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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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齐、美丽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2、管理,除本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外,根据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详细经费额度根据任务量核定。各级人民政府激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探讨和推广,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
3、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以及与行政惩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以及与行政惩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学问的宣扬,增加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第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其次章市容管理第九条
4、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有关街景的修建性具体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看法,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齐、完好、美观。第十一条 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地区的建筑物,开设门窗以及进行其他变更外立面行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有关街景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平安的物
5、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平安、整齐、完好。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别须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齐,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违反本条其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
6、人担当,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齐、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刚好修理、更换或者清洗。违反本条其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修理、更换或者清洗,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担当。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齐、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整修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7、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担当,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爱护要求,并保持整齐、完好、美观。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地区,景观灯光设置还应当符合有关街景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意本条其次款规定的经营须要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
8、依法刚好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便利群众生活的原则,根据法定程序划定肯定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的划定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实施以及市容、交通、平安等。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四周环境整齐。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其次款规定
9、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齐、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刚好修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其次款规定
1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条 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广告的运用权。其次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意公众发布信息须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违反本条其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
11、,应当实行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城市道路上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齐、美观。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十三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
12、责;(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文化、体育、消遣、巡游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其次十四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确定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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