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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昌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
2、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获得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做好流动人口计
3、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贤士湖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六)帮助实行
4、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贤士湖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
5、节育情况;(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三)其他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各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
6、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合同,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接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与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合同,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十二条 区直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强化社会宣传,建立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区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区委宣传部要
7、把流动人口计生宣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会公益性宣传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先进经验的推广。区委党校要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继续开展人口规模、发展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战略问题的课题研究。区文化广播旅游局要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宣传活动,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先进经验作为全区人口与计生文艺创作中的题材。区市容局要按照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协助抓好全区人口与计生户外大型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工作,在本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各集贸市场、商城等周边出入口处协助设置规范性流动人口计生公益广告。(二)坚持属地化管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
8、分发挥各自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的优势,切实履行好计划生育社会管理职责,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区综治办要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之中,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区城建环保局要加强对建口部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协调、督查工作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区公安、工商、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审批、核查工作时要主动配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查验情况提供给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要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
9、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并加强与区直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性。(三)实现市民化服务,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障机制。区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的管理功能,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以及性病防治和艾滋病预防知识教育。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区财政局在编制区、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财政预算时,要将流动人
10、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流动人口工作经费以及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专项经费。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经费及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防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行为。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法制、卫生、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就医、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先、优待政策服务以及法律方面的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区工、青、妇组织要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把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列入优先扶持帮助对象。(四)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11、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第十四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流动人口应当
12、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或者本人的婚育状况发生变化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办理:(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凭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在
13、本辖区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第十八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做好其房客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第十九条 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备案。第二十条 流
14、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可以随父落户的;(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四)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了解有关情况,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15、材料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已婚流动
16、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二十五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一年两
17、次(半年及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贤士湖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三)现居住地向户籍所在地通报已婚流动人口虚假的避孕节育情况的;(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办理婚育证明,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与已婚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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