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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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建议书的主要格式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我国古代有许多提建议之类的文章,如李斯先生的谏逐客书、贾谊先生的论积贮疏等等。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回复复函区人民检察院贵院瓯检行公【218】333433/38/41-47/51-53号检察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已将徐伟、吴露、张金黄、张波、金丽芬、彭静、严益、兰福迪、兰福珊、邓文均、符纯宣、郭家友、杨英、胡汉、
2、邓文香、李新松、张云华、黄金生、鲁守芹、鲁守学、孙狮、黄嘉玲等22人,通过“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录入“工作警示限制投资人”,将徐伟、吴露、张金黄、张波、金丽芬、彭静、严益、兰福迪、兰福珊、邓文均、符纯宣、邓家友、杨英、胡汉、邓文香、李新松、张云华等十七人录入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的“严重失信者名单”向社会公布。现将市场主体信用及严重失信者名单体系方面回复如下213年,瓯海区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制度上,率全省之先,推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温瓯食安委2137号),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日
3、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公开平台予以公布,对违反相关操作规定的单位予以立案处罚,并在日常监管中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切实把安全责任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了各类风险隐患。并在213年1月8日,在温州日报、今日瓯海、中国瓯海政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共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共6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21年12月19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 自217年2 月1 日起施行,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13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
4、法(试行)(浙食安办规2131号)同时废止。218年4月,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办明电218132号)规定,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废止。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1、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3、使用非食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5、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或未经批准的原料、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违法生产药品的。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5、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破坏现场等方式干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6、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1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级、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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