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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无无忧忧PPTPPT整理整理发发布布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罗恩罗恩比恩的比恩的5P角色角色1发达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比较发达国家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比较2国外劳动关系中政府角色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劳动关系中政府角色对我国的启示3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4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政府制定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的变化。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如公平与公正、权力
2、与职权、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等问题的基本价值判断。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包括反对性别歧视与种族歧视、公平报酬、安全与卫生、职业教育、冗员与解雇等许多方面,它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时,政府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二、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为确定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政府保护工会罢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段。三、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劳动
3、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管理方的力量占优势,则政府将以自愿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相反,如果工会占优势,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以此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理想的政府应该作为中立的仲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对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部门如天然气、电力、饮用水与污水处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特殊部门的工会的罢工问题,政府会特别关注。这些部门的工会举行罢工,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社会瘫痪。因此,政
4、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人力资源规划等领域进行整体设计,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的角色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五、公共部门的雇佣者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
5、的“样本”。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美国波兰德国低中高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程度美国美国英国英国德国德国日本日本一、政府劳动争议调解者角色的比较一、政府劳动争议调解者角色的比较联邦仲裁调解局仲裁委员会劳动咨询调解劳工法庭基层劳动法院仲裁委员会三方调停委员会美国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美国劳工部。劳资双方发生的利益争议可由劳资双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者出面进行调解。如争议调解不成,则可以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有自动、自愿、强制三种方式。(1)自动仲裁是在争议发生前,劳资双方商定如发生争议,通过由双方同意的仲裁人解决。仲裁期间,双方不能罢工或闭厂。(2)自愿仲裁具有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开始仲裁
6、程序,将自己不能和解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处理。一般先由听证会调解仲裁;不成,则由仲裁庭裁决。(3)强制仲裁。对于一些涉及到关系社会安定的争议,政府直接干涉,交由政府专设的联邦机构来仲裁。英国英国负责处理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谈判争议的是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并不直接影响其工作。对于个人劳资纠纷,由调解员与双方单独商谈,以中间人身份进行斡旋,不参与意见,最后以书面形式记下双方达成的和解条件。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就业法庭起诉。对就业法庭判决结果不服的,属于适用法律有误的可以去上诉法庭。集体争议大多通过自愿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自愿请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解决。集体谈判的争议主要
7、通过调停的方式解决,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不能起诉,裁决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非常低。德国德国劳动争议处理中强调调解,调解是基层劳动法院审理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初审程序开庭之前,担任法庭审判长的职业法官会做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相互协商,以期能达成解协议。劳动仲裁较少,强制仲裁更少。但劳工法庭的裁决是重要形式。对于一般的劳资纠纷案件,劳工法庭有“裁判程序”,对于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则有决议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前者需要当事人举证;后者需要法庭负举证责任。日本日本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斡旋、调停、仲裁。斡旋相当于调解,主要促进双方进一步协商。通
8、常由劳方、资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未经申请劳动委员会可决定进入斡旋程序。在听取劳资双方申辩后,提出斡旋方案,促使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和解。绝大部分案件可通过斡旋解决。斡旋方案并没有强制性,劳资双方可以拒绝。调停是由劳资双方提出申请后,由三方调停委员会进行的。由委员会听取劳资双方意见后,提出一个调停方案。一般情况下,调停结果均被企业接受。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必须劳资双方均提出申请后方可进行。仲裁结果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总结总结政府将以自愿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占优势的力量占优势的力量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以此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管理方工会美国美国英国英国德
9、国德国日本日本二、二、政府集体谈判倡导者角色的比较政府集体谈判倡导者角色的比较政府在劳资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各国的差异较大:德国的劳资共决将所有雇主和雇员纳入到谈判中来,使雇员和雇主共同参与工资及工作条件的决定。由于德国雇员和雇主组织都很强大,且集体谈判从全国雇联与工会谈判到行业雇联与工会再到企业层面谈判,上一级的谈判结果下一级必须遵循。美国的行业集体谈判较粗略,其工会的作用主要在于组织集体行动如罢工;工资和工作条件谈判主要由雇主和劳动者个人进行,调控的标准即国家法律及市场供求关系。日本的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一级,政府的干预不多。美国美国在世界上有着独特的对决定谈判代表的正式选举程序的规定及对强烈
10、坚持排他性代表的条文,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多数雇员推举工会作为代表他们的谈判组织,那么工会就是所有雇员的唯一法定代表。劳资双方的谈判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就业合同的各方面进行谈判,政府不加以干预,但政府积极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对于重大的劳资矛盾,美国劳工部门会主动参与甚至主持谈判。在集体谈判中,要求谈判双方必须持忠诚的态度谈判,且双方至少有少的信息交流,也就是有义务对工资及其它指导集体谈判和执行集体协议所需的信息进行交流,同时禁止采取某些不利的谈判策略,如在谈判期间罢工或闭厂。英国 英国与美国相似,集体谈判的自愿主义原则是英国劳动关系的基本。雇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层和工会之间的自愿协议或管理
11、层单边的行动来管理。与西欧及北美国家相比,英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和直接调控的成果受到限制。法律及政府机构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内容一般不进行干涉。实际上,政府间接介入集体谈判,如当出现违反或中止集体合同的行为而引起申诉时政府介入。另外,政府还通过构建并维护不同的集体谈判机构影响谈判;通过“去商品化”,政府强制再分配以保障一些人类基本生存权;工资限制政策力图控制工资及物价增长速度。德国 德国实行劳资协议自治,资方和工会组织通过集体谈判自行确定雇员的最低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政府不参与其具体过程。政府法律支持企业一级的劳资共决制和行业范围的集体谈判,但集体协议的内容没有法律限制。集体协议法保证对
12、劳动关系所有问题的自由集体谈判。法律规定了谈判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有效禁止双方采取罢工或闭厂等一些极端行动。因此,相对来说,工人拥有更多关于雇主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的信息。日本 日本的集体谈判通常在企业一级进行,并被形式化,且更多的是被一种企业内工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协商机制取代而之。在这种协商机制的发展中,日本的劳动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鼓励建立委员会去讨论企业面对的所有劳动管理问题。政府在当中的作用是在1950年开始的,并最终促成了这种深层次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解决问题的机制。全国的劳动中心也试图协调各种谈判活动。同德国一样,日本法律也规定了谈判中财务和业务信息共享及限制极端行为。注重
13、监察非法用工注重监察非法用工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注重对职业安全、注重对职业安全、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察监察美国美国英国英国德国德国日本日本处理违法事件的严厉程度三、三、政府劳动监察者角色的比较政府劳动监察者角色的比较高低1.美国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非法使用童工;有毒物质、噪声、各种新材料、新设置和新工艺存在的潜在危险等工作场所安全问题;最低工资、工时;在招聘广告中限制年龄的就业年龄歧视;特殊情况下对罢工的干预,如限制特大型罢工,罢工影响到经济发展时或战争期间的罢工也被干预。其监察形式为:为工人追回最低工资差额;通过媒体公布违法事件;对
14、违法企业经济处罚;如雇主拒绝执行,则提交法院,由司法部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加工制造商品。2.英国的劳动监察主要涉及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和卫生条件等。监察形式主要是对违法事项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时,可以发布禁止通知,限期停止或纠正违法事项。3.德国劳动监察主要有工厂设备、化学药品等涉及职业安全的方面;工伤事故保险,包括个体防护装备、设备安全、有害物质防护。此外,工业委员会充当工业联盟,监视集体协议的执行及职业培训。监察形式为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紧急情况下可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4.日本的劳动监察主要针对劳动时间;教育培训的实施;劳动场所环境;就业保险;最低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等。其监察
15、形式为:一是现场监督。二是对大企业进行调查,掌握情况。三是接收工人的申报,根据工人的申报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企业可提起上诉。美国美国英国英国德国德国日本日本美国工会组建认证的程序较简单,组织罢工的程序也不复杂,法律只对不正当的集体行为作出限制。对工会组织罢工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如规定罢工必须是在劳资谈判失败后经75%以上工会会员同意才可举行。英国同德国,只是程度稍轻。强调合作的劳动关系,虽然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但工会的主要角色是协调,法律也主要关注工会组织的认证问题。四、政府法律制定者角色的比较四、政府法律制定者角色的比较1.美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有着十分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
16、有以判例法为传统的、主要的立法形式,也有一系列的成文法,对于不同的劳动事项有不同的立法规范,且法律条文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美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得益于其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涉足就业与职业培训、公平劳动标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内容。2.英国作为最早颁布劳动法律的国家,英国也有着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很强的劳动法律体系。除了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有非常完备的立法,对其它领域的立法也相对完善。如对限制不公平解雇方面,相关法律大约有12个,法律规定如雇员因孕娠、加盟工会、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或因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而被解雇,视为雇主的不公平解雇行为,并对不公平解雇作出了经济补偿、重
17、新录用等补救措施。法律对工会活动也有较多规定,在1979年-1997年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立法限制了工会采取工业行动的能力,如罢工等。1999年就业关系法建立了对工会法定的认证程序。3.德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非常庞杂,但内容完备。它旨在在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雇员、雇主及失业人员三方的利益。由于德国实行劳资共决制,所以相关劳动关系立法也表现出此特点。德国并没有颁布劳动法典,但有相对完整的单项条款来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涵盖了基本权利(如机会均等、待遇平等)、工作条件、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工资制度等方面。基于其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德国民法典中特别注重对雇主解雇权利的制约。4.日本劳动法
18、是以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三法为基本法从属于基本法的作为特别法的其它诸法构成的一个相对完善的劳动法体系。其中的劳动三法以提高工人的地位、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保护工人劳动权益、有效调整各种劳动关系,预防或解决劳动争议为目的。其它一系列的特别法则对工人就业、安全卫生保险及劳动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日本的劳动法几乎每年都作修改,它特别注重按实际需要及时立法和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不67断修改法律。国外劳动关系中政府角色对我国的启示 劳动关系从来就不仅仅只是劳动和资本双方的关系。在资本主义早期,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资双方的自由竞争来达到平衡。但资本天然的强势和分散劳动者的劣势,使资本和劳动的博
19、弈失衡,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资本获得迅速积累。经过血腥的工人罢工和工人运动,劳动者权益逐步得以保障。在平衡劳动关系过程中,政府的介入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关系存在不平衡性,表现为强势政府、强大资本与弱势劳动的关系。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使劳动要素缺乏竞争力;组织化程度低使劳动者的谈判地位低。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中,非公有领域一直维持强资本弱劳动的失衡格局,政府在平衡劳资力量上基本无所作为;在本地资本、企业与外地劳工的博弈中,地方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往往以牺牲外地劳工利益为代价平息劳资冲突。这势必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避免重复他们走过
20、的弯路,不必经过漫长残酷的原始积累时的斗争,尽早政府介入,使劳动关系的协调走上健康道路。1制定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2建立机构,监督劳动法规的实施。3宏观调控,促进劳资集体谈判。4中立仲裁,调解劳动争议。1 1劳动法适用范围比较窄,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 2劳动法的内容有待补充和完善,如对权利保障、诚信、公平等原则还需进一步明确,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需进一步加强。3 3劳动法的立法体系层次较低,只有一部法律,几个行政法规,大量的是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对劳动法律的不重视。一、劳动权
21、利的保护者当前问题:两点意见:一是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劳动立法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各种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无差别地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二是制定和完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法等,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这既可以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可以克服劳动立法体系层次低所带来的社会对劳动法律不重视的不良现象。二、劳动规则的监察者问题:1、现实中,劳动行政部门由于监察范围狭窄、监察方式不当、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监察不力、执法不严,造成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2、入世后,我国的劳动关系又呈现出国际化
22、、复杂化等特点。这一切不仅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纠正以往监察不力的状况,还对劳动监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1在立法上,完善劳动监察的相关立法,拓展监察的范围,并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使之尽可能具体明确,同时还可以在立法中规定为保障执行劳动监察的经济条款,以保证执行所需的经费。2 2在监察人员的任免上,提高监察人员的任职要求,通过考核,择优录取。对从事实质性业务的劳动监察人员要根据其个人特长进行职务安排,使其能更好地完成工作。3 3在执法监察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保证劳动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的认真落实,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借鉴借鉴美国在劳动监
23、察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善:在企业和产业的层面上,它主要体现为实施集体谈判和职工的民主参与。内涵内涵在地方和国家的层面上,则主要是指劳方、资方、政府之间的三方协商机制。三、社会对话的促成者和参与者第二第三在劳方、资方、政府的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则应改变以往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走出以往的管理者的角色困扰,成为三方机制中的协商者和平等对话者。改革目前的工会制 度,确立工会的独立地位,使其能切实地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集体谈判是职工代表和企业在确立劳动关系时的义务,并进一步规定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双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
24、和约束力等。第一措施:第一四、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和裁判者注意: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强弱差别是明显的,政府注重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过分强调对一方的保护,忽视另一方的权益,势必会打击另一方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效率的提高乃至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政府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把握好中立的“度”,处理好劳资双方、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既要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的控制,维持劳资双方相对平等的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走极端,应兼顾双方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种主张: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选择上,我国学者正强烈呼吁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在具体的模式选择
25、上还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实行两裁终局制,取消劳动争议处理的诉讼程序;二是主张建立单一的司法机构,具体又分为建立劳动法院和在法院内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两种意见;三是主张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制。五、人力资源的规划者现状:我国劳动力数量庞大且综合素质较低,一般劳动力数量严重过剩,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严重不足。对策:1、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一方面,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发挥基础教育、正规教育、社会力量在提高劳动力素质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积极落实后备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力队伍的整体素质。2、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政府应抓住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小组成员:祝晓琳 谢静静 吴春瑾种清 张佑 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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