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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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陕农信 高质字 第 号质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高借字 第 号借款合同,出质人愿意以其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动产 汇票 存单 仓单 公路收费权 股权 其它: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
2、)为准。1.2 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第二条 担保责任2.1 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2.2 债务确定日:借款到期日,为借款人应还款金额的债务确定日。质权人提前终止、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送达借款人之日为债务确定日。2.3 出质人担保范围为:在债务确定日,主合同项下全部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4 出质人应承担本
3、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3.1 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 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3.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及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
4、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4.5 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5.1 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5.2 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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