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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通用15篇) 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X恳求事项:1、恳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_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和理由:天津市_X与天津市_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天津市_与天津市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_X而不是案外人_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_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201X)辰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_,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201X
2、)辰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_,并没有案外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明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_,执行案外人_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据此,申请人恳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此致_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 月 日 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河南_置业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_号院_号楼东X单元法定代表人: _X 职务:董事长恳求事项: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_路西A7-2104、A7-2105、 A
3、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假如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峻侵扰申请人作为房屋全部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马上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一、上述房屋全部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周某某于20_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
4、付,更没有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开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报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报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假如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歼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全部权始终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
5、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其次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根据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报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全部权。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峻违约,申请人已于20_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20_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
6、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20_年2月份起先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接着。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实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20_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20_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帮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
7、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1、预查封与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_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帮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肯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盼权的房地产所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
8、帮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盼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报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峻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
9、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行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行能转为“查封”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起先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峻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20_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_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行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行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
10、查封”也不行能转为“查封”。3、上述四套房屋全部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状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假如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全部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4、
11、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帮助法院执行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恳求权和全部权转让恳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恳求权。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帮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全部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担
12、当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依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帮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帮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马上终止
13、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此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集团河南_置业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异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恳求事项:恳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1.……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状况)本申请人供应如下担保:1.……2.&hell
14、ip;…特此申请。此致×××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书 篇4 异议人:河北华正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居处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恳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是异议人的股东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贵
15、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异议人公司的股份凭证,而不能干脆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但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及房屋,明显错误。因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恳求马上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石家庄安区人民法院异议人:河北华正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申请书 篇5 异议人:北京00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00(总经理)居处地:北京市00号托付代理人:00020_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00路00号00号楼00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恳求贵院马上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
16、归还异议人。事实与理由20_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全部。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_年1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_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非常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000。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八条、其次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马上中止对
17、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00人民法院异议人:北京00有限公司 异议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恳求事项:1、恳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和理由:天津市与天津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天津市与天津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而不是案外人, ,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而不是
18、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并没有案外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明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执行案外人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据此,申请人恳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此致XX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 月 日 异议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诞生,汉族, _省_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_村_区_号楼。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
19、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恳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起先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_省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_村_区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居处地最终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常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20、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处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常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_省_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恳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常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_省_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张三二零_年七月三十日 异议申请书 篇8 复议申请人:甲某,男,复议被申请人:乙某,男,复议被申请人:丙某,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
21、梨,女,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
2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
23、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
24、4日,某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某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
25、部转让款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
26、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二0一x年x月x日 异议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曹_,男,汉族,_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住址:_市_市_路_号,联系电话:_x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_x)永民执第_x2x-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
27、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2_x)永民执第_x2x-4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_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
28、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从1_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_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始终在永川市成功路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
29、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细致分辨,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托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担当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
30、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五、原告供应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_x年12月x日至1_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_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_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知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状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x4条的规定,
31、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_二零_年十一月十七日 异议申请书 篇10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负责人:唐建忠,主任。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_年2月5日、20_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_年2月5日至20_年1月2日、20_年12月2日至20_年6月3日,以其全部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供应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
32、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此致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异议申请人:二_年十二月十日 异议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担当也不同。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行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33、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担当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限制人担当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担当。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担当问题。依据 所主见,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
34、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担当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为债务人也应当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担当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困难,并非可以简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异议申请书 篇12 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居处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居处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35、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上诉恳求: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居处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全部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常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处地和常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常
36、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张x年x月xx日 异议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南宁市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居处地南宁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筱雨。申请人因范仲诉胡阳阳、刘继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申请人全部的小轿车的裁定提出异议。恳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中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全部的一台小轿车(车牌号:桂A999999)的查封确定。事实与理由:20xx年3月17日,申请人与刘继承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
37、合同,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刘继承在付清全部货款前该小轿车(车牌号:桂A999999)的全部权属申请人全部,刘继承只有运用权没有处分权。到目前为止,刘继承尚未付清申请人全部货款,其只有运用权,没有全部权,该小轿车的全部权仍属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全部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依据上述规定,贵院保全的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属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批准
38、!此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 异议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_(_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_(_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托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事师被申请人:_申请事项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事实与理由20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39、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恳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担当责任的恳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担当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
40、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20_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赐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担当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
41、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_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赐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
42、利。2、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3、20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赐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4、20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合执申裁字笫02号)
43、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阅历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实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