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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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试行)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监局二0一0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安全处罚细则 (3)第三章 罚款执行(33)第四章 规定说明 (34)第五章 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试行)执行说明(35)XX集团XX煤业公司安全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集团XX煤业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XX公司安全科学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规程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豫政201017号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公司所属各处室、各分公司及所属各矿安全生产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第四条:XX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矿井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它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制定本规定本着坚持“检查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的特点,对严重违
3、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事故、不服从监督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重罚。对发现一般隐患能主动排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或免予处罚。第六条:本规定将处罚分为四个等级,依次加重。分别为罚款、停产+罚款、停工+罚款、提请集团公司依法实施关闭。并将作为矿井综合分类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同时作为子公司、分公司、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安全检查等处罚依据。 第八条:矿井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并严格按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认真整改,XX公司、各分公司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时,对矿已查出并已正在整改的可不予处罚避免发生重复现象。第二章 安全处罚细则第九条:矿井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提
4、请集团公司依法实施关闭。一、安全管理(综合类)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职”矿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证照不全、过期且不积极整改并长期违法组织生产的;2、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二、一通三防3、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建立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或逾期不建立及借故推迟建立抽放系统继续组织生产的;三、地测防治水管理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5、有
5、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拒不整改的;6、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未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未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且拒不整改的;第十条:矿井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工,并罚20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矿井没有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8、停工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施工行为的;9、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 管理制度不完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
6、10、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11、没有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的;12、没有进行三评价一评定或超范围施工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13、煤矿未装备数字化安全指挥调度系统的、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系统不符合AQ1029-2007的使用规范的;三、顶板管理14、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按规定编制完成或未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矿井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的;15、无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的;16、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巷道布置图等各种矿图未按标准规范绘制的;17、新掘巷道采用木支护的;四、
7、机电运输1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五、一通三防19、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20、不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每月实测填图未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21、主要通风巷净高低于2m,净断面小于8 m2;采区巷道净高低于1.8m,净断面小于6 m2;22、煤矿通风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
8、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2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不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针,未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
9、突出规定:未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未消除突出危险的;2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未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或不安全可靠的;第十一条:矿井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产,并罚款10000元。一、安全管理(综合类)26、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下井带班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27、生产矿井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28、非法采购、储存、使用火工品的;29、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生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调度管理
10、(综合类)30、煤矿井下通讯线路没有敷设到每个采掘作业地点的;3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顶板管理3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33、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34、无采区、工作面设计或设计未审批擅自开工或不按设计施工的;35、采区出现“剃头”开采的;36、独头巷道从里向外扩修或外边扩修且里边有人作业的;四、机电运输37、煤矿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五、一通三防39、“瓦斯超限作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4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1、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
12、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42、“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4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六、地测及防治水4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13、极复杂的煤矿未按规定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是、探放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水钻机达不到要求的;45、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4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47、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4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9、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50、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51、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有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52、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5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配潜水电泵,或防水闸门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0元。
14、一、安全管理(综合类)54、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5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或防治瓦斯、水害、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56、安全设施不起作用或损坏不及时处理的;5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8、没有对照通检日标准检查或安全专题会议每少一次的;59、未将“三项评价”辨识出和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纳入闭环管理,重点隐患监控未落实到人并且未挂牌监控按期整改的;60、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或未进行演练的;二、调度管理(综合类)61、安全生产信息采集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隐瞒不报的;62、调度室不按
15、规定配备调度总机的;63、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脱岗的;64、入井电话没有使用安全栅或耦合器的;65、井下使用摄像头不具有防爆功能的;三、顶板管理66、采煤工作面未经过上级单位验收开始生产或验收时查出的隐患未整改彻底开始回采的;67、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68、采煤工作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或人为制造台阶的(超过200mm);69、采煤工作面采高连续5棚或5架及以上或累计10棚或10架及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70、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煤体注水的;71、倾角大于15的采煤工作面,支柱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72、采煤工作面连续3棚旋扭、缺柱3根、失效柱3根或支柱初撑力低于
16、规定合格率的;7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局部悬顶面积大于10未采取措施的;74、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老巷、过煤柱或冒顶区、托伪顶开采、初次放顶及收尾等,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75、采煤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初采初放或未采取措施的;76、坡度25以上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77、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齐全,未严格按程序审批、贯彻学习的;78、掘进巷道坡度超过5且不跟底,未用煤袋铺底加固的;79、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80、煤巷掘进或扩修没有注水设计或没有进行煤体注水的;81、扩修作业场前后各5m或回收地点10m范围内未采取加固措施扩修的;82
17、、扩修(回收)作业场安全退路不畅通的;83、巷道扩修造成冒顶(漏顶)阻断风流的;84、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四、机电运输85、“机电装备保护及能力评定”工作开展不认真,隐患辨识不全面或未按“机电装备保护及能力评定”审核结果通报要求落实整改的;86、向变电所供电电源和井下供电电源没有实现独立双回路的;87、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的;88、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弄清跳闸原因前,强行合联络开关的。89、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源线路共杆架设的;90、矿井电源线路上装设负荷定量器的;91、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92、主泵房、下山泵房、
18、主要通风机、提人绞车、抽放瓦斯泵、压风机等矿井主要设备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双回路在一段母线上的;9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未实现双“三专”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供电;其它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未实现“三专”+“二专” +“两闭锁”供电;94、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95、井下电气设备或电缆每出现一处失爆现象的;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实行远距离撤人断电措施的;97、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未采用楔形连接装置的;每次更换钢丝绳时,未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
19、探伤检验的;98、主、副井绞车钢丝绳和斜巷提人绞车的钢丝绳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8、399条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99、没有严格执行主提升钢丝绳、斜坡提人钢丝绳日检制度的,没有认真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的,日报表未经队长、科长、机电矿长逐级审阅签字的;100、提升人员绞车没有电气制动的或电气制动不起作用的;101、罐笼、人车防坠器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规定进行防坠试验、和落闸试验的;102、主通风机两台能力不相同的;103、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关键部件没按要求进行探伤的(绞车主轴、天轮轴,风机主轴、叶柄);104、主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水泵、空压机没有按要求进行性能测定
20、的;105、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雨季前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主排水管路与其它用途管路混用的;106、水仓容量达不到规程要求;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未设置配水闸门或配水闸门不起作用的;107、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清洗,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运行的;108、进风井口没有设置暖风设施造成井口、井筒结冰的;109、采用胶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支护材料和设备器材(双向皮带除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110、电机车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测定其制动距离的;111、斜巷绞车、临时绞车未采用混凝土基础或四压两戗措施的;112、斜坡放飞车的;113、斜坡未安装保险
21、杠、仰角闸防跑车设施或设施不起作用的;114、扒、蹬、跳矿车或乘坐非乘人胶带的;115、窄轨车辆连接装置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静拉力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116、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新购置的皮带、电缆未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阻燃性能试验的;五、一通三防117、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的;11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119、作业地点瓦斯超限(1.5%,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集聚;120、高瓦斯矿井的工作面未制定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管理的;121、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122、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22、;123、私掐风筒的;124、安全检测系统不按规定设置警报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安全检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125、出现高温火点,不采取措施的;126、作业场所、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过1%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作业的;12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未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128、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的;129、不按规定效检或效检弄虚作假的;130、有突出预兆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撤人的;131、防突人员配备不足的;132、未按石门揭煤程序揭煤或巷道误揭煤的;133、未按规定安装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34、专用回风
23、巷不专的;135、在突出危险区域内施工,不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的;136、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进行消突评价私自生产的;137、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经常中断的;138、井下测点未全部实现联机检测的;139、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害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毫秒爆破作业的;14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密闭的;141、对瓦斯评价评价出的隐患,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142、突出矿井未按要求编制防突应急预案或未演练的;143、采用锐角通风或对口布置等不合理的通风方式的;144、井下存在构筑单道风门或构筑木板墙风门现象的;145、新建、改建风门、挡风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未与巷道实现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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