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doc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doc(17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随着我国建设本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童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国家人本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In 号),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开人士。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
2、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士担任,以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为我国拓展国际建筑市场开碎广阔的道路。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 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 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 号)规定,本套考试用书编委会组织全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在第二版墓础上重新编写了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以下简称考试用书))。在编撰过程中,编写人员始终遵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3、(2009 年版)重在检脸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总体精神,力求使考试用书重点体现“四特性、四结合”原则,即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和前瞻性;与现行的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与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的内容、结构和体例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中小型规模工程建设需要相结合。本套考试用书共 9 册,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本套考试用书可作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用书,也可供工程管理类
4、大中专院校师生教学参考。对参与本套考试用书编写的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的专家和学者,表示衷心感谢。在考试用书编写过程中,虽经反复推蔽核证,仍难免有不妥甚至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2009 年 l 月www,TopS 昭已伪皿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编写委员会主编:何佰洲副主编:徐静芳编委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石磊生青杰刘仁辉孙春华李启明陈东位何佰洲何柏松张长春周显峰郑宪强顾永才徐静芳黄芳宿辉www,TopS 鳍尽伪堆目 U-i 一曰本书根据 2009 年版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用于指导考生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本书在
5、编写过程中,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In 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53 号令),针对建造师的不同执业岗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工程法摔法规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重 饭论述。考虑到建造师岗位的特殊性,在阐迷的过程中始终贯彻淡化理论、强调应用的指导思想。二级建造师设有六个专业,本书在遴选法律法规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各专业的共性,尽童使得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能够适合不同的专业。但是,由于不同的专业在各自的领城内还有特珠的规定,为了使考生清楚本书所选用的法律法规与各专业范围内的特殊规定之间的联系,本书在
6、对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的同时,也在一定的专业领城、适当的深度内作了进一步阐述。本书在保持原版主要风格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对原版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增加了部分祈颁布的法律法规,删减了部分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调整了部分被修仃的法律法规。本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建设工程刘纷的处理,洒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节选出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若考生需要对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条救作进一步的理解,可以查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本书编写委员会由石磊、生青杰、刘仁辉、孙春华、李启明、陈东位、何佰洲、何
7、柏松、周显峰、郑宪强、张长春、顾永才、徐静芳、黄芳、宿辉组成,何佰洲任主编,徐静芳任副主编。编写委员会在编写过程中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听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指导意见和施工企业等各方的建议。组织了编委内部互审与外部专家对书稿的审阅。本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部分由何佰洲、周显峰、顾永才、黄芳、张长春编写,合同法部分由何佰洲、徐静芳、顾永才、李素蓄、生青杰编写,建设工程刘纷的处理部分由何佰洲、顾永才、郑宪强、何柏松、宿辉编写。在本书编写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给予了指导;曲修山、李华一、高玉兰、王宏、张敏莉、朱和鸣等对本书提出了宝贵意见并讨本书部分章节内容审阅;周显峰、顾永才
8、协助主编参与统稿和编写的组织工作,特致谢忱。本书硫漏之处在所难免,恳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2Z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纵向上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既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人理解以下内容:(1)建造师管理制度(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3)宪法,(4)民法(5)物权法(6)建筑法;(7)招标投标法;(8)安全生产法;(9)建设工
9、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建设工程质皿管理条例(12)产品质量法(13)标准化法(14)环境保护法(15)节约能源法(16)消防法;(17)劳动法;(18)劳动合同法(19)档案法;(20)税法;(2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 1834 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 17 个国家和地区。人事部、建设部于 2002 年 12 月 5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In 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
10、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迷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概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光盘。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 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
11、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 10个专业,二级设置 6 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
12、管理办法(崔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l”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洲孙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枉晰)。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掌握考试管理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3、。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 10 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 6 个专 www,TopS 昭已伪皿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3 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
14、试。掌握注册管理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 3 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雳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因变
15、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掌握执业管理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
16、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 120 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 60 学时中,30 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 60 学时中,30 学时为公共课、30 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 20 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
17、和重新注册的证明。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掌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18、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互相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
19、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一、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二、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丁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20、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ww 砚 TopS 鳍尽伪撰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5三、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五、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六、劳动法与杜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
21、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八、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九、诉讼法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2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熟悉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天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法律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
23、其他的法。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www,TopS 昭已伪皿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
24、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3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 30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 年 7 月 5 日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令第 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1 年 4 月 18 日建设部令第 87 号发布)等。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
25、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5 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法规 相关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