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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协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地方税制国际比较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美国的地方税制体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拥有较大税权,州级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全部税种,地方政府可开征除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全部税种。详细来讲,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其中主要是对汽车燃料的课税、对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的课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税
2、、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各主要税种的收入构成状况见下表: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困难,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心和地方两级,中心几乎完全驾驭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
3、、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根据中心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市政税是英国唯一的地方税。另外,英国的企业财产税是由地方为中心代征的税种,它是对企业财产征收的,由特地设置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财产按视同出租的租金收入进行确定,随后按全国每年确定的税率,
4、由地方政府派员征收,全额上交中心。然后,由中心再作为财政拨款返回地方。日本的地方税制体系日本地方税制体系的设计,除了考虑有利于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发展地方自治事业、实行税权和事权统一以及便于征管之外,还非常重视另外一条标准,即将那些基于利益原则征收的税收划归地方。所谓基于利益原则的税收,主要是指那些对“事业”、“土地”、“房屋”、“折旧资产”等能够带来收益的客体为对象的税收。一般来讲,这类客体只有从当地公共服务那里得到好处之后才能带来收益,所以通常将对这类客体所课征的税收划归地方。详细来看,日本的地方税分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征收,都道府县税主要包括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不动产取得税、汽车购置
5、税、轻油交易税、道府县烟税、特殊地方消费税、消遣设施运用税等;市町村税主要包括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特殊土地保有税、入浴税、市町村烟税、都市规划税、宅第开发税等。我们也可以将日本的地方税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个税类划分,地方所得税类包括:个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地方财产税类包括: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都市安排税、特殊土地保有税等;地方消费税类包括:地方消费税、道府县烟税、市町村烟税、轻油交易税、汽车购置税、特殊地方消费税、高尔夫场地利用税、汽车税、轻型汽车税、宅第开发税、狩猎者登记税、打猎税、共同设施税等。从各类税收的收入构成来看,日本地方税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
6、种。据有关数据表明,日本都道府县税收收入的40来源于事业税,市町村税收收入的51来源于居民税,而事业税和居民税都属于所得税类。另据统计,日本的财产税占到了市町村级税收收入的37,也构成了日本地方税的重要来源。各国地方税制设计的启示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尽相同,国家之间的地方税制差异较大,但它们也具有若干共性。无论各国地方税制的详细构架如何,都无一例外地遵循着中心和地方税种划分的基本原则。中心和地方税种划分必需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应与各级政府所担当的职能相匹配、应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须要相适应、应使税收付出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对等、应考虑税基的流淌性大小等。这些原则
7、体现在地方税种的选择上:划归地方的税种一般是对宏观经济发展影响较小,但对地方经济发展、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应等影响较大的税种;对这些税种的税基流淌性进行分析,它们的税基流淌性相对较小;地方税种的选择还特别重视受益原则,即尽量使税收的主要负担者享受更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税收付出和受益范围对等,这一点在日本地方税制的设计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另外,各国在选择地方税种时还会考虑到效率因素,即这些税种由地方征收将更能降低征收成本,便于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收入组织的效率。从地方主体税的选择来看,各国普遍趋向于选择财产税或所得税。地方主体税种是指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发挥主要税收收入功能
8、和调整功能的一个或几个税种的总称。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除了满意按中心和地方税种划分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一般地方税的特征,还必需满意以下原则:第一,税基广泛,税源丰富稳定,税收规模较大,能筹集足够的收入满意地方政府的需求,在整个地方税制体系中举足轻重。其次,具有适度弹性。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弹性应适度,若弹性太小,则其数量不能随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不能满意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地方政府支出需求;若弹性太大,则其数量易波动,不满意稳定性要求。第三,基于利益原则课征,该类税种的征收对象担当较重税负,但与之相对应,这些纳税者也处于较好的公共服务中。第四,由地方征管效率高。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还应考虑到征税成本
9、,作为主体税的税种应适合由地方政府征收,从而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前述各国实例来看,几国都以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同时,所得税也是主体税种的重要选择。财产税之所以能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任,是与其本身具有的诸多特点分不开的,财产税税源足够、区域性强、税基稳定性好,而且具有适度弹性,调整目标特别集中,特别适合由地方政府征管这些特点正能够满意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原则。所得税也是一个优良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上述美、日等国家都是经济发达国家,所得税税源足够,而且征管水平也较高,所以所得税也能够成为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选择。反观我国,我们现行的地方税制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税种老化,改革滞后,对内对外税政不统一,缺乏税源足够、对地方财力具有确定性影响、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这些问题已日渐突出,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须要,改革之举燃眉之急。结合前文对各国地方税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建议:选择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加快统一内外税制;开征、停征和调整一些税种;结合税费改革,主动推动“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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