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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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切实提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有关
2、部门依法给予支持和保护。 人民调解员应爱岗敬业,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第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为人公正,有社会责任感,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二)为人公正、德高望重。具有为人公正的高尚道德和情操,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为群众所信赖,能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同群众打成一片,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
3、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三)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四)熟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能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有较丰富的基层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五)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年龄35至60周岁,其他人民调解员年龄放宽到65周岁,但最高不宜超过70岁(有从事法律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其他调解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七)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制度。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第六条 社区(村、
4、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两委”成员兼任,也可以通过选举或聘任社会志愿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单位党组织、工会和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兼任,由党组织或工会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第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聘任下列人员担任:(一)辖区内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第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设立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聘任。第十条 为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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