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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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一个详细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欢迎阅读! 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方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
2、(下简称细则)。其次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全部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需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其次章取证的必备条件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需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三、企业必需备有
3、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需托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五、企业必需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方法交纳费用。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4、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看法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托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方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35人。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方法的取样方法取样。第十四条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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