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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食品安全考核细则县食品平安考核细则(精选5篇) 县食品平安考核细则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各镇人民政府及全县担当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食品平安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平安保障实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方法的通知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方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食品平安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当年与县政府签定食品平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全县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
2、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托付,会同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意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平安工作措施落实状况和食品平安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平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实力建设、保障水同等责任落实状况进行评议考核。详细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平安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依据年度食品平安重点
3、工作和食品平安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调整。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第七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实行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平安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二)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依据须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平
4、安工作进展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实行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状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看法送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允性、公正性、精确性负责。(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看法及实地检查状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报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政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考核实
5、行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事故,未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峻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平安问题,未刚好组织整治,造成严峻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平安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平安事故的;(五)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食品平安工作不落实、不开展的。第九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6、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觉须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根据陕西省食品平安行政责任追究方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在食品平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托付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该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平安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刚好
7、限,并抄送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对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食品平安工作考核与市政府对我县的食品平安考核合并进行,将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平安考核结果。采纳百分比计分法,计算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对我县食品平安考核总分失分中所占比例,并综合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状况确定考核看法。对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平安评议考核中发觉须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根据陕西省食品平安行政责任追究方法进行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行政责任追究。县食品平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
8、制定整改措施刚好限。对在考核中名次靠前(前4名)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结合各自实际状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方法。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平安考核细则 篇2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对食品平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平安保障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
9、西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方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3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方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xx15号)精神,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平安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平安委)统筹协调,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平安办)详细组织实施,县食品平安委成员单位共同参加和实施。县食品平安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
10、分明、注意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平安工作措施落实状况和食品平安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平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实力建设、保障水同等责任落实状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平安工作职责状况和对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平安工作支配落实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详细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平安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依据年度食品平安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平安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县食品平安委审定后印发实施。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实行以下步骤:(一)实地检查。每年1
11、0月底前,县食品平安办依据工作须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平安工作进展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实行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二)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平安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县食品平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平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状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2月中旬前形成书面看法送县食品平安办。各有关单位
12、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允性、公正性、精确性负责。(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平安办对相关单位的评审看法及实地检查状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县食品平安办依据须要,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进行考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食品平安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平安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第八条 考核实行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 、B、C三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
13、县直有关单位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平安事故,未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峻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平安问题,未刚好组织整治,造成严峻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的;(四)本辖区内发生特殊重大食品平安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县直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自治区食品平安委员会评定钟山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考核等
14、级为C级负有干脆责任的。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觉须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由县食品平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平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县食品平安委托付县食品平安办会同相关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
15、县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平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平安办。县食品平安办视状况,适时组织对有关乡镇及单位整改状况进行复核。第十条 对在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结合各自实际状况,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平安工作评议考核方法。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县食品平安办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食品平安考核细则 篇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平安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平安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平安监管职责,科学有效地评价20xx年度食品
16、平安工作,特制定本方法。一、考核对象1、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教化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城管局、商务局、卫生和安排生育局、粮食局、盐业局、邮政局。2、各镇(乡)人民政府。二、考核机构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加,成立专项考核小组。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制定(见附件)。四、考核原则1、公允、公开、公正;2、奖惩并举;3、检查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五、考核方式1、明查: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明查(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方法实行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明查结果占年度考核
17、总成果的60%。2、暗访:暗访实行不定期、不通知、不见面进行,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干脆对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所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暗访结果占年度考核成果的40%。六、考核结果及其运用(一)计分方法1、考核设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组依据考核细则逐项计分;2、出现群体性食品平安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3、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上级督查通报指责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4、未刚好落实县食安办以督办函形式交办的整改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二)考核结果运用1、年度食品平安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为不合格;
18、年度食品平安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为合格;年度食品平安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2、出现群体性食品平安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3、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含有奖举报)5次以上、上级督查点名通报指责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七、其他本方法由县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县食品平安考核细则 篇4 1、驾驭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2、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合理运用资源,做好财务分析和考核。3、根据会计制度,填制转帐凭证,做好记帐、算帐、结帐、报帐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
19、、帐目健全、数字精确、定期对帐(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常常分析。并刚好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同时做好工资核算工作。4、严格票据管理,保管空白收据和部分印章(印鉴中私章一枚)。收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5、保管好全部财务凭证,刚好整理、装订归档,定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统计资料,年终提交决算报告等。6、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并主动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扬工作。7、成立财政支付中心后,在网上按时编制月度用款安排并上报中心。刚好核对中心下达的可用用款额度,同时关注额度的运用状况。8、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发
20、送给中心。9、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会计档案资料、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晰,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县食品平安考核细则 篇5 查当月门诊工作:诊疗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书写制度、处方书写制度、交接班制度、急危重症病例抢救制度、转诊制度等),做不到扣2分;门诊文书书写不规范、诊断符合率低于90%扣2分;处方书写不根据四色处方和特别药品处方运用、处方项目填写少项、无医师签名,发觉一次扣2分;不执行基本药物书目和补充药物书目制度,运用书目以外药品扣2分;门诊抗生素2联以上连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做
21、不到扣2分;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值利益的扣2分,有开大处方行为的每次扣1分。急诊抢救不刚好、无抢救记录和视察记录,扣2分;传染病漏报、谎报、瞒报扣4分,并依法依规进行另外惩罚。查当月住院工作:住院指征不明确,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制度,不仔细做好合作医疗政策的宣扬扣2分;无医嘱或执行记录、无谈话记录、无医师签名、无二级查房、病历书写合格率达不到95%,扣2分;不填写院感监测表,住院病历刚好归档,病人出院后3天仍旧不能归档,扣除10分,评定为甲等病历每例奖2分,出现丙级病历,扣除50分,并责令重写,出现2例待岗。不主动参加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老年人保健管理扣2分;不主动参加传染病的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处理扣2分;不主动参加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扣2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