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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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案例分析2009.32009.31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l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
2、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l1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l2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的承担方式,为什么?2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l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客体是施工
3、的教学楼。l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l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
4、修义务。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3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案情简介案情简介l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5、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4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l: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5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
6、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6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l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l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l案例评析:案例评析:l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
7、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7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l案案情情简简介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
8、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8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
9、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9建设法规案例汇集 案例评析案例评析 l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10、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10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l案情:案情:l1994年年9月,原告杨前文
11、依法取得某县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县城规划区界定范界定范围内的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一年(1994年年9月至月至1995年年9月)。月)。1995年至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建设工建设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规划许可证程规划许可证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年10月至月
12、至2000年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工程,未装修。2000年年3月间,被告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局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发现原告未申请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擅自在规划区规划区规划区规划区界定的城南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元。同年4月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达城建监察通知书城建监察通知书城建监察通知书城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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