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403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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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黄瑞羊羊上世纪纪九十年代代以来,特特别是最近近的六、七七年,检察察机关在检检察工作中中,遇到一一系列严重重损害国家家和社会公公共利益等等非常棘手手的问题,比比如国有资资产严重流流失、公害害、反垄断断以及非讼讼等等案件件。各路方方家献计献献策,有主主张强化行行政机关职职能的,有有主张加强强代表人诉诉讼运用的的,有主张张充分发挥挥支持起诉诉制度功能能的,有主主张团体、个个人公益诉诉讼的,等等等。但是是不可否认认的是这些些办法虽然然可以却并并不能很完完善地对国国家和社会会公共利益益予以保护护,难免有有这样或那那样的问题题无法解决决。因此,另另一种很有有影响的主主张,即民民
2、事公诉制制度就被提提了出来,检检察机关出出于其国家家最高法律律监督者的的地位因而而能够在终终极意义上上对国家和和社会公共共利益受损损的现状给给以根本性性的救济。应应当说,民民事公诉制制度不是新新近才提出出来的一种种制度,也也不是新近近才为学者者所关注讨讨论,而是是有其很长长久的历史史,有其初初具形态的的基本理论论。我国八八十年代以以来学者对对此项制度度就多有论论及,但不不可否认的的是,因为为没有实践践上的紧迫迫性和必要要性,因而而学者的论论述很难为为立法和司司法所接受受。随着经经济结构的的调整、市市场的逐步步建立,司司法实践中中不断遇到到的损及国国家、公共共利益的案案件,民事事公诉制度度的建立
3、才才真正为人人们所关注注,并且在在司法实践践中做出突突破,19997年112月,河河南省方城城县人民法法院审理了了全国第一一起民事公公诉案件。此此后,全国国各地许多多法院也都都相继受理理了类似的的民事公诉诉案件,并并向纵深发发展。本文文限于篇幅幅,仅从民民事公诉制制度的可行行性角度作作一粗浅论论述。一、法法律依据问问题检察机机关提起民民事公诉的的一个最大大的困难就就是法律依依据问题,这这也是绝大大多数反对对民事公诉诉制度学者者的主要论论据,那么么检察机关关提起民事事公诉果真真就没有任任何法律依依据么?笔笔者对此持持否定态度度:首先,检检察机关是是国家的法法律监督机机关,这是是国家宪法法和法律对
4、对其性质的的规定。我我国宪法法第1229条和人人民检察院院组织法第第1条明确确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人民民检察院是是国家的法法律监督机机关”;民民事诉讼法法第144条也规定定“人民检检察院有权权对民事审审判活动实实行法律监监督”。作作为最高法法律监督机机关,按照照宪法的本本意,它的的监督权范范围应当包包括两个方方面:一是是民事主体体的民事活活动;二是是民事程序序活动。因因此,从宪宪法的角度度来看,只只要不侵害害当事人的的处分权,在在必要的时时候,检察察机关是可可以提起民民事公诉的的。其次,正正如前文所所述,监督督权的实现现需要诉权权的享有,否否则监督权权就是被架架空的权利利,至少其其权能将受
5、受到极大的的限制。我我国宪法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保保护社会主主义的公共共财产,禁禁止任何组组织或个人人用任何手手段侵占或或破坏国家家或集体的的财产”,第第13条规规定:“国国家依法禁禁止任何组组织和个人人扰乱社会会经济秩序序”;民民法通则第第5条规定定:“公民民、法人的的合法民事事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任任何组织和和个人不得得侵犯”;第73条条规定:“国国家财产属属于全民所所有。国家家财产神圣圣不可侵犯犯,禁止任任何组织或或个人侵占占、哄抢、私私分、截留留、破坏。”因因为其他一一些救济手手段或多或或少还都存存在一些缺缺陷,而且且也不能起起到社会最最后安全阀阀的作用,所所以,倘若若不赋予检检察机
6、关民民事公诉权权,这些宪宪法、法律律的规定就就会经常是是一纸空文文。从这一一点来看,检检察机关作作为国家法法律监督机机关也是可可以提起民民事公诉的的。再次,检检察机关的的民事公诉诉权在刑刑事诉讼法法中也可可窥其端睨睨刑事诉诉讼法第第53条第第2款规定定的检察机机关提起刑刑事附带民民事诉讼的的权利实质质上就是民民事公诉权权,只不过过它仍具有有附随性,需需要随刑事事公诉的提提起而提起起,而且是是“可以”提提起而非必必须提起。最后,我我国法律虽虽然只明确确规定了检检察机关的的抗诉权,但但这样的规规定并非立立法的本意意所在,而而是受当时时的立法环环境制约的的。因此,赋赋予检察机机关民事公公诉权只是是检
7、察机关关法律监督督途径的拓拓宽,是法法律监督权权的具体化化。法律不不是僵化的的法律,而而是在适当当的时候可可以进行修修改完善的的,即便是是最重视法法律稳定性性的国家,如如德国也不不例外。德德国学者拉拉伦茨说:“法官在在适用法律律时,仅仅仅将法律视视为一个固固定不变的的数据是不不够的;法法律不像一一根折尺,法法官只需要要用它来测测定给定的的事实。相相反,法官官在适用法法律时,必必须从需要要裁判的具具体案情以以及该案情情所提出的的特殊问题题出发,不不断地对法法律中包含含的判断标标准进行明明确化、精精确化和具具体化。这这就是说,法法官在适用用法律时,必必须对法律律进行解释释;如果他他发现法律律有缺漏
8、,那那么还必须须予以补充充。法官适适用法律的的过程,也也就是他发发展法律的的过程。”我国的检检察机关作作为与法院院同级的司司法机关当当然也可以以按照宪法法的原则性性规定,通通过与法院院之间的沟沟通,弥补补立法的不不足,形成成新的监督督方式,完完善检察监监督体系。二、处处分权问题题有不少少学者认为为赋予检察察机关民事事公诉权,会会侵害当事事人的民事事处分权。这这仍是绝对对处分权原原则的观点点,是早期期纯粹的当当事人主义义诉讼模式式的产物,排排除审判机机关以外任任何国家权权利的介入入。前文已已经提到,随随着社会政政治经济的的发展,公公民个人利利益在很多多方面出现现了一体化化的趋势,包包括英美在在内
9、的主要要西方国家家都发生价价值取向上上的转变,限限制绝对自自由的处分分权。因此此,以公民民个人的处处分权为借借口,否定定民事公诉诉权显然是是缺乏理性性思考的,也也是不符合合我国立法法的实际情情况的。我我国宪法法第511条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民民在行使自自由和权利利的时候,不不得损害国国家的、社社会的、集集体的利益益和其他公公民的合法法自由和权权利。”我我国民法法通则第第6条和第第7条分别别规定:“民民事活动必必须遵守法法律”、“民民事活动应应当尊重社社会公德,不不得损害社社会公共利利益,破坏坏国家经济济计划,扰扰乱社会经经济秩序”。我我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13条规规定:“当当事人有权权在法
10、律规规定的范围围内处分自自己的民事事权利和诉诉讼权利。”这这说明我国国实行的是是有限制的的处分原则则,当事人人的处分行行为不是绝绝对的,它它必须以在在法律规定定的范围内内行使为前前提。如果果其处分行行为违反法法律,侵害害了国家、社社会的公共共利益或其其他公民的的合法民事事权益,就就必须受到到制约,接接受国家法法律的强制制性规制。检检察机关提提起民事公公诉就是对对当事人滥滥用处分权权的规制,它它是以对方方的行为已已经侵害了了公益,违违背了民事事法律的强强制性规定定为前提的的。对于违违法行为,任任何人都不不享有自由由的处分权权,所以检检察机关的的民事公诉诉也不存在在侵害对方方当事人处处分权的问问题
11、。同时时,检察机机关民事公公诉是代表表国家行使使国家民事事诉权,是是行使国家家本身的处处分权。在在存在直接接受害人或或权利人的的民事公诉诉案件中,损损害赔偿问问题是与违违法制裁问问题不同的的诉讼标的的,是否请请求赔偿,请请求赔偿多多少,一般般都由当事事人自己决决断,检察察机关只是是起个辅助助作用,而而不会侵害害他们的处处分权,即即便检察机机关提出了了损害赔偿偿请求,那那也是在行行使国家的的损害赔偿偿请求权,而而不是在行行使直接受受害人或权权利人的处处分权;尤尤其是侵害害社会公众众利益的群群体性纠纷纷案件中,受受害的群体体人员分散散,力量单单薄,很难难与作为侵侵害人的大大公司、大大企业相抗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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