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9第九章合同磋商与签订教学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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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9第九章合同磋商与签订第一节第一节 交易磋商交易磋商一、交易磋商一、交易磋商 (一)含义:又称贸易谈判。(一)含义:又称贸易谈判。(二)形式:(二)形式:A、口头形式、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信、电报、电传、书面形式(信、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电子邮件等)(三)交易磋商的内容:(三)交易磋商的内容:A、主要交易内容、主要交易内容 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货和支付条件 B、其他交易内容、其他交易内容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询盘询盘Inquiry发盘发盘o
2、ffer还盘还盘counteroffer接受接受acceptance例:例:1、Please offer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price FOB dalian;2、We can offer 1000MT northeast soybean lowest USD 200/MT FOB dalian,shipment for 2005.04,Irrevacable L/C for payment;3、Your cable 12TH We accepted.(一)询盘(一)询盘(Inquiry)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
3、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1、询盘的法律效力、询盘的法律效力 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约束力,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2、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Please offer .在国际贸易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
4、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二)发盘(二)发盘(offer)1、发盘的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发盘的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第14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款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即构成发价。”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发盘既
5、可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因此,发盘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出,因此,发盘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之分。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习惯上称为递盘(习惯上称为递盘(BID)。)。有效发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效发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有名有姓的公司和个人提出。向有名有姓的公司和个人提出。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区分开来。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区
6、分开来。对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对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陆法认为大陆法认为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如北欧各国认为,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如北欧各国认为,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能作为发盘,而只是邀请看到广告的人能作为发盘,而只是邀请看到广告的人向登广告的人提出发盘。向登广告的人提出发盘。英美法的规定与此相反,如英国有的判英美法的规定与此相反,如英国有的判例认为,向公
7、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持折中态度,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广告本身不是发盘,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而且登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开来信用证的人。此广告也可作为发盘。在实际工作中,我方对外作广告宣传和寄发商品价目表(单)时,不要使对方理解我方有“一经接受,即受约
8、束”的含义。寄发商品价目单时,最好在其中注明“可随时调整,恕不通知”或“需经我方最后确认”等字样。(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三个基本要素:A、表明货物的名称;B、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C、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为十分确定,只要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特别提示:订约建议中没有提到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发盘,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在发盘中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联
9、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货物销售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关于合同的要件问题各国法律对此解释不一样。有的国家法律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的起码要求。如果发盘的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支付办法货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交易条件一一列明。(3)
10、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其约束的意思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都属于邀请对方发盘。2、发盘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
11、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A、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限X月X日复”投邮生效“限X月X日复到此地”收邮生效B、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发盘有效期为5天”“发盘限8天内复”电报交发日期、发信日期、或邮戳日期。如果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3 3、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消、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消A、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生效的时间根据根据公约公约第第15条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条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a.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b.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
12、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其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其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送达受盘人。如果发盘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如果发盘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撤消发盘的问题。撤消发盘的问题。B、发盘的撤回撤回是指发盘在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消的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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