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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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考知识点:房地产交易的特征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商品房预售的特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性质房屋转租的要求房地产抵押的标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意义2021/9/181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房地产交易是指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对象而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它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特征:1、房地产交易标的价格高,对交易双方影响大;2、房地产交易的标的物具有固定性。交易完成的标志是权利的转移;3、房地产交易具有较强的社会性;4、房地产交易比一般商品交易复杂得多。通常需要有中介和专业人员介入。2021/9/182二、房地产交易的原
2、则房地一体原则;依法登记的原则;房地产交易价格分别管制原则;三、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定义:依法有权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以及对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进行保护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一)房地产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下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国家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供人们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固定场所。2021/9/183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房地产转让的主体是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房
3、地产转让的客体是城市中被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3.3.房地产转让的形式主要是买卖和赠与,同时,也包括其他合法方式。4.房地产转让是一种能产生房地产权利转移后果的法律行为。2021/9/184特征 1、房地产转让的标的必须合法。2、房地产转让时,原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方。3、房地产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2021/9/185二、房地产转让条件(一)转让、受让双方必须具有合法资格(二)房地产转让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转让客体中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其取得方式的不同,而在转让中有不同的
4、法定要求。(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转让、受让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必要的条款。(四)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21/9/186三、房地产转让中的禁止转让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5、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021/9/187 2.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3所有权尚未界定清楚的房地产 4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5已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2021/9/188四、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买卖。实质是以取得价款为条件转移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赠与。主要特征是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具有无偿性。但房地产赠与合同不一定都是无偿的单务合同。交换。其他合法方式:(1
6、)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2021/9/189五、经济适用住房及其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特征: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
7、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2021/9/1810(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屋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2021/9/1811(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程序1.申请2.审核3.公示4.轮候2021/9/1812(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出售条件:1.所售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2.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2021/9/1813六、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一)已购公有住房的概念:1、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2
8、021/9/1814(二)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条件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已购公房,可以上市出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2021/9/
9、1815 (三)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1)申请。(2)审核批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515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3)办理过户手续。(4)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需进行变更登记。2021/9/1816(四)已购公房出售后的收益分配 1、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出售者个人所有。2、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的分配有两种办法:(1)出售人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将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再出售,其收入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
10、出售人所有。(2)将房屋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出售住房的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配。2021/9/1817(五)已购公房出售时土地收益的分配 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规定: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土地出让金和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之价款的标准相同,均为不低于上市公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3、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2021/9/1818一、商品房和商品房预售的特征 (一)商品房概念: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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