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土地管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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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是特别重要的,一不当心就会被别人利用国家土地违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安徽省实施的管理方法。20xx年安徽省土地管理法一、在原其次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实行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运用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二、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三、原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集体土地全部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运用者,必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四、在原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爱护区,严格限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爱护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五、删去原第十一条。六、原第十二条中五百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为五百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原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集体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等项生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对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运用权,并按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七、在原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乡村道路等农业建设运用集体全部的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建设规划履行报批手续。占地三十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八、原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建设用地经批准划拨后,满一年未运用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一千元至二千元收取荒芜费;承包集体耕地荒芜一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整。其次款改为:荒芜费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纳入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统一支配运用。九、原第十七条第四项中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和颁发土地运用证改为由被征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原第
4、十七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铺设道路等,确需运用其他单位运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十、原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征用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审批权限:其次项改为:征用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项改为: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四项中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在原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5、:依法收回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出让或者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运用;也可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临时耕种,国家建设须要时,承租人应即交还。十二、原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中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改为可以并处其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原第四十五条最终一款改为两款:罚款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按规定上交国库。十三、在原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集体土地全部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者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权属不受法律爱护,并可处以每亩
6、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变更土地全部权、建设用地运用权或者变更批准的主要用途,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十四、原方法第四十九条作如下修改后,作为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9月27日省五届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方法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方法予以废止。我省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有抵触的,一律根据本方法执行。本方法应用中的详细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说明。十五、本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依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安徽省实施土
7、地管理法方法(修正)(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依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确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本方法执行。第三条实行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运用的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
8、彻执行非常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爱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详细承办。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其次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
9、更第六条凡属集体全部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全部权和建设用地的运用权。凡属全民全部制单位、集体全部制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运用权。集体土地全部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运用者,必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第七条依法变更土地全部权、运用权或者变更批准的主要用途,必需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着物而涉及土地全部权、运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第八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夫集体全部的,由该土地全部权单位收回另行支
10、配;属于国家全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注销运用证:(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运用的;(四)不按批准用途运用的;(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六)铁路、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爱护第九条各项建设用地应按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安排严格限制,不得突破。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统计和地籍管理制度。集体土地全部单位和国有土地运用单位要根据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统计表和运用说明。第十一条各级地
11、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爱护区,严格限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爱护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面积在三百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百亩以上五百亩以下的,报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激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集体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等项生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对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运用权,并按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第十四条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乡村道路等农业建设运用集体全部的土地,应当依
12、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建设规划履行报批手续。占地三十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城乡非农业建设用地,凡有荒地、荒山、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非特别须要,不得征用。大力提倡火葬。对有土葬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死者的安葬,应在指定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者就地深埋,不得占用良田、堤坝等建坟。第十六条建设用地经批准划拨后,满一年未运用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一千元至二千元收取荒芜费;承包集体耕地荒芜一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整。荒芜费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纳入基本
13、农田建设基金,统一支配运用。第十七条新建砖瓦窑厂,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有切实复原耕种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的措施。第十八条因开采地下矿藏,造成土地塌陷,用地单位应依据塌陷程度和农作物减产状况,付给受损失单位或者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应依据损坏程度赐予合理补偿。塌陷后不能复垦复原原用途的,矿方可办理征用手续。须要搬迁村庄的,矿方应在塌陷前一年办理征用拆迁手续。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国家建设须要,可以运用国有土地或者依法对集体全部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听从国家须要,不得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程序:(一)
14、申请用地。用地单位持经安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基本建设安排,向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不属于基建性质的其他特别用地,应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征用土地。征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需事先经当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用土地涉及河道、岸滩、森林、湖泊、大中型水利工程、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二)确定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批准后,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平面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送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和确定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交付征地费用
15、。(三)办理耕地占用纳(免)税和纳税土地的农业税减免手续。(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实行征地费用包干运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铺设道路等,确需运用其他单位运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其次十条修建、拓宽和改造马路及修建铁路用地,其审批手续,各项补偿、补助费标准,均按土地管理法和本方法执行。其次十一条征用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审批权限:(一)征用耕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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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安徽省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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