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培训1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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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范第一节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一、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交通运输部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签订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二)制定国际汽车运输政策、发展规划和规章;(三)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汽车运输协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商定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交换数量;(五)审批设置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许可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七
2、)许可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等。2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实施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三)根据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与周边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会谈,协商双边汽车运输合作事宜;(四)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与有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洽谈,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五)审核本行政区域与周边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六)会同地方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意见等。3三、省级道路运输管
3、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负责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二)负责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印制、交换、发放和使用管理;(三)印制、发放国际汽车运输单证、国际汽车运输标志;(四)与有关国家执行机构交换有关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等信息,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五)受理外国运输车辆进入我国境内进行超限运输或危险品运输的申请及特别许可证的发放;(六)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七)报送国际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等。4四、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四、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设在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一)查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运输单证、标志;(二)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三)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四)负责有关统计工作等。5第二节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6二、国际道路
5、运输经营许可条件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三)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取得从业资格证。7(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1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
6、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3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4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85从事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
7、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6从事国际道路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7从事国际道路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并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9(五)有健全的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制度;5国际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10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8、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11(5)已购置车辆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或货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或吨位数、客车或货车外廓长、宽、高以及购置时间等内容;(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7)国际道路运
9、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22申请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从事国内一类客运班线经营的条件,还应当提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内容。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134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2)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
10、、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座位数、客车购置时间等内容;(4)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14(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
11、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5(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1对已受理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16(四)许
12、可决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
13、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72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同意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2)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所在
14、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18(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9(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3申请从事国际道
15、路运输经营的当事人,如还有其他道路运输经营项目,则须集中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20(六)监督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
16、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1(七)配发道路运输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22(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范围”的填写1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分别填写“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2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分别填写“国际道路普通货
17、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其中:(1)“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项目”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相应项目“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2)“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类别”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标注一、二、三、四类。(3)“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类别”、“项别”中,应当在括号内分别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规定标注相应类别和项别。危险货物分为19类,每一类中又分为若干项。23四、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四、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
18、子公司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许可程序予以办理。24五、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五、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5(二)国际道
19、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
20、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26六、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变更六、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变更(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二)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原证件发放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并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可根据实
21、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27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终止经营七、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终止经营(一)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并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如属终止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运输证和国际道路旅客
22、运输线路标志牌等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四)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未经批准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并予以公布。28八、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八、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期满延续经营程序序(一)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新增定
23、期、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的许可程序办理,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29九、暂停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九、暂停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前30日提交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标志牌,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24、恢复经营时,退还有关证件。(四)不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五)在通关期限内,国际道路客运班车每年的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通关天数的一半。30十、暂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程序十、暂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程序(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前30日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恢复经营时,退还有关证件。(四)不准予暂停的,应当在国
25、际道路货物运输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的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80天。31十一、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程十一、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程序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可通过拟设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1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2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3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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