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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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爱护和管理,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xx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30日合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xx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爱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
3、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实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主动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激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加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肯定期限的冠名权。激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加城市绿化爱护活动。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探讨,丰富绿化形式
4、,爱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和艺术水平。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爱护,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限制原则,根据规定标精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绿地系统建设方案。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须要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
5、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根据法定程序审批。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限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地限制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须要调整城市绿地限制线、削减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刚好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安排,在年度预算中支配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须要,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
6、支配绿化经费。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时,应当支配绿化建设费用。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支配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机关团体、文化消遣、教化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产生有毒有
7、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五)铁路、高速马路、河道两侧及水工程四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第十四条 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一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至三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体现绿化优先,合理支配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兼顾管线平安和树木生长须要。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根据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实行爱护措施。第十
8、六条 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应当选择相宜的树种,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城市高压电线下相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实施绿化。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八条 激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其绿化面积可以根据规定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
9、地面积。新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具备屋顶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垂直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改造为透景围墙。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比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具体规划。单位和居住区有可以绿化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运用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其次十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10、部门在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爱护看法。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爱护看法。用地单位应当根据要求落实处置、爱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其次十一条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城市绿化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次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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