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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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行政复议确定书样本(精选15篇) 行政复议确定书样本 篇1 申请人:易××。托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困难,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要求
2、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惩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头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运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头,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惩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头末90年头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
3、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头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头,不受20xx年起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始终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损害并要求被申请人
4、担当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综上,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恳求和赔偿恳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头末、90年头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状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依据国土部门供应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惩罚
5、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实行听证会。鉴于惩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详细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惩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惩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
6、在上世纪80、90年头,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确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如对本复议确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确定书样本 篇2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诞生,汉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号。身份证号:。托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诞生,住xx市育才
7、路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居处地:xx市龙山东路。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托付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张,xx市公安局责任区刑警队民警。第三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五组号。身份证号码:。托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惩罚确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于x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困难, 本机关确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确定。x年8月5日实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恳求:撤销xx市公安局明公(刑)
8、行罚决字237号行政惩罚确定书。申请人称:x年5月,第三人蒋某从泗阳到经销洋河蓝色经典白酒并让申请人投入30万元与他合作。在合作过程中,蒋某没有出资,生意是用申请人的30万元进行周转。x年12月,蒋某在没有和申请人协商、即不还钱也不算帐的状况下卷走了全部帐册,由此两人产生冲突。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蒋某,也请挚友协调,蒋某都实行不理不睬的回避看法。x年2月8日下午,申请人到与蒋某合伙的洋河蓝色经典店门口,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有了肢体接触,蒋某将申请人颈项撕伤出血。为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治安惩罚。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蒋某加害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后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处理以至发生后来的事;2.事情发生后被申
9、请人根本没有进行调解,化解冲突;3.事情的前因,申请人是受害者,事发时蒋某先动手将申请人打伤,应对蒋某进行拘留,对申请人只应指责教化;4.惩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应将对第三人的惩罚确定书给申请人,给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并封锁消息。所以,被申请人惩罚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公,恳求撤销。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供应了xx市公安局行政惩罚确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洋河蓝色经典酒总代理销售合作协议、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条三份证据。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王某与蒋某为经营洋河酒的合伙人,两人于x年12月30日产生经济纠纷以来始终未得到解决。x年2月
10、8日16日许,王某和其父母王、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店里找蒋某要账时,王某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打算离开时,蒋某上前阻挡王搬酒,后王某与蒋某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蒋某头部被王某打伤流血。经鉴定:蒋某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稍微伤。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证明。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处理履行了受案、调查、惩罚前告知、内部审批、确定惩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3、本案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确定适当。王某、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王某殴打蒋某并造成稍微伤,适用一般情节处理,蒋某殴打王某无明显伤
11、情,适用情节较轻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赐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惩罚,赐予蒋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惩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确定适当,恳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的惩罚确定。被申请人就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供应了以下证据:1、x年2月9日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2、x年3月27日对第三人询问笔录;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x年2月9日对李询问笔录;5、x年2月10日对王、于询问笔录;6、x年2月12日对华询问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8、对第三人的鉴定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
12、执、惩罚前告知、内部审批、惩罚确定书的送达。第三人称: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第三人为支持其主见,供应了以下证据:1、x年2月15日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长期医嘱;2、x年4月2日对第三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价格鉴定中心认定报告;4、x年5月28日的报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条。6、x年12月20日的盘库清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为洋河蓝色经典酒的合伙人。
13、在经营中,两人产生纠纷。x年2月8日17时许,申请人及其父母、于到xx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账,当申请人从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蓝酒打算离开时,第三人上前阻挡,两人之间发生肢体拉扯,继而相互厮打,过程中第三人头部被申请人打伤流血。经鉴定,第三人面部组织挫伤及面部划伤累计损伤程度均为稍微伤。x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惩罚确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惩罚款二百元的惩罚。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惩罚确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8号),对第三人惩罚款三百元的惩罚。另查,x年5月3日以来,因经营冲突,申请人多次到xx
14、市号洋河蓝色经典酒店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要帐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搬酒从而导致其与第三人发生肢体拉扯、厮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惩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确定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惩罚确定书(明公(刑)行罚决字237号)。如不服本确定,可以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15、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年8月20日 行政复议确定书样本 篇3 申请人:易××。托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困难,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
16、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惩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头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运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头,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惩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头末90年头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
17、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头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头,不受20xx年起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始终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损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的
18、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综上,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恳求和赔偿恳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头末、90年头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状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依据国土部门供应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了
19、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实行听证会。鉴于惩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详细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惩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惩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
20、90年头,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确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如对本复议确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确定书样本 篇4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年_月_日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
21、申请行政复议。恳求_。申请人称:_被申请人称:_经审查查明:_。本机关认为: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确定: _。申请人如对本确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_日内向 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确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年_月_日前履行。)_年_月_日(盖章) 行政复议确定书样本 篇5 国食药监复决字 号申请人:(姓名)居处(联系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居处(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 居处(联系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第三人:(姓名/名称) 居处 (联系地址)托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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