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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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7.140 CCS C006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Guidance for judicial expertise of medical malpracitce 2021-11-17 发布 2021-11-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SF/T 0097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2 5 鉴定过程.2 6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3 7 鉴定的基本方法.4 SF/T 00972021
2、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四川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宁国、朱广友、王旭、何颂跃、邓振华、刘技辉、范利华、沈寒坚、刘鑫、杨小萍、程亦斌。SF/T 00972021 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的委托、鉴定过程、听取医患各方陈
3、述意见的程序和鉴定的基本方法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其他类似鉴定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损害相关的人身损害所致残疾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医赔偿鉴定(包括人身损害所需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鉴定,以及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和后续诊疗事项的鉴定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147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T 0112 法医临床
4、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医疗损害 medical malpractice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医疗纠纷 medical tangle 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过错 medical fault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 damage 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不期望发生的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或者病程延长等人身损害以及其他相关损害的情形。因果关系
5、causation 医疗过错(3.3)与损害后果(3.4)之间的联系形式。SF/T 00972021 2 注: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主要关注事实因果关系。原因力 causative potency 可能同时存在多种原因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3.4)时,医疗过错(3.3)所起作用的大小。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人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依据本文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调解、仲裁需实施的鉴定,宜由具有相应处置权的机构或者单位委托,或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即患方与相应医疗
6、机构)共同委托。委托鉴定事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a)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b)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c)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d)其他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5 鉴定过程 鉴定材料预审 委托人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供鉴定人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本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能力的答复。鉴定材料不能满足审核要求的,鉴定机构宜及时提出补充提供的要求。提供的
7、鉴定材料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病历及医学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医学影像资料的预审参照 SF/T 0112 中有关外部信息审核的规定。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 鉴定材料预审后拟受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宜确定鉴定人并通知委托人,共同协商组织听取医患当事各方(代表)的意见陈述。当事各方或一方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陈述的权利;鉴定人经与委托人协商,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则继续鉴定。鉴定的受理与检验 经确认鉴定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办理受理确认手续。受理鉴定后,鉴定人宜按照 SF/T 0111 或 GA/T 147 的规
8、定,对被鉴定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验(包括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活体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咨询专家意见 鉴定人就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专家意见宜内部存档并供鉴定人参考,但不作为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或其附件。制作鉴定意见书 SF/T 00972021 3 鉴定人综合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医患各方陈述意见、检验结果和专家意见,根据医学科学原理、临床诊疗规范及鉴定原则,完成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并对鉴定意见负责。6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 基本形式 一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或经与委托人协商,也能采用远程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参与人员 参与人员建议如下
9、:a)参与人员一般包括鉴定人(必要时可包括鉴定助理和记录人),委托人或其代表,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或其家属、患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医方(包括当事医务人员和/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代表、医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b)医、患各方参与人数不宜超过五人;c)若有必要,利益相关方(如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与赔偿有关的保险公司人员)也能参与陈述意见;d)必要时,宜邀请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听取陈述意见 6.3.1 概述 若委托人或其代表到会,一般先由委托人或其代表介绍医患各方人员,宣布委托鉴定事项(鉴定内容),介绍受
10、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宜由司法鉴定机构委派的鉴定人主持医患意见陈述会。鉴定人宜说明以下事项:a)宣布并介绍鉴定人,说明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询问有无提出回避申请及其理由;b)司法鉴定采用鉴定人负责制,鉴定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但其意见仅供鉴定人参考,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c)鉴定起始之日与鉴定期限一般自正式签署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并鉴定材料提供完成之日起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d)在鉴定终结前,医患各方未经许可,不宜私自联系鉴定人;若确需补充材料的,向委托人提交并由委托人审核和质证后转交鉴定人。6.3.2 医患意见的陈述 医患各方分别陈述,每方陈述宜在 20 分钟以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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