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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实力,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法7月1日起施行5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实力,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法将于7月1日在全省实施,其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防火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管理是最大亮点。近年来,农村火灾事故频发,数量激增。为主动应对农村防火中远水难救近火的尴尬,方法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并激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方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须要,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农田浇灌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此外,方法还规定了行政问责的相关条款,即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由上级
3、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影响火灾事故扑救、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实力,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平安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四条省、市、县(含
4、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探讨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城建、供水、电信、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
5、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灭火救援需求相适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公益事业。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规定的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渠道,实施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6、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编制城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应当增建、改建或者调整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安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旧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宽等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汲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第十条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水上消防站、地铁消防站等特别类型消防站,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须要,单独
7、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配置等,根据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和村庄设置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有林地区的乡镇、村庄应当统筹兼顾森林防火的须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第十二条城市、乡镇、村庄应当依据实际须要,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供应。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符合标准的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并。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自然水源、农田浇灌水利设施。乡镇、村庄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源或者有深
8、水井等农田浇灌水利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村庄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的连通道路以及村内的主要道路,应当满意消防车通行要求。第十四条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运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运用。建设单位应当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将占用、挖掘的时间、
9、地段等状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刚好对施工单位供应指导。道路铺设、复原时,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第十六条自来水供水单位对其维护管理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和维护状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自来水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刚好进行修理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第十七条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
10、急救、交通、铁路、林业、民航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运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运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措施整改。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刚好驾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状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其次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
11、、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状况进行督查考评。其次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惩罚。其次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峻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方法相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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