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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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合同范本4篇财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甲方因生产须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样同意,甲方以其全部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供应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元人民币(¥)。2、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3、甲方以位于_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供应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_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4、借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5、甲方保证在合
2、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觉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8、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
3、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10、本合同系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乙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干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甲方:_ 电话:_乙方:_电话:_签约时间:_年_月_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财产合同范本(2) | 返回书目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全部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
4、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消遣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殊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运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不保财产 其次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
5、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运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嬉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常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急状态下的财产。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
6、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干脆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斗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消遣用品)、电气设备因运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缘由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借居人员的有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缘由引起的损失。第
7、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担当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
8、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削减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削减,削减额为削减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 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
9、数。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状况照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起先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担当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担当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援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
10、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刚好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假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恳求权的,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瞒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
11、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遇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供应本条第(一)
12、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好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好处理。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说明、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说明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依次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
13、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殊约定条款 特殊提示 第一条本特殊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殊约定条款,假如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殊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 和特殊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殊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运用,单独运用时不发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其次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
14、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5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
15、份数乘以1195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第八条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3%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
16、(1+1 x保险天数x .6%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73%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o x保险天数x .83%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 退保份数x(1+1o x保险天数x .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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