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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旦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重要批示。张德江强调,大气环境爱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严格落实法律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政府、企业和社会防治责任;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力度,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要严格执法,肃穆查处违法行为。新大气法抓住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主线更清楚,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完备,
2、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加更畅通,体现了中心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爱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盼,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供应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环保部陈吉宁部长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相识,仔细开展普法宣扬,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落实新法各项规定,依法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让我们共同努力,主动行动,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漂亮中国做出贡献!以下为大气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3、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确定修正20xx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xx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其次次修订)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其次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其次条防治大气污染,应
4、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限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实行措施,限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
5、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状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状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探讨,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改变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
6、防止、削减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担当责任。公民应当增加大气环境爱护意识,实行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爱护义务。其次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八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爱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第九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看法。第十一条省级
7、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状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爱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限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连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
8、达标规划,实行措施,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看法。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爱护目标完成状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
9、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要求。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详细方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其次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
10、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次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限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看法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总量限制目标,限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限制目标和分解总量限制指标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须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
11、总量限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其次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十三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12、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其次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运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详细方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13、放总量限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发觉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样,应当刚好进行调查。其次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变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次十七条国家对严峻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峻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书目。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运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
14、者运用列入前款规定书目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纳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纳列入前款规定书目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运用。其次十八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其次十九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隐私。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15、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一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便利公众举报。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刚好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状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赐予嘉奖。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章大
16、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运用;优化煤炭运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削减煤炭生产、运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依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须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
17、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激励和支持干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国家激励煤矿企业等采纳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激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实行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激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干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根据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
18、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书目由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自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
19、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运用环节执行环境爱护标准或者要求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爱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运用。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纳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实行技术改造等其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国家激励燃煤单位采纳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限制的技术和装置,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支配清洁能源发电上网。其次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纳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
20、实行技术改造等其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运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激励生产、进口、销售和运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根据规定安装、运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实行措施削减废气排放。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运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运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运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实行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
21、维护、修理,削减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刚好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用。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实行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限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实行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削减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
22、,应当刚好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实行其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国家提倡低碳、环保出行,依据城市规划合理限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国家实行财政、税收、政府选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削减化石能源的消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
23、报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协作。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
24、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平安技术检验合格标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修理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状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作。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运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根据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
25、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限制技术信息和有关修理技术信息。机动车修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机动车全部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限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修理单位供应该类修理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五十六条环境
26、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运用。第五十七条国家提倡环保驾驶,激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状况下熄灭发动机,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爱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爱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限制装置或者污染限制装置不
27、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限制装置。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修理;经修理或者采纳污染限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全部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国家激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运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六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
28、直达船舶应当运用符合标准的一般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运用符合大气污染物限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运用岸电。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疆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区,进入排放限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一般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
29、大气环境爱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限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六十七条国家主动推动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激励在设计、生产、运用过程中实行有效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限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
30、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实行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刚好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纳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短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袒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
31、,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根据规定路途行驶。装卸物料应当实行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七十一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袒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袒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实行有
32、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限制。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农药,削减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刚好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
33、应当激励和支持采纳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纳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
34、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平安隐患,并实行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长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利于削减长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扮装置或者实行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用,或
35、者实行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旁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供应场地。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须要特别爱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八十三条国家激励和提倡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
36、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第八十五条国家激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运用,逐步削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运用。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运用、进出口实行总量限制和配额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
37、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安排,明确限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
38、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爱护、能耗、平安、质量等要求。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第八十九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峻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39、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刚好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看法及其接受状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改变趋势,并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二条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
40、执法、交叉执法。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九十三条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刚好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务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
41、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刚好发出预警。预警等级依据状况改变刚好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实行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42、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刚好启动应急预案,依据应急须要可以实行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开展应急预案实施状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对突发环境事务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
43、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爱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
44、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变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根据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根据规定安装、运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根据规定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照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45、(五)未根据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运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书目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纳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书目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惩罚。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根据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