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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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eramic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55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4 7 其他.5 HJ 1
2、255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3、 4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2552022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4、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等。其行业分类为 GB/
5、T 4754-2017 中陶瓷制品制造工业(C 307)。3.2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陶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HJ 12552022 2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
6、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季度 半年 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 季度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a 流量、总镉、
7、总铬、总铅、总镍、总钴、总铍、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月 季度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 月b a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2.1.2 排污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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