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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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目的与要求】贷款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商业银行取得利润的主要途径,也是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影响社会生产的根本途径。本章将主要讨论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制定依据,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贷款资产的种类,贷款的操作规程,贷款的管理制度等内容。【学习重点与难点】【学习重点与难点】学习重点: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学习难点: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贷款调查【学习内容】【学习内容】第一节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 第二节 信用与个人信用分析 第三节 企业信用制度与企
2、业信用分析第四节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第五节 商业银行企业贷款 导入案例导入案例 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个人信用意识淡薄 申请贷款遭遇拒贷申请贷款遭遇拒贷 2005年2月3日,客户秦某向南宁某商业银行江南支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该行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在得到客户授权后,查询了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查询信息显示,秦某曾于2002年4月向该行北海分行贷款1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年,截至2005年2月,秦某尚未还清该笔贷款,贷款余额为8.1万元;同时信用报告还显示该笔贷款秦某累计逾期26次,最高连续逾期数达16次。在贷前调查过程中,秦某得知该行已了解他的信用记录后,为了使此次贷款申请得到审批,2005年3
3、月初,将其在北海分行的贷款还清。该行根据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的秦某的个人信用报告,分析认为秦某的信用意识淡薄,诚信度差,于4月份做出了拒贷的决定。v资料来源:中国金融 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定义、当事人与贷款原则 1、贷款的定义 贷款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贷款业务,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2、贷款当事人。贷款当事人包括贷款人与借款人。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
4、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3、贷款原则。原则1:商业银行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原则2: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则3: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二.贷款种类 (一)按照贷款人承担风险分类 1,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2,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
5、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照贷款期限分类 1,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三)按照贷款担保方式分类 1,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
6、贷款、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按照银行内部管理的规定,还可以将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不良贷款(一逾两呆)或是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五级分类)(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
7、周期、还款能力和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0年。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2、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商业银行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
8、入逾期贷款帐户。3、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4、贷款利息的计收。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
9、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四)借款人及借款条件 1.贷款对象的确定 按贷款通则规定,申请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基本条件 借款人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3.具体要求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借款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 贷款已清偿,未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经在拟借款的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
1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总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要求。(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比例。(六)贷款程序(六)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 凡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之后,如果出现资金需要,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银行在对借款人的贷款
11、申请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还要利用掌握的资料,对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信用评估,划分信用等级。3.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款申请书内容的调查。主要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等。二是贷款可行性的调查。主要调查:(1)借款人的品行。主要了解与借款人的资料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2)借款合法性。主要了解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区域、技术以及环保政策和经济、金融法规;(3)借款安全性。主要调查借款
12、人的信用记录及贷款风险情况;(4)借款的盈利性。主要调查测算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盈利情况及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等。.4.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通常采用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5.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必须按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
13、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6.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发放贷款。在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应先填好借款借据,经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并由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签字盖章,送银行会计部门,将贷款足额划入借款人账户,供借款人使用。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7.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14、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即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检查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8.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七)贷款管理责任制(七)贷款管理责任制 1.1.行长负责制行长负责制 行长负责制,是指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长是
15、贷款管理的责任人,即贷款的安全由行长负责,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是行长的主要职责;(2)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即行长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的安全全权负责;(3)行长授权的主管人员应当对行长负责。2.贷款审查委员会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是对信贷部门提的要求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某个贷款要求。因此,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贷款有很大的权力。贷款审查委员会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客户提出的贷款要求进行全面审查,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以避免由于个人经历、知识方面的不足,或由于人情方面的原因造成贷款失误。3 3、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
16、度”。所谓审贷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将贷款的审查与贷款的具体发放和管理分开的一种管理方式。分级审批制度 分级审批实际上是一个分级授权的问题。就是说哪一级银行什么职务的人具有多大的批准贷款的权力。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6.6.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 离
17、任审计又叫离任稽核,又称离任经济责任稽核,是稽核人员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商业银行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防范风险而实行的一种稽核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与个人信用分析信用与个人信用分析 一、信用概述一、信用概述 (一)信用定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一方以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的财、物或服务的能力。信用的根据是获得财、物或服务的一方所做出的给付承诺。如果受信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清其应允的货款或者贷款,受信方就是守信的,否则就失信了。如果一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
18、的信用交易频繁,经常取得多家授信单位的信用,并对于所有授信单位都信守承诺或者合同,这个受信人或者法人单位就在社会上信誉卓著。二、个人信用制度二、个人信用制度 (一)个人信用制度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二)个人信用制度内容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1、有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规章。国家出台的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级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公布管理办法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个人信
19、用制度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建立数据库,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设立覆盖全国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总库。3、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下列两个子系统构成: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个人身份数据、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和个人社会信用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学历、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个人金融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透支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担保等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个人社会信用数据主要
20、包括:工作单位、职业变动情况、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个人纳税情况、个人消费偿付情况等记录。特别记录主要包括: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偷漏税、逃废债、骗保等不良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即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各司其职的原则登记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自助查询系统和档案查询系统。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个人信用评分系统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标准,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4、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个人信
21、用激励与惩戒制度是指有关执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对诚实守信人员进行褒扬奖励,增加其信贷融资额度,对严重失信或者屡次失信者建立失信个人名单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处理;同时,执行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激励约束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信用制度与企业信用分析企业信用制度与企业信用分析 一、企业信用制度一、企业信用制度 (一)企业信用制度定义 企业信用制度是对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履行承诺条件的兑现状况和信誉程度的集中体现,是对企业素质、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信用要素的综合评价。企业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基础。规范有序的市
22、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二)企业信用制度内容 企业信用制度包括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系统、企业信用管理、监控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企业信用法规体系等内容。(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人民银行城市中支为数据节点,以人民银行内联数据网为网络基础,实时收集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数据的大型计算机应用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与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信息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客户开办信贷业务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
23、,以及企业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等情况),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传输到人民银行的数据库,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所有与其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的有关资信状况,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资料资料 我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我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 我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到2002年底已实现全国联网。这标志着商业银行间企业信贷信息共享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初步建成,形成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良好开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于1997年开始筹建,2002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在全国所有334个地级城市(或地区)及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数据库。截至2003年5月
24、底,该系统已录入近400万个借款人各项人民币贷款11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9。借款人基本涵盖了除自然人外,所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据人民银行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量和利用效率不断攀升。各类金融机构2001年累计查询该系统270多万次,月平均查询23万次,同比增长53;2002年累计查询近400万次,月均查询33万次,同比增长43。截至2003年5月底,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月平均查询次数已多达78万次,比去年同期增加2倍多。据全国500个金融机构信贷网点信息监督员反映,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利用
25、该系统防范信贷风险9612笔,否定有潜在风险的贷款584亿元。资料来源:中国金融 (四)贷款卡 1、贷款卡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二、企业信用分析概述二、企业信用分析概述 (一)企业信用分析 企业信用分析是指银行对企业授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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