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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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省院研究室 宋尚华11/22/20221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般规定(第1-51-5条)条)第第第第1 1条【条【条【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裁侵权行为,裁侵权行为,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第第第第2 2条【侵权责任范围】条【侵权责任范围】条【
2、侵权责任范围】条【侵权责任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11/22/20222案例:案例:一个人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嘴唇撕裂的后果,上医院住院把它缝在一起,也长好了,但出院以后回家跟自己丈夫接吻,没有感觉,亲吻自己的孩子也没有感觉,她就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说明了诉因,即亲吻权受
4、到了侵害,要求赔偿。那么亲吻是不是一个利益?当然是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是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因为嘴唇损伤就是侵害了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已经起到了救济的这样的损害的作用,与此同时,亲吻权又受到损害,还要的到一个赔偿,有这个可能吗?当然没有,侵权法不保护这样的利益。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18种民事权益之外,以下五种权益也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第一种:其他人格利益11/22/20223第二种:其他身份利益案例:贵阳市某对夫妻生活了近20年,育有一16岁的儿子。后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但对抚育子女发生争议,最后查明孩子不是男方的婚生子女。男方起诉女方,追究女方侵害其生育权的责任。不过,这个案子中
5、女方对丈夫隐瞒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客观事实,并非为侵害生育权的客观依据,而是造成了男方延误生育子女的身份利益,是侵害身份利益的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第三种:死者人格利益在“荷花女”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规定对死者的名誉应当进行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权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者名誉利益保护的经验予以扩展,对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以遗体和遗骨等人格利益均予以保护,填补了立法的缺陷。11/22/20224第四种:胎儿人格利益案例:成都市的贾某怀有四个多月身孕,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导致右额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血肿,为十级伤残。贾某起诉认为
6、,自己为治疗而服药,会对胎儿健康发生影响,要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认为胎儿尚未确定,无法予以支持,待其出生、伤害确定后可以起诉。本案尽管没有确定的判决,但是体现了保护胎儿人格利益的思想。第五种:其他财产利益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错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所造成的财产损坏或者灭失,侵犯的是权利人的物权。但是错误地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该行为造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侵害的就是财产利益。11/22/20225第第3条【侵权责任请求权】条【侵权责任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第4条
7、:一共有两个条款条:一共有两个条款第第1款【并存的法规竞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款【并存的法规竞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个批复是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的内容是这样写的: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都
8、不能追究犯罪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的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当的,这个司法解释早就该被撤销,很多法院也在实践中突破了这个司法解释。比如北京市二中院的一个判决,就是清华大学晏思贤教授女儿被公交车售票员掐死的案件。11/22/20226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思贤教授,趁国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在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时,为从上车该买一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多万,其中就包括精神损
9、害赔偿237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思贤夫妇55万元,其中精神赔偿为10万元。宣判后,晏思贤夫妇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中,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不但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11/22/20227第第2款【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款【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
10、权责任。这里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侵权请求权与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竞合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侵权请求权与行政责任中的财产责任竞合问题。比如说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在侵权人赔偿商标所有权人之前,工商管理部门就已经对侵权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且由于这种公权力的介入,这种行政处罚更有利于执行。因此,当受害人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的时候,这个罚款决定可能已经执行了,并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执行可能直接导致了侵权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满足侵权请求权。这时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很难保障。11/22/20228第第5条【侵权责任特别法的效力】条【侵权责任特别法的效力】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
11、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条款很简单,但是不好理解,第一个是“另有”规定,即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而不是侵权责任法本身的规定。第二个是“特别”规定,其他法律在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基础上,这个“另有”规定还必须具有“特别”的意义,即是补充侵权责任立法或者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特别规定的特别法。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具有特别意义的,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11/22/20229第二种是其他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不具有特别意义,而是对某种侵权责任类型予以特别强调等,但不违反侵权责任规定的基本规则的,具有法律适用的参考
12、意义,但不必引用。第三种是其他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替代,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四种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冲突的,不再予以适用。11/22/202210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条)这一章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把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则全部都规定在这里。由于条款比较多,归纳一下,一共讲了七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6、7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心脏部分,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中,归责原则是核心部分,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也是最重要的部
13、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许多人认为公平责任也应该是一个归责原则,我不是很认同这个观点,这在后面我会谈到)11/22/202211首先,我们谈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重要性。案例:这是在福建发生的一个案件。一辆日本产的吉普车在从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进,在快要到福州的时候,右边的挡风玻璃突然破裂,高压空气打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人的胸口上,导致内脏损伤,紧急送往医院也没有救过来。这个车停在那儿以后报警,交警部门来人勘察现场,没有发现外力造成挡风玻璃爆裂的痕迹,推断有可能是玻璃自身质量的原因造成。于是就请日本公司的代表来调解责任归属的问题,日本
14、人认为他们汽车的挡风玻璃没有质量问题,应该是外力造成的这种损害。后来双方达不成损害赔偿协议,最后达成了一个程序性的协议,把这个玻璃先由一方保管,日后由双方共同指定一个鉴定机构来鉴定这个玻璃的质量问题。日方要求保管这个挡风玻璃,不过他们拿到挡风玻璃以后,就运回国内搞鉴定,鉴定的结果是他们的玻璃质量没有问题,没有外力不会造成这种损害。11/22/202212拿到这个鉴定结论后,日方就和福建的交警部门说,他们不承担责任,因为玻璃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反对说协议是我们一起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你为什么拿到日本去鉴定呢?这是破坏协议的行为。双方达不成协议了,原告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
15、请求。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起诉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有意思,这个判决指出:原告在起诉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日方)在这次损害中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产品责任历来是无过错11/22/202213责任,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还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都规定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对这个
16、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原则是错误的,那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是完全错误的。这个案件说明:当一个侵权案件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其次,具体分析第6条、第7条规定第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责任。(过错责任)根据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第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
17、错,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任)11/22/202214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第7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看到,第6条和第7条规定中,对这三个归责原则的表述文字是有区别的。在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没有“法律规定”的字样,而在规定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都写了“法律规定”的字样。这样的表述是什么意思?我认为,这个表述的含义在于:三个归责原则,只有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才提供了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而第6条第2款
18、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和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提供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就在于,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没有全部列举,而且绝大多数没有列举,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一般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时,就必须按照第6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须依据第6条第1款,法官裁判援引法律时,11/22/202215也必须引用该条。如果不援引第6条第1款,被侵权人实际上就没有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法院裁判也就没有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裁判就没有法律根据。反过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得适用这两
19、个原则。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请求权的基础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是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的,这两个条款本身并不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这些法律特别的规定,可以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和另有规定的特别法中去寻找。(所以,如果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中直接援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就做出判决,那么这个判决肯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在理解和适用第6条和第7条的时候,三个归责原则的最大差别就在这里,这一点必须明确。11/22/202216第三,我们具体分析不同归责原则在适用中的具体要求(1)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第6条第1款)第6条第1款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对于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应
20、当理解它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所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凡是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那些侵权行为,都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第二个问题: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也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错过。这一点与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区别。第三个问题: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这也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11/22/202217(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民法通则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6条第3款规定:“
21、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前面也说了,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大家可以比较一下这两个条款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的表述不是民法通则所表述的“没有过错”,而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就是说行为人有过错也好,无过错也罢,没有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问过错的原则,只要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才叫做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说没有过错的时候要承担的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的这种规定,一直备受批评,认为它写的不好。11/22/202218不过在理论和实践
22、中,除了有少数人坚持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实际操作中,从来没有过坚持只有无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人原则的情况。侵权责任法将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改正过来,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做法。在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个就是同过错推定原则一样,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也是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才可以适用。二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由于没有过错要件,因此是三个要件: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这三个要件具备了,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就构成了。三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证明了这
23、三个要件,法官就可以确认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这时候,要由加害人自己来举证,由被告来证明原告的故意。11/22/202219第二个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第二个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第11条规定的都是共同侵权行为。第12条规定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并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但通常把它放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进行研究。第一个小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本身看不出共同侵权行为是怎样界定的,因此需
24、要解释。也就是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据什么样的情况才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在学理上,对此的看法完全不一样,主要有两种界定:第一种:“意思联络说”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侵权行为,能够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上的联络。11/22/202220第二种理解是“共同过错说”。这是我国侵权行为理论和实践使用时间最长的学说。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是一种什么样的过失呢?就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都共同地疏于注意义务,造成同一个损害。比如说一个学校下课一开门,学生都往外挤,使劲一挤,学生都挤到了,把最前面那个学生给压到地下压伤了,后面压到他身上的这些人就是共同过
25、失。所以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第一款:二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11/22/202221第二个小问题:教唆、帮助人的责任(第9条)第第9条第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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