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970-2021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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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linical forensic examination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检验.2 5.1 一般情况.2 5.2 体表损伤.2 5.3 颅脑损伤.5 5.4 视器视力损伤.8 5.5 听器听力损伤.9 5.6 口腔损伤.10 5.7 颈、胸部损伤.11 5.8 腹部损伤.13 5.9 盆腔损伤.15 5.1
2、0 会阴部损伤.15 5.11 脊髓损伤.16 5.12 周围神经损伤.17 5.13 骨骼损伤.18 5.14 肢体功能损伤.22 5.15 手、足损伤.24 5.16 其他损伤.25 附录 A(资料性)检验常用技术.27 GA/T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6)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江苏省
3、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刑科所、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力、刘华、王晓明、白洁、袁自闯、徐理想、朱团结、刘应喜、汤禹、刘铁健、刘道德、洪仕君、刘凡、张鑫。GA/T 1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临床学的常规检验内容及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的检验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28 成年
4、人头面部尺寸 GA/T 914 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 1194 性侵害案件法医临床学检查指南 GA/T 1197 法庭科学 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 GA/T 1582 法庭科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 GA/T 1661 法医学 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总则 4.1 检验要求 4.1.1 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真实的发现、记录、固定损伤证据。4.1.2 法医临床学检验内容原则上包括一般情况检查和专科情况检查,检验人可根据被检查者损伤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4.1.3 应审查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可采用性。4.1.4 应对送检材
5、料记载的临床表现进行审查,检查、记录损伤所致的阳性体征和具有甄别意义的阴性体征。4.2 检验主体 检验人应在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法医主持下进行检验。4.3 环境、设备 检验时,环境、设备等需符合鉴定的相关基本要求。4.4 检验时机 GA/T 2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检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临床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检验,一般在损伤3个月6个月后进行。4.5 伤病关系 存在疾病和/或既往损伤者,应对损伤与疾病和/或既往损伤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5 检验 5.1 一般情况 5.1.1 发育 应通过被检查者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
6、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胸围为身高的1/2;左右指端的距离(双上肢左右伸直)与身高基本一致;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5.1.2 营养状况 营养状况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可记录为良好、不良、中等:a)良好:粘膜红润、皮肤有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髂骨部肌肉丰满;b)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
7、;c)中等:介于二者之间。5.1.3 意识状况 通过语言交流等方法检查被检查者对外界刺激的反应,将意识状况分为清醒和意识障碍,其中意识障碍分为:嗜睡、意识模糊、昏睡、昏迷(浅昏迷、中昏迷、深昏迷)。5.1.4 姿势与步态 观察、记录被检查者卧位、坐位、站位和行走时姿势与步态有无异常。常见的姿势异常如:颈部动作受限,躯干制动或弯曲等。常见的步态异常包括:痉挛性偏瘫步态、慌张步态、醉汉步态、跨阈步态、共济失调步态等。5.2 体表损伤 5.2.1 检验要求 一般在正常解剖位进行检查及测量(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记录损伤部位、类型、颜色、形状、长度、面积等特征;对损伤的长度、面积进行测量时可采用量具或
8、计算机软件等其他辅助手段。损伤照相方法按照 GA/T 1197 进行。5.2.2 损伤及后遗改变 5.2.2.1 擦伤 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皮剥脱、出血或血清渗出,必要时描述擦伤的方向。GA/T 3 5.2.2.2 挫伤 检查挫伤皮肤的颜色、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内)出血和压痛等,以肉眼可见的皮下(内)出血区或明显肿胀区为界线,仅有主诉疼痛或软组织压痛而体表无明显挫伤改变的范围,不得计为挫伤面积。5.2.2.3 擦挫伤 擦伤局部伴挫伤的,共同累计为擦伤面积,大片状擦挫伤内的小岛状正常皮肤,计入损伤面积,不单独测量。5.2.2.4 创 检查创的形态特征,记录创的部位、形状、长度等,有条件的应记录创的
9、深度。5.2.2.5 皮肤瘢痕 检查瘢痕部位、颜色、形状,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隆起凹陷及程度,有无色素沉着、减退和遗留的功能障碍等。5.2.2.6 皮肤色素改变 检查色素改变部位、颜色、范围及程度。5.2.2.7 皮肤撕脱伤及皮肤缺损 检查撕脱或缺损的部位、面积、深度等和遗留的功能障碍。5.2.2.8 其他化学/物理性等原因所致体表损伤 烧烫伤、冻伤、电流伤、枪弹伤、咬伤等其他化学/物理性原因引起的体表损伤的检查见 5.2.2.15.2.2.7。5.2.3 一般测量 5.2.3.1 测量体位 测量一般在解剖学姿势下进行,以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不能达到正常解剖位时,以能达到的最接近正常解剖
10、位的体位进行;关节强直时,在关节强直位进行。5.2.3.2 长度的测量 检查测量同一部位、非弧形、损伤形态规则的体表损伤长度时,可直接测量;测量跨部位、弧形、损伤形态不规则的体表损伤长度时,可采用非弹性软质介质分段测量后,累加计算得出损伤长度。5.2.3.3 面积的测量 检查测量同一部位、损伤形态规则的体表损伤面积时,可采用量具直接测量;测量跨部位、弧形、损伤形态不规则的体表损伤面积时,可利用介质将损伤拓印后,在坐标系中转换成规则几何图形计算得出面积(几何图形法、方格子计算法);或者采取数码照像后利用 Photoshop、AutoCAD 等图像处理软件处理照片,通过点线圈选的方法界定照片中损伤
11、分界,可直接得出损伤面积;或者使用三维立体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测量方法。5.2.3.4 创道的测量 GA/T 4 贯通创应在明确创口创道对应关系后,测量两创口间最长距离,记为创道长度。盲管创应确定创道走行方向,用 MRI、高频超声等设备尽早进行测量。5.2.4 特殊部位测量 5.2.4.1 头皮损伤的测量 检查头发脱落缺失、头皮血肿、头皮擦伤、头皮创、头皮撕脱伤、头皮缺损范围,测量方法见 5.2.3.2及 5.2.3.3。可触及的头皮血肿,通过量具直接测量计算面积,或通过伤后 CT、MRI 等检查测量确定。5.2.4.2 面部损伤的测量 面部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
12、、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发际线是面部与发根间的界限,发际线后移致发际线无法判别的,以发际线、眉线、鼻底线三条线间等距作为发际线的参考标准(三分法)。跨越中心区及中心区以外的损伤要分别测量计算。瘢痕宽度在 0.2cm 以上(含 0.2cm),长度明显大于宽度的瘢痕记为条状瘢痕;呈明显几何形状又不同于条状的瘢痕记为块状瘢痕。引人注目的色素改变记为“显著”;很容易被觉察到的色素改变记为“明显”;仅颜色变化的色素改变记为“色素异常”;色泽浓淡变化的色素改变记为“色素改变”。5.2.4.3 鼻部离断或缺损的测量 将鼻部分为:眉间区、左侧鼻背区、右侧鼻背区、左侧鼻翼
13、区、鼻尖区、右侧鼻翼区、鼻小柱区,分别赋予 10:16:16:16:16:16:10 的权重,其中左侧和右侧鼻背区以中线为界,测量鼻部离断或缺损的百分比。可采用三维扫描设备辅助测量。5.2.4.4 耳廓损伤的测量 检查、记录耳廓损伤的位置、大小、形状;耳廓贯通创、撕裂创创口或瘢痕长度需前后相加计算,损伤长度测量方法见 5.2.3.2;耳廓离断、缺损和挛缩畸形所占比例以健侧为基准,按最大投影面积计算,测量方法见 5.2.3.3,也可以采用三维扫描设备辅助测量。健侧畸形或者双侧均缺损的,按照 GB/T 2428进行基准确定。5.2.4.5 颈部损伤的测量 狭义颈部(即颈前部)包括颈前区(即颈前三角
14、区)、胸锁乳突肌区和颈外侧区(即颈后三角区)。颈前区为胸锁乳突肌前缘、下颌骨下缘与正中线之间的区域。颈外侧区前界为胸锁乳突肌后缘,后界为斜方肌前缘,下为锁骨中 1/3 的上缘。颈后部(又称为项部)上界为乳突和枕外隆凸连线,下界为肩峰和第 7 颈椎棘突的连线,侧界为两侧斜方肌前缘。检查时取坐或立位,保持上身直立,双眼平视前方,充分暴露颈部及上胸部,对跨越颈部分区的损伤要分别测量计算。5.2.4.6 阴茎及阴囊损伤的测量 检查要求在室温条件下,阴茎及阴囊皮肤处在自然、无张力状态下测量。5.2.4.7 其他部位测量要求 眼睑、口唇损伤在自然闭合状态下测量;腋下损伤在上肢外展90 体位测量;肘关节背侧
15、、手部背侧指间关节、膝关节前侧损伤在功能位测量;虎口损伤在拇指外展位测量;臀褶部位损伤在髋关节屈曲90 体位测量。GA/T 5 5.3 颅脑损伤 5.3.1 检验要求 颅脑损伤检验应明确头部外伤史、收集病历及影像学资料,关注被检查者伤后意识状态、瞳孔情况,检查、记录被检查者肌力、肌张力、反射、感觉、运动功能及后遗症等情况。颅脑损伤首先推荐 CT 检查,明确损伤性质、部位、形态、大小及是否合并其他损伤,根据需要进行 MRI、CTA 等检查,必要时进行影像学动态观察明确诊断。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或智能减退者,建议进行精神专科检查或者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以明确诊断。5.3.2 一般情况及神经系统检查 见
16、5.1及附录A.1。5.3.3 头皮损伤 见5.2.4.1。5.3.4 颅骨骨折 见5.13.2。5.3.5 原发性颅脑损伤 5.3.5.1 脑震荡 关注被检查者有无头部外伤后出现的短暂意识丧失及近事遗忘,关注意识恢复之后有无头疼、恶心、呕吐、畏光、乏力等症状。5.3.5.2 弥漫性轴索损伤 关注伤后昏迷出现及持续时间;关注瞳孔大小、对光反射及有无同向凝视等。CT 可表现为:弥漫性双侧脑水肿、灰白质交界不清;大脑灰质与白质交界处、胼胝体、脑干、内囊区域或三脑室周围有多个点状或小片状出血灶;脑室、脑池、脑沟及蛛网膜下腔变窄或消失,中线结构无移位。通常均有脑干损伤表现,可行 MRI 检查明确诊断,
17、必要时进行影像学动态观察。5.3.5.3 脑挫(裂)伤 关注意识障碍、生命体征变化、伤后是否立即出现与脑挫裂伤相对应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等。应行 CT 检查明确脑挫裂伤部位、范围、水肿表现等。CT 可表现为:单纯脑挫伤为边界清楚的低密度区;脑挫裂伤时可见边界欠清,并在低密度水肿区可见多处散在斑点状高密度出血灶,后期出血灶吸收可表现为低密度区。可依据影像学表现推断损伤时间。注意与出血性脑梗死、动静脉畸形等进行鉴别。5.3.5.4 原发性脑干损伤 关注伤后是否立即发生昏迷及昏迷持续时间,关注瞳孔及眼球运动改变、生命体征变化、有无去大脑强直等表现。可行 CT 检查,必要时进行 MRI 检查(尤其是胼
18、胝体及脑干的细微损伤)以明确诊断。可进行脑干听觉诱发电位、体感诱发电位等检查明确脑干损伤的平面及程度。5.3.5.5 丘脑下部损伤 关注有无意识与睡眠障碍,循环及呼吸紊乱、体温调节障碍、水糖代谢紊乱、消化系统障碍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可行CT、MRI检查明确诊断。GA/T 6 5.3.6 继发性颅脑损伤 5.3.6.1 硬脑膜外出血(血肿)检查头皮及颅骨损伤情况,关注有无“昏迷-清醒-再昏迷”的临床表现,关注意识变化的特点,有无剧烈头痛、恶心、呕吐、躁动不安、Cushings反应(血压增高、脉压差增大、体温上升、脉率及呼吸缓慢等代偿性反应)等颅内压增高表现;关注瞳孔变化、偏瘫等脑受压体征。C
19、T可表现为:颅骨内板与脑实质之间双凸形或梭形高密度出血灶影,边缘整齐光滑。5.3.6.2 硬脑膜下出血(血肿)按损伤后出现硬脑膜下出血(血肿)的时间,可分为三型。a)急性硬脑膜下出血(血肿)(3 天内):关注意识障碍情况,是否合并脑挫裂伤,有无颅内压增高症状及神经系统局灶性体征。CT 可表现为:颅骨内板下新月形高密度出血灶影,其底部较宽,一般边缘不规则、不清楚,血肿可以覆盖一侧半球的大部分。必要时可行 MRI 检查与硬脑膜外出血进行鉴别。b)亚急性硬脑膜下出血(血肿)(3 天3 周):常有中间清醒期,关注有无头痛、呕吐、躁动、意识进行性恶化等表现。CT 可表现为:颅骨内板下高密度、等密度或低密
20、度影。1 周内发生的亚急性硬脑膜下出血与急性出血临床表现相似,1 周3 周内发生的亚急性硬脑膜下出血与慢性出血临床表现相似。c)慢性硬脑膜下血肿(3 周以上):关注损伤机制、被检查者年龄、症状出现时间、出血量、出血部位等,关注有无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以及偏瘫、失语等表现,关注其病程是否连续、临床表现是否与慢性硬脑膜下血肿演变规律吻合。CT 可表现为:颅骨内板下新月形混杂密度、等密度影,与脑组织界限不清。影像学结果和手术所见可以作为推断其损伤时间的依据。5.3.6.3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明确其头部外伤史,应关注临床表现如剧烈头痛、恶心、呕吐,意识障碍情况,有无脑膜刺激征等。实验室腰穿检查可呈血性
21、脑脊液;CT 可表现为:蛛网膜下腔、脑池、大脑纵裂池高密度出血灶影。可通过影像学动态观察以明确蛛网膜下腔出血情况;必要时可行 MRI 或脑血管造影检查与非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进行鉴别。5.3.6.4 脑内出血(血肿)关注出血发生部位及出血量。CT 可表现为:急性期为脑内高密度影,周围可有低密度水肿带;一般 2 周4 周变为等密度,4 周以上呈低密度灶。可从出血发生部位、是否伴有脑挫裂伤、出血量大小、血肿形态、外伤史等方面与病理性脑内出血进行鉴别。5.3.6.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关注头部外伤史、颅内压增高和脑组织受压等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表现;关注其发生时间。CT 可表现为:颅骨内板下新月形低密
22、度灶,CT 值与脑脊液一致。必要时进行影像学动态观察。注意与炎症、囊肿等进行鉴别。5.3.7 颅脑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 5.3.7.1 颅骨缺损 应用查体及影像学资料明确有无颅骨缺损,记录颅骨缺损部位,直接测量或通过CT检查明确颅骨缺损的面积。GA/T 7 5.3.7.2 脑脊液漏 明确脑脊液漏损伤基础,如颅底骨折等,颅前窝骨折常导致脑脊液鼻漏,颅中窝骨折常导致脑脊液耳漏。关注临床表现与骨折部位是否一致,关注脑脊液漏发生时间,少数病人可发生延迟性脑脊液漏。可通过脑脊液糖含量检测、红细胞计数等确定溢液性质,进行影像学检查明确颅骨骨折情况,必要时进行放射性核素脑池造影或采用水溶性造影剂注入后行颅底薄
23、层 CT 显示漏孔部位。5.3.7.3 外伤性脑积水 关注头部外伤史,关注颅内压增高等临床表现。CT 可表现为:全部或部分脑室系统扩大,脑室周围可有水肿带。注意与弥漫性脑萎缩、非外伤性脑积水等进行鉴别。5.3.7.4 外伤性脑梗死 关注头部外伤史、损伤机制、发生时间(临床表现一般在伤后 24h48h)及梗死的部位、范围、程度。注意与非外伤性脑梗死进行鉴别。5.3.7.5 颈动脉海绵窦漏 关注有无颅底骨折、相应脑功能损害、颅内压增高、大量鼻衄、眼球结合膜充血水肿、眼球突出伴搏动、外展神经和动眼神经受损等临床表现,关注血管造影结果。5.3.7.6 脑脓肿 明确脓肿形成原因,关注相应临床表现,细菌培
24、养结果、血液生化等实验室检验结果。可通过影像学检查明确脓肿情况。5.3.7.7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明确头部外伤史、发生时间,关注有无体位性头痛、恶心、呕吐、眩晕等症状,有无抬高头位头痛加剧、放低头位疼痛减轻的规律,腰椎穿刺卧位测压在80mmH2O以下,应排除既往病史。5.3.7.8 尿崩症 关注颅脑有无器质性损伤及损伤部位,关注发生时间、尿量情况。5.3.7.9 失语症 关注脑损伤部位与语言功能是否有关,关注病历中有关失语的描述,可以检查被检查者的言语表达能力、言语理解能力、书面文字的理解能力、书写能力、命名能力等进行确认。区分感觉性失语、运动性失语、混合性失语及程度。5.3.7.10 构
25、音障碍 神经系统器质性损伤引起的发音不清而用词正确。明确语言中枢损伤情况,可检查发音是否清楚、有力,是否带鼻音,检查发音的速度、声调及停顿等。面瘫者可出现唇音障碍,锥体外系统疾病可使言语缓慢、单调和不清楚。5.3.7.11 外伤性癫痫 明确头部外伤史,关注癫痫发作类型及表现,发作频率,有无诱因等,关注脑电图及 24h 脑电监测检查结果,抗癫痫治疗情况及治疗后发作情况,了解既往史及家族史,注意与其他疾病进行鉴别。GA/T 8 5.3.7.12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明确严重的颅脑损伤、化学/物理性损害的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原发损伤,关注其临床表现是否符合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5.3.7.13 智能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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