终终审判决决的情形形并不少少见,由由此构成成了司法法统一的的极大障障碍。其次,在在我国行行政化的的司法体体制之下下,上下下级法院院之间存存在经常常性业务务联络,通通过上下下级法院院之间的的相互制制约以保保障司法法公正往往往难以以得到有有效的实实现。上上下级法法院之间间的这种种行
8、政依依附倾向向,对“两两审终审审制”构构成了严严重威胁胁。与这这种依附附关系的的存在相相联系,我我国法院院系统内内部长期期实行案案件请示示制度。下下级法院院在案件件审理过过程中遇遇到疑难难的实体体或程序序问题时时,习惯惯于以书书面或口口头的形形式向上上级法院院请示,上上级法院院再就请请示的问问题乃至至案件具具体处理理决定作作出答复复。这种种情况一一旦发生生,一审审法院的的裁判就就必然体体现了上上级法院院的意见见。应当当承认,在在立法相相对滞后后,各级级法院法法官素质质参差不不齐的情情况下,“请请示报告告”在一一定程度度上有利利于法律律的统一一适用,提提高下级级法院的的办案质质量。然然而,从从程
9、序公公正的角角度出发发,它并并不符合合独立审审判原则则内产生生的审级级独立的的要求,并并且导致致当事人人的上诉诉权被变变相剥夺夺,两审审终审成成为实质质上的一一审终审审。值得得一提的的是,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已已经注意意到了这这一问题题。肖扬扬院长指指出:“要要改变过过去一些些地方在在判决前前层层请请示的做做法。一一般对案案件事实实、证据据认定和和适用法法律问题题不应当当请示,防防止开庭庭审理走走过场,剥剥夺上诉诉人的上上诉权利利。”再次,由由于实行行两审终终审,案案件的审审理局限限在比较较狭小的的范围内内,容易易受到各各种地方方势力的的干预,审审判独立立性难以以保障,这这也是我我国司法法实践中中
10、地方保保护主义义形成与与难以克克服的重重要原因因之一。按按照目前前的司法法体制,法法院按行行政区域域设置,法法院管辖辖区域从从属于行行政区域域,地方方各级法法院的组组织、人人事、经经费、装装备等均均由地方方负责,法法院在地地方的种种种约束束中很难难真正独独立。地地方基于于当地的的经济利利益对司司法的干干扰较为为突出,有有时甚至至左右案案件的审审判结果果,对诉诉讼公正正的实现现造成极极大的障障碍。终终审级别别越低,管管辖的范范围越小小,地方方保护的的色彩越越浓,法法院所受受的干扰扰就越大大,案件件的公正正性越难难以保障障。司法以以解决私私人纠纷纷为基本本功能,同同时具有有维护法法律秩序序和创制制
11、规则之之公共目目的。民民事上诉诉制度在在具有保保护当事事人合法法权益这这一“私私人目的的”的同同时,还还应具有有“公共共目的”,即即维持国国家法制制的统一一并为法法律的发发展寻找找契机。然然而就我我国“两两审终审审”的实实践而言言,由于于终审法法院级别别较低,各各个法院院对法律律的理解解与适用用常常因因地而异异,在这这种情况况下要为为法律的的发展寻寻找契机机根本不不现实,事事实上就就连法律律适用的的统一也也难以得得到保证证。另外外,级别别较高的的法院由由于较少少实际接接触案件件,对下下级法院院进行业业务指导导就有可可能力不不从心。因因此作为为支撑两两审终审审制的重重要理由由-“高高级法院院和最
12、高高法院摆摆脱审理理具体案案件的工工作负担担,集中中精力搞搞好审判判业务的的指导监监督”, 仅仅成成了一种种美好的的愿望。二、“无无限上诉诉”诱导导程序投投机近年来来我国的的民事上上诉案件件数量一一直高居居不下。据据最高人人民法院院统计,119977-19999年年间,民民事上诉诉案件的的年增长长率分别别为144.344%、113.336%、118.885%,大大大高于于同期民民事一审审案件的的年增长长率(后后者分别别为5.93%、2.97%、4.27%)。由由此可见见,“积积案”的的现象不不但存在在于第一一审,也也同样存存在于上上诉审。究究其根源源,“无无限上诉诉”的弊弊端是不不可忽视视的因
13、素素之一。在我国国民事诉诉讼中,尽尽管学理理上认为为当事人人提起上上诉要满满足实质质与形式式两个方方面的要要件,然然而就我我国民事事诉讼法法的条文文上看,并并不存在在像德国国民诉法法那样明明确的限限制上诉诉的许可可标准。这这实际上上意味着着上诉权权是一项项普惠的的、当然然的权利利:任何何案件,不不论诉讼讼标的额额的大小小,不论论案件是是否复杂杂,也不不论当事事人是出出于何种种目的,都都可以因因一方当当事人递递交上诉诉状而引引起二审审程序,由由上级法法院对该该案件进进行第二二次审理理这种规规定至少少产生两两个方面面的弊端端,一方方面导致致那些诉诉讼标的的小、案案件极其其简单的的案件难难以通过过一
14、审得得到有效效的审结结。这从从根本上上违反了了争议解解决方式式应当与与所解决决争议的的性质相相适应,也也即手段段与目的的相当的的程序设设计原理理,有悖悖于根据据事件类类型需求求的不同同,分别别选择其其所适宜宜的程序序保障内内容,承承认多样样化的程程序保障障方式的的立法潮潮流。另另一方面面,与德德国遭遇遇的情形形类似,在在我国民民事审判判实践中中,当事事人出于于投机或或通过拖拖延时间间损害对对方权利利的不正正当目的的而滥用用上诉权权的现象象时有发发生。特特别是在在上诉审审理范围围上的“全全面审查查”,更更为这种种程序投投机的泛泛滥提供供了温床床。程序序设计的的不完善善或者非非理性引引起的程程序投
15、机机最终导导致程序序的外在在异化,即即程序结结果非正正义或者者非效率率。这是是因为,在在上诉过过程中,信信息的不不对称使使得寻求求个案正正义的当当事人与与策略性性地利用用程序的的固有缺缺陷的机机会主义义当事人人相比,往往往处于于极为不不利的地地位。程程序设计计潜在提提供的“无无限上诉诉”的可可能,使使需要和和寻求个个案正义义的当事事人不得得不牺牲牲时间上上的利益益,即使使他们最最终能够够获得公公正的判判决,以以时间的的代价换换来的也也只能是是一种“迟迟来的正正义”。三、“全全面审查查”违反反不告不不理原则则基于当当事人处处分权主主义,上上级法院院不应依依职权主主动变更更上诉请请求以外外的第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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