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bcv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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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信原则和和不可抗抗辩条款款1、19996年年3月,某某厂455岁的机机关干部部龚某因因患胃癌癌(亲属属因害怕怕其情绪绪波动,未未将真实实病情告告诉本人人)住院院治疗,手手术后出出院,并并正常参参加工作作。8月月24日日,龚某某经同志志吴某推推荐,与与之一同同到保险险公司投投保了简简身险,办办妥有关关手续。填填写投保保单时没没有申报报住院和和身患癌癌症的事事实。119977年5月月,龚某某旧病复复发,经经医治无无效死亡亡。龚某某的妻子子以指定定受益人人的身份份,到保保险公司司请求给给付保险险金。保保险公司司在审查查提交有有关的证证明时,发发现龚某某的死亡亡病史上上,载明明其曾患患癌症并并
2、动过手手术,于于是拒绝绝给付保保险金。龚龚妻以丈丈夫不知知自己患患何种病病并未违违反告知知义务为为由抗辩辩,双方方因此发发生纠纷纷。对于于此案该该如何处处理?假如此事事发生在在美国,情情况又该该如何?假如被被保险人人是让别别人代其其体检又又该如何何处理?答案:被被保险人人在投保保时可能能有对自自己健康康状况有有一个准准确了解解(患某某种疾病病),也也可能不不清楚自自己究竟竟患何种种疾病。在在前一种种情况下下,投保保人对自自己患何何种疾病病的陈述述必须是是一种观观点的陈陈述。在在本例中中,龚某某不知自自己已患患有胃癌癌,仅从从他未声声名自己己已患胃胃癌的角角度看,并并不算违违反告知知义务。但但是
3、,龚龚某对自自己几个个月前住住过院,动动过手术术的事实实(这一一事实对对保险人人来说无无疑是很很重要的的)是不不可能有有不知道道的,他他却没有有加以说说明,问问题有关关键恰恰恰在这里里。也就就是说,在在被保险险人确不不清楚自自己到底底患何种种病的情情况下,倘倘若他对对病情做做了感知知性陈述述,尽管管这种陈陈述不一一定与事事实相符符(如患患有胃癌癌,家属属等善意意地告诉诉他得的的是胃病病,他申申请患过过胃病)他他在义务务履行上上是绝对对无瑕疵疵的,但但是如果果他隐瞒瞒或虚假假陈述了了就医或或治疗等等方面的的事实,则则犯有未未适当告告知重要要事实的的过错,应应当承担担违反告告知义务务的不利利后果。
4、保保险人因因此获得得抗辩权权,拒绝绝给付保保险金,并并视故意意和过失失的动机机不同,决决定是否否退还保保费。年龄误告告条款3、被保保险人225岁时时投保终终身死亡亡保险,保额2200000元,每年应应缴保费费55元元,但由由于投保保时年龄龄误报为为28岁岁,故每每年实收收保费为为60元元,100年后保保险人发发现,有有哪几种种处理方方法?各各应如何何处理?4、被保保险人551随时时投保终终身死亡亡保险,保额5500000元,但由由于投保保时年龄龄误报为为48岁岁,故每每年实收收保费为为4000元。但但是该保保单允许许投保的的极限年年龄为550岁,11年后保保险人发发现,应应如何处处理?假假如是
5、55年后发发现又该该如何处处理?该该条款规规定,投投保人在在投保时时误告被被保险人人的年龄龄、致使使投保人人支付的的保险费费少于或或多于应应付保险险费的,保保险人有有权更正正并要求求投保人人补缴保保险金额额。如果果发现投投保时被被保险人人的真实实年龄已已超过可可以承保保的年龄龄限度,保保险人可可以接触触合同,并并将已收收的保险险费扣除除手续费费后,无无息退还还给投保保人,但但是自合合同成立立之日起起逾2年年后发现现的除外外。5、刘辉辉于19997年年12月月5日为为其岳父父李富国国投保110年期期简易人人身险115份,受受益人是是李某66岁的外外孙刘华华(刘辉辉之子),保保险费由由刘辉每每月从
6、工工资中扣扣除。119988年9月月21日日,刘辉辉与被保保险人的的女儿李李芳离婚婚,刘华华由李芳芳抚养。离离婚后,刘刘辉仍然然按期交交纳这笔笔保险费费。 119999年2月月,李富富国病故故,刘辉辉向保险险公司申申领保险险金。与与此同时时,李芳芳也提出出了申请请,并摆摆出了下下列理由由:被保保险人是是她父亲亲,指定定受益人人又是她她的儿子子,并由由她抚养养,刘辉辉自与她她离婚后后,与她她们家没没有任何何的联系系,这笔笔保险金金应由她她作为监监护人领领取。保保险公司司认为此此合同由由于投保保人后来来对被保保险人已已无可保保利益,合合同无效效。答案:(1)这这份保险险合同有有效。理理由如下下:刘
7、辉辉具有投投保人的的资格,可可以作为为该合同同的当事事人。保保险法第第十二条条中规定定:“投投保人对对保险标标的应当当具有保保险利益益”。保保险利益益是指投投保人对对保险标标的具有有的法律律上承认认的利益益。从本本案来看看,刘辉辉在投保保时与其其岳父的的关系,属属于法律律上规定定的有赡赡养关系系的家庭庭成员,即即对其岳岳父是有有保险利利益的。虽虽然,刘刘辉后来来离了婚婚,与其其前妻之之父不再再有赡养养关系,但但刘辉征征得被保保险人李李富国同同意,可可以继续续作为投投保人为为其投保保。因此此,这份份保险合合同在离离婚后继继续有效效。 (2)刘刘辉完全全履行了了保险合合同规定定的义务务。刘辉辉签定
8、了了合同,按按照合同同的要求求,按期期交纳保保费,尽尽管保险险期间婚婚姻关系系发生了了变化,导导致了亲亲属关系系的改变变,但其其义务的的履行从从未间断断,直至至被保险险人病故故。刘辉辉既然履履行了义义务,保保险公司司也应该该履行自自己的义义务,即即给付保保险金。 (3)这这笔保险险金应给给刘华。刘刘华是被被指定为为这笔保保险金的的唯一受受益人,只只有他才才享有保保险金请请求权。虽虽然刘华华是保险险金的合合法所有有人,但但是因其其未满110周岁岁,属民民法中规规定的无无民事行行为能人人,这笔笔保险金金应由其其监护人人保管。综综上所述述,这是是一起比比较特殊殊的离婚婚影响保保险合同同的案例例。一般
9、般情况下下,夫妻妻用公共共财产投投保,指指定其中中一人为为受益人人,离婚婚后会影影响保险险合同是是否继续续有效。而而此案例例是,女女婿为岳岳父投保保,指定定自己的的儿子作作为受益益人。对对于夫妻妻投保,指指定自己己的孩子子作为受受益人的的,离婚婚后,如如果不变变更受益益人,影影响也很很小。因因为投保保人(夫夫妻)离离婚前后后,对小小孩都有有抚养的的义务,小小孩享有有的受益益权利是是合理的的。鉴于于本案的的实际情情况,刘刘华的父父母都是是其合法法监护人人,我国国婚姻法法规定,父父母与子子女的关关系,不不因父母母离婚而而解除。因因此,可可将这笔笔保险金金以刘华华的名字字存入银银行,一一方保管管,另
10、一一方监督督,非为为刘华的的利益不不得动用用,直到到刘华成成年,交交给其自自行处理理。7、19999年年2月长长春市某某厂职工工郑某因因其子考考试不及及格而对对儿子进进行殴打打。殴打打中,其其子头部部正中一一棒当即即昏迷不不醒,经经抢救无无效死亡亡。法医医鉴定为为外力致致颅伤而而死。不不久,郑郑某被刑刑事拘留留。郑子子,144岁,生生前由所所在学校校投保了了学生健健康平安安保险,保保单上载载明受益益人为死死者的父父亲郑某某。案发发后,郑郑之妻向向保险公公司申请请给付保保险金。请分析此种情况下保险金如何给付及如何分配?分析:保险险公司接接案后发发现保单单上载明明受益人人为死者者的父亲亲郑某。而而
11、被保险险人是由由身兼父父亲、受受益人的的郑某殴殴打致死死的,作作为受益益人的郑郑某是否否有权领领取保险险金呢?对于这这个问题题,公司司内部产产生了两两种不同同意见:第一种种意见认认为凶手手不能成成为受益益人。理理由:一一、刑刑法第第11、112条对对故意犯犯罪、过过失犯罪罪均作了了明确规规定。用用故意犯犯罪来对对郑某量量刑,似似乎过重重;但用用过失犯犯罪量行行则恰如如其分。问问题的关关键在于于,郑某某应当预预见自己己的暴力力可能使使儿子致致伤、致致残、甚甚至致死死而没有有预见,结结果造成成了惨剧剧的发生生,由此此可以明明确,其其子的死死亡不是是意外事事故;二二、刑刑法第第60条条规定:“犯罪罪
12、分子违违法所得得的财物物,应当当予以追追缴或者者责令退退赔”。这这明确了了:即使使犯罪分分子违法法得到的的财物,国国家都应应予以追追缴,更更何况本本案的保保险金是是郑某因因为违法法而未到到手的“财财物”呢呢?三、受受益人加加害被保保险人仍仍可获得得保险金金,将会会引发严严重的道道德风险险,产生生极大的的负面影影响。因因此无论论是从法法律因素素,还是是情理上上,郑某某不能获获得保险险金。第第二种意意见认为为郑某有有权享受受保险金金。郑的的行为已已被认定定是“过过失”而而非“故故意”。虽虽然郑某某的行为为已触犯犯了刑刑法,但但违法与与受益是是两回事事,因而而郑可以以领取保保险金8、年年,刘先先生为
13、自自己投保保了万元人人身保险险,并指指定其刚刚出生的的儿子小小虎为受受益人。前前不久,刘刘先生因因意外身身故,保保险公司司经过调调查核实实后决定定全额赔赔付万元保保险金。消消息传出出,刘先先生的债债权人上上门讨债债,欲将将这笔保保险金用用以偿还还刘先生生生前的的债务。刘刘先生的的妻子丁丁女士咨咨询,这这笔保险险金是否否应像刘刘先生的的遗产那那样,必必须先用用来还债债?保险险金是保保险事故故发生后后保险人人按照保保险合同同的约定定给予被被保险人人或受益益人的一一定数额额的经济济补偿。在在人身保保险合同同中,凡凡指定了了受益人人的,受受益人获获得的保保险金就就属于受受益人的的个人财财产,由由受益人
14、人独立享享有,不不应列为为被保险险人的遗遗产范围围,也不不应用来来清偿死死者生前前的债务务或者交交纳遗产产税。但但是,根根据保保险法第第条条规定,在在以下三三种情况况下,保保险金作作为被保保险人的的遗产处处理。、没有有指定受受益人;、受受益人先先于被保保险人死死亡,没没有其他他受益人人;、受受益人依依法丧失失受益权权或放弃弃受益权权,没有有其他受受益人。如如果保险险金作为为被保险险人的遗遗产,那那么,根根据继继承法第第条条规定,继继承遗产产应当清清偿被继继承人依依法应缴缴纳的税税款和债债务,缴缴纳税款款和清偿偿债务以以被继承承人遗产产的实际际价值为为限,因因此,保保险公司司赔付的的保险金金如果
15、作作为遗产产处理,就就必须用用来偿还还被保险险人的生生前债务务和应缴缴纳的税税款。根根据我国国法律规规定,人人身保险险的受益益人应由由投保人人或被保保险人指指定,由由投保人人指定受受益人的的,必须须经过被被保险人人同意。刘刘先生既既是该份份保险的的投保人人,也是是该份保保险的被被保险人人,因此此,刘先先生指定定其儿子子小虎为为受益人人符合法法律规定定。由此此可见,在在刘先生生所投的的人身保保险中,对对其指定定受益人人的合法法性和有有效性没没有任何何争议。因因此,该该笔保险险金应当当属于指指定受益益人,即即刘先生生儿子小小虎的个个人财产产,不应应用来清清偿刘先先生本人人的生前前债务和和缴纳税税款
16、。由由于小虎虎尚未成成年,该该笔保险险金应由由其监护护人丁女女士代为为领取和和保管。9、19997年年4月228日,严严某为其其9岁的的女儿向向某保险险公司投投保了55份少儿儿保险,身身故受益益人为严严某。119988年3月月22日日晚,严严某的妻妻子刘某某携带其其女儿从从11层层办公楼楼跳楼死死亡。经经公安部部门现场场勘察和和调查询询问,认认定刘某某及其女女儿的死死亡性质质为自杀杀。事故故发生后后,受益益人严某某向保险险公司申申请赔付付意外身身故保险险金。本本案的被被保险人人在保险险合同成成立之日日起两年年内自杀杀,但其其年仅99岁,属属于无民民事行为为能力,其其自杀是是否适用用责任免免除条
17、款款?自杀条款款只适用用于具有有完全民民事行为为能力的的被保险险人,精精神病、未未成年人人儿童不不适用,其其女儿属属于未成成年人,所所以保险险公司要要赔偿。 10、王王某为自自己投保保了一份份终身寿寿险保单单,合同同生效时时间为119977年3月月1日。因因王某未未履行按按期交纳纳续期保保费的义义务,此此保险合合同的效效力遂于于19998年55月2日日中止。119999年5月月1日,王王某补交交了其所所拖欠的的保险费费及利息息。经保保险双方方协商达达成协议议,此合合同效力力恢复。119999年100月100日,王王某自杀杀身亡。其其受益人人向保险险公司提提出给付付保险金金的请求求,而保保险公司
18、司则认为为复效日日应为保保险合同同的起算算日,于于是便以以合同效效力不足足两年为为由予以以拒赔。这是一起起围绕复复效合同同效力是是以合同同成立日日,还是是以复效效日作为为起算日日的保险险纠纷案案件。我们知道道,自杀杀条款和和复效条条款是人人寿保险险单中常常见的条条款。根根据我国国保险险法第第六十五五条的规规定,以以死亡为为给付保保险金条条件的保保险合同同,自成成立之日日起满两两年后,如如果被保保险人自自杀,保保险人可可以按照照合同给给付保险险金。 另外,根根据保保险法第第五十八八条的规规定,合合同效力力中止之之日起两两年内,经经保险人人与投保保人协商商并达协协议,在在投保人人补交保保险费后后合
19、同效效力恢复复(即复复效)。那那么,复复效合同同的自杀杀条款效效力究竟竟是从合合同成立立日算起起,还是是从复效效日算起起呢?对对此,保保险法并并未作出出明确规规定。 法院经审审理后认认为,既既然是商商业性保保险合同同,在不不违背法法律和社社会公共共利益的的前提下下就应该该以体现现保险双双方的真真实意思思表示为为准,即即应以合合同成立立日为准准,理由由如下: 首先,保保险法第第30条条规定:“对于保保险合同同的条款款,保险险人与投投保人、被被保险人人或者受受益人有有争议时时,人民民法院或或者仲裁裁机关应应当作有有利于被被保险人人和受益益人的解解释。”既然保保险法和和合同均均未对复复效保单单的自杀
20、杀条款起起算日作作出规定定,就应应该认为为复效合合同的自自杀条款款效力从从合同成成立日起起算,以以切实维维被保险险人和受受益人的的合法权权益。 其次,合合同效力力的“中止”不同于于“终止”,“中止”仅仅是是合同效效力的暂暂时中断断而非永永久性失失去效力力。当投投保人与与保险人人达成协协议并补补交了保保费及利利息后,合合同效力力恢复。根根据合合同法的的相关原原理,所所有原条条款包括括自杀条条款在内内,若没没有特别别约定的的情况下下,其效效力应该该回溯到到原始状状态(即即合同成成立之日日),因因此将自自杀条款款的效力力起算日日延后是是不合理理和显失失公平的的。 本本案中保保险合同同的自杀杀条款效效
21、力应该该从合同同成立日日算起,并并且已满满两年期期限,保保险公司司应按合合同规定定给付保保险金与与王某保保险金受受益人意外伤害害保险案案例12、119977年8月月1日,AA投保了了人寿保保险及附附加意外外伤害保保险,同同年8月月30日日,在工工作时将将右手不不慎卷入入分切机机内,致致使右手手中指、无无名指及及小指三三指残疾疾,医院院和公安安机关的的鉴定结结论为右右手小指指末节缺缺失,第第二关节节僵硬;无名指指第二,三三关节僵僵硬畸形形;中指指第二关关节僵硬硬,以上上三指掌掌关节活活动尚可可。A根根据意外外伤害保保险条款款所附的的保险公公司残疾疾程度与与给付比比例表和保险公公司人身身意外伤伤害
22、残疾疾给付标标准第二十十项的约约定,即即“一手手中指、无无名指、小小指残缺缺者,给给付保险险金额的的18%”,要要求保险险公司给给付意外外伤害保保险金33万6千千元。保保险公司司认为从从A的伤伤残程度度来看,其其右手小小指部分分缺失,中中指和无无名指部部分丧失失功能,不不符合上上述比例例表和给给付标准准第二十十项“残残缺”的的规定,只只能适用用第二十十一项约约定“一一手中指指、无名名指、小小指之指指骨部分分残缺的的给付保保险金额额的2%”,既既给付意意外伤害害保险金金40000元。AA对保险险公司的的赔付决决定不服服,起诉诉至法院院。本案主要要是关于于保险条条款约定定不明时时应当如如何解释释以
23、及赔赔付的问问题。一、保保险合同同是格式式合同,其其组成部部分之一一保险条条款是保保险公司司拟定的的,保险险公司在在拟定条条款时难难免较多多地考虑虑自身利利益。另另外,由由于保险险条款内内容涉及及许多专专业术语语,被保保险人和和受益人人缺乏专专业知识识,往往往难以对对保险条条款作深深入的研研究。因因此,我我国保保险法第第30条条规定,“对对于保险险合同的的条款,保保险人与与投保人人、被保保险人或或者受益益人有争争议时,人人民法院院或者仲仲裁机关关应当作作有利于于被保险险人和受受益人的的解释。”保保险法的的这条规规定,体体现了解解释民商商事合同同条款的的一项重重要原则则反反立约人人规则,即即在解
24、释释标准条条款或者者标准合合同时,如如果合同同条款的的解释可可能有利利于立约约人,也也可能不不利于立立约人,则则应按对对立约人人不利的的意义解解释。当然然,保保险法第第30条条的适用用并不是是绝对的的,适用用该条对对合同条条款解释释的结果果不能违违反法律律、法规规和社会会公序良良俗,也也不应否否认保险险所特有有的基本本原则和和专业技技术。二、从从本案来来看,保保险条款款中第220项规规定的“中中指、无无名指、小小指残缺缺”与第第21项项的“中中指、无无名指、小小指之指指骨部分分残缺”的的给付比比例是不不同的,但但是保险险条款并并没有具具体说明明它们之之间的区区别。从从一般意意义上理理解,“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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