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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 主 临 时 规 约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日照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类型:民用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_();物业坐落位置:_;物业的公共场所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
2、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二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规约(下称临时规约)。第三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心的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
3、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规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
4、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规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日照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
5、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5、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6、当物
6、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7、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
7、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
8、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晒衣架、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11)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本物业具备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省、市物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落实,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七条 本
9、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第十条 因违反本临时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10、业主负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可依法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规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本临时规约由日照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自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本临时规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管理部门日
11、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物业买卖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_;建筑面积:_;房屋坐落:_栋_座单元_号;物业买受人联系电话:_;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_。承 诺 书 本人为幸福海岸住宅小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日照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幸福海岸住宅小区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临时规约日照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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