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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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供应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括
2、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详细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依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须要
3、,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整。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允竞争的市场秩序,爱护各方合法权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运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激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同等协商,依据经营成本、运价改变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4、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在不影响交通的状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其周边划出肯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服务区。其次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根据公开透亮、公正有序、公允负担的原则,主要采纳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运用制度,详细运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运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运用费。过渡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
5、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须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二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运营管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国家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实力;(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
6、平安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实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标准要求;(三)安装顶灯、待租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记;(四)设置营运标记,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标准要求;(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
7、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急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确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取得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
8、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全部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六条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接着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许可其接着经营。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当自退出之日起三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记,拆除营运设施,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记。禁止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
9、、标记。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确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其次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须要变更
10、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巡游车运营服务管理其次十一条巡游车运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运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供应出行服务,并根据乘客意愿行驶,依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次十二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平安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化、投诉处理等制度;(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11、,运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三)根据规定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托付管理等合同;(四)根据规定参与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五)根据规定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程计价设备;(六)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签订服务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七)合理支配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保障运力供应;(八)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九)根据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其次十三条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根据规定放置服务监督
12、卡;(二)衣着整齐、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平安行车;(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四)根据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途,不得绕道行驶;(五)保持车身内外整齐,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六)载客途中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七)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八)根据规定运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记,计程计价设备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九)根据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十)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依次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十一)发觉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刚
13、好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刚好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其次十四条禁止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记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记灯后,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值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根据承诺供应服务。其次十五条巡游车电召服务运营商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将电召服务平台接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电召服务信誉管理体系,规范电召服务终端软件的发放和运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电召服务运营商备案的有关状况。其次十六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组建
14、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安装和运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运营商供应的电召服务终端软件,供应电召服务。其次十七条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不影响行车平安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三)根据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记或者暂停营运标记,并根据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刚好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平台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五)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巡游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
15、定加价、议价。其次十八条乘客运用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出约车信息时应当主动供应用车时间、联系方式、动身地和目的地;(二)根据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按时上车;(三)因故取消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刚好告知服务平台。第四章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其次十九条网约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运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供应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十条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担当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二)网约车服务平台运行牢靠
16、,供应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三)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平安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化、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四)保证供应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运营相关标准、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运营服务证件;(五)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供应服务车辆、驾驶员一样;(六)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计程计价方式、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运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七)根据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八)依法采集、保存、运用网络数据,加强数据爱护和平安管理;(九)根据规定供应服务车辆、驾驶员的信息,协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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