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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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下文是关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运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心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支配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
2、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干脆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干脆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一)党中心、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须要国税系统帮助查办的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干脆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
3、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一)单位偷税、躲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躲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第五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运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意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其次章支出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差旅费,是指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二)邮电费,是指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者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
5、络通讯费等。(三)会议费,是指召开与办案干脆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四)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五)租赁费,是指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六)培训费,是指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七)检举嘉奖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嘉奖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八)协查办案费,是指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材料的费用以及组织、托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探讨的费用等。(九)误餐费,是指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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