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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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内容摘要: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价值取向,但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概念动身,进而对效益的价值取向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效益,最终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取向,经济自由(民主)在当下经济法学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但该观点存在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拟对效益价值取向提出质疑,并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一、对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理解假如我们论证经
2、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那么首先就要明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效益价值取向中的效益的含义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批判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别价值。(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1那么效益怎样理解?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经济学上的效益概
3、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其中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体效益。2那么要了解社会整体效益,就得理解其中的社会指的是什么。社会的概念极其困难,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相识始终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详细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详细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因此更应当注意个人的探讨。而当今对社会的相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我国社会
4、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其一生的学术探讨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协作的恒久不能分别的实体。3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最好的注释。二、对经济法以效益为价值取向的检讨何为效益价值取向?效益论者普遍认为就是以效益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本身的价值也是为了效益服务,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以社会效益优先。依据本文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分析的思路,也即是效益体现了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三层含义。但是事实上效益不仅未能体现这三层含义,而且还为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埋下了隐患。(一)效益价值取向不能体现经济法的目标经济法的目标是指经济法应满意社会人的
5、某类特定须要的目标。依此定义,经济法的目标具有如下性质。第一,经济法的目标具有详细性。它是详细的而非高度抽象的社会须要。其次,可实现性,即现实性。经济法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可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价值目标的。4从经济法的目标的涵义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目标是满意一种很详细的社会人的某类特定须要,是人们创立经济法的初衷和所须要实现的最干脆的目的。那么经济法的目标原委是什么?这就须要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谈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和复原等机能有限。若任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弊端,如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等等。
6、假如没有政府的干预,不行能达到经济的志向状态;而要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无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需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实行措施,以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行。然而,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由于非权力行政职能的日益增多、行政手段的渐渐增大,在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与社会的过程中,导致了官僚主义行为以及滥用干预权力行为频繁出现,同样严峻地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这就是我们必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国家干预的失败。这时,市场为了爱护自己,反过来又要干预政府。于是,为了克服市场的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失败,一个与以往法律部门都不同的新兴法律部门&
7、mdash;—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所以,从经济法的产朝气制来看,无论是引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还是市场反过来要求干预政府,这两方面都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经济自由是其动身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5因此,经济法一起先就被给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可见,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一起先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在效益论者看来,经济法是为了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即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才能预经济的,而国家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即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确定了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
8、的价值取向。6那么,依照效益论者自己的观点:经济法是先实现国家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然后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的。据此,经济法的目标(即创立经济法所需达到的最干脆的目的)应当是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而非效益论者所主见的效益的最大化这一间接目标。(二)效益价值取向不能呈现经济法的自身价值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如前文所述,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别价值。要考察经济法的自身价值,首先就得探讨一下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经济法主要由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市场规制法着力解决的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例如垄断和不正值竞争。限制垄断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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