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内蒙古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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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10 CCS X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 BDB15/T 2568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志伟、任妍娜、范洛琪、贾向春、栗永乐、霍志清、杜晓丹、温雅迪、涂伟伟、侯亚丽。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
2、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组织和人员、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3.23.3DB15/T 25682022 以食用
3、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市场开办者 market opera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场销售者 seller 进入批发市场后,从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4 场所与布局 市场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温度湿度要求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受污染的距离。市场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
4、射。市场应按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清晰,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具体操作如下: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3.43.54.14.24.34.44.55.15.2DB15/T 25682022 5.2.3 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和温控设施。消防设施 5.3.1 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符合 GB 50016、GB 50974、GB/T 40248 的要求。5.3.2 市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3
5、.3 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环卫设施 5.4.1 市场应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有翻盖等密闭装置,防止垃圾暴露。每个摊位应设置垃圾桶,加工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5.4.2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应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可回收物(蓝色)、其它垃圾(灰色)、有机易腐(绿色)四类分别配置分类垃圾桶。5.4.3 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5.4.4 垃圾收集点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并密闭管理,及时消杀,配备冲洗设施。计量设施
6、 5.5.1 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 GB/T 33659 的规定。5.5.2 市场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5.35.45.55.65.75.8DB15/T 25682022 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5.8.2 市场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供应明细、价格、检测等公共服务信息。5.8.3 市场宜加强信息化与互联网设施设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追溯体系;设置非接触式支付设备。5.8.4 市场应配备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并符合 GB 50395 的规定,确保市场内部无安全死角。5.8.5 市场宜建立安防视频监控、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
7、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服务设施 5.9.1 市场应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消费纠纷调解室,并公布投诉电话。宜在醒目位置展示市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进行意见投诉。5.9.2 市场宜设立 LED 可视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广播、产品区域或指示牌及商位号牌。6 组织和人员 市场开办者 6.1.1 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5.96.1DB15/T 25682022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6.1.7
8、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1.8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明确以下内容:自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对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6.1.9 市场开办者应当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检查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的销售凭证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批发市场名称,所售食品名称、产地或
9、来源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销售者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具体样式可按照附录 A。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6.1.10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食用农产品检测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6.2DB15/T 25682022 6 更新。许可证、备案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6.2.9 入场销售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要求;记录方式、内容、负责人等要求;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的方式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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