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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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与林业行政处罚宜昌市林业局 杜支虎一、依法行政的意义及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积极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依法治林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正确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职责和行使职权,首先要弄清楚
2、什么叫“法”和“法规”、什么叫“行政”、什么叫依法行政。“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换言之,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
3、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等。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等应视为法律的组成部分,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与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只限于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如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
4、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此外,还有部门规章,如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办法”、“规定”等;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如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属地方性法规,而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则属于政府规章。还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是行政所依据的基础。即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
5、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马克思曾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我们的行政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相关职能机构来实现的,但是仍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实施的。“依法行政”又称“依法治官”,即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而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对于行政立法要求,一方面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合法依据
6、可循;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亦即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具体原则的要求。2、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权责统一”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无论作为、不作为都必须有合法依据。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完成,而不得随意放弃或让渡,不得置法律于不顾。3、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仅提出了实体合法的要求,还提出了程序合法的要求,实体错误会导致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的后果,而程序错误同样也会导致这一后果。4、违法必究。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必须撤销或改变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必须撤销或改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撤销或改变手段保证依法行政的落实,维护
7、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目的(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四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主要有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和行政法律制裁三种方式。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制裁,其按所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和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方面,林业行政处罚就是其中的一
8、个重要方面。作为行政法律制裁,林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制裁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单方面对违法相对方作出的以惩戒为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时无需征得受制裁者的同意;而作为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林业行政处罚则具有行政处罚的共同属性,必须由特定的处罚机关依法适用,并受到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调整。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授予其行使相应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只
9、能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实施。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门或者组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即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其中: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及外国组织。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给予林业行政处罚。4、林业行政处罚必
10、须依法实施。这里所讲的依法实施中的“法”,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包括林业行政处罚实体法规范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法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如果对其实施违法或者不当,将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影响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依法行政的法制原则对林业行政处罚实施的根本要求(二)林业行政处罚与相关制裁的区别 1、林业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的区别。司法制裁包括刑事法律制裁和民事法律制裁。林业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同属法律制裁,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制裁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林业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
11、分;而司法制裁权则归属于司法权的范畴。(2)制裁的主体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此以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而司法制裁的主体则只能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不存在法律、法规授权制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制裁的问题。(3)制裁的对象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司法制裁的对象则是犯罪人和民事违法行为人。(4)制裁的法定依据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是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规范,即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而司法制裁的法定依据则是有关刑事法
12、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5)制裁的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确立的处罚程序进行;而司法制裁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相应诉讼程序进行。(6)制裁的种类不同。林业行政处罚依法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种类繁多;而在司法制裁中,刑事法律制裁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两大种类,民事法律制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大种类。2、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处分的区别。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处分
13、同属行政法律制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制裁的性质不同。林业行政处罚是基于外部处罚权力关系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而林业行政处分则是基于内部隶属管理关系作出的,属于内部行政行为。(2)制裁的机关不尽相同。林业行政处罚是由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实施的;而林业行政处分则不仅可以由有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也可以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3)制裁者与受制裁者的关系不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与受林业行政处罚者之间一般都不存在内部隶属管理关系;而作出林业行政处分的机关与受林业行政处分者之间则都存在内部隶属管理关系。(4)制裁的依据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而林业行
14、政处分的作出则必须依据有关林业行政内部法律、纪律规范。(5)制裁的对象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林业行政处分的对象则只限于有违法林业行政行为和林业行政违纪行为的内部工作人员。(6)制裁的种类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而林业行政处分则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7)监督补救的途径不同。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复议期限或者诉讼时效的,被处罚人还可向有关机关申诉;而对林业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人则只能向作出林业行
15、政处分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林业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林业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各自的处罚主体、处罚对象及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同。此外,处罚种类的不尽相同,也是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例如,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工商行政处罚中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林业行政处罚所没有的;而林业行政处罚中的责令补种树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等,也是其他行政处罚所不具有的。(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林业行政处罚所预期达到的社会效果。它可以具体表述为:国家设定并通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惩罚已经实施
16、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使其从受处罚的痛苦中吸取教训,今后不再重犯,同时也通过他人受林业行政处罚的事实,警戒企图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使其抑制或者放弃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意念,从而起到预防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确保国家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顺利进行的作用。上述具体表述表明,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包括其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林业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确保国家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则是惩罚已经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和警戒企图实施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根本目的决定直接目的,直接目的则服从并服务于根本目的,二者紧
17、密相连、辩证统一,共同体现了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及其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思想,决定着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是整个林业行政处罚制度赖以建立与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四)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业行政处罚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概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享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林业行政处罚权是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力。依法享有林业行政处罚权是决定某一组织能够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所固有的本质特征。2、林业行政处罚
18、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虽然都要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内设职能机构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但其内设职能机构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内设职能机构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同样的道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因而也不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3、
19、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对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处罚人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或者应诉;对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为而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赔偿等。如果某一组织仅仅是可以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而不能独立承担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该组织也就不能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不能完全等同。根据林业行政处
20、罚程序规定第6条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本身并不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进行,并要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表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之一,但不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因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都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但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并非都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二者不能完全等同。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与林业行政执法(管理)
21、主体也不能完全等同。与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相适应,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划分为林业行政许可主体、林业行政征收主体、林业行政检查主体、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林业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等不同的类别。因此,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并非都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要成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赋予其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五)林业行政处罚主体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大种类: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
22、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依法设立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它包括:(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县、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地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地级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部门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林业部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了直接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和林业服务等活动的林业企业事业组织,
23、它通常也可以用林业系统或者林业单位来称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业企业事业组织虽然同属林业部门,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林业企业事业组织则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林业企业事业组织即使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而可以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其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等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具有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因此,作为林业行政处罚主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实施林业行政
24、处罚,而不能超越其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这里是指由有关法律、法规授予一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身并不具有法定的林业行政管理职权,它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目前主要有:一是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已通过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授权森林公安机关的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和森林警察大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行使林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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