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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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结合广东相关立法及实践问题的述评王权典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探索/立法调整 Collectiv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 Turnover of Exploitation Right; Practice; Legal Regulation内容提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由来已久,而其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得到明确支持及合理规制;广东省率先以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形式认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地位,普遍认为这是在尊重历史与承认现实基础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但人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
2、差异;本文基于对广东立法的认识,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践印证,展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调整动因、现实基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可完善创新的空间。 There have been lots of Discussions and arguments on the Turnover of Rural Collective-owned Construction Lands Exploitation Right due to national legislations ambiguous attitude toward it. Guangdong takes the lead in legalize
3、 the Turnover of Rural Collective-owned Construction Lands Exploitation Right, which is widely deemed as a system innovation. However, views still diversify on the relative issues.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Guangdong, this article intend to dissect the motive, practical basis, reasonability and perfe
4、c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Turnover of Rural Collective-owned Construction Lands Exploitation Right.依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用土地的,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决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要进入市场,唯一途径即须经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再予出让(使用权)方可。然而,随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广东办法”或“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广东成为第一个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流转的地区,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农村土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旧制。此如
5、一石激浪,评论如潮。有盛赞之为一场“新的土地革命”、“一个符合市场需要的制度创新”等,如:北京大学周其仁教授即认为此举开创了“以一个征地制度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并存的新时期”(参见第一财经日报(20050928)之“广东首开先河推动农地入市与土地法冲突成隐患”一文。);中国社科院王小映研究员认为“办法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算是一次土地革命,对我国制定类似管理法规有很强的探索和借鉴意义”,但“该地方性规章实施起来缺乏国家法律背景支持是最大难点”,强调“要以加强城乡统一的土地用途管制为前提”(参见中国经济日报(20050929)之“广东建设用地流转面临诸多难点”一文。)。同时,也有对该办
6、法提出质疑的,如认为其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惨遭破坏的危险”,缘于其“突破土地管理法(上位法与国家大法)的限制”(参见光明观察(20050926)之刘海明、刘世强“新土地革命:挑战国法权威?”一文。)。不过,不少政府官员、企业界及农村基层组织则普遍对该办法持欢迎肯定态度。众说纷纭,有赞有弹,这正说明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依然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反映了人们在法律政策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认识判断的差异。其实,任何一项颇具革新意义的政策方案或立法措施出台,难免都会引致人们有不同看法。关键是我们要冷静思考,审视这一探索性的地方立法缘起的背景,洞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调整的
7、意义、制度创新的动因、实施的效果及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否则,任何脱离现实逻辑的判断都是缺乏理性的僵化思维。故本文以此作为引题,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践印证,拟对非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问题作一概析,试图透视广东办法出台的动因、基础条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可创新的空间。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调整的现实动因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由既往的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使用模式趋变为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使用,土地资产价值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并加以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农市场价值愈加显现。土地的交易流转,是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重要途径。1990年代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刺激
8、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让渡土地使用权获取收益的欲望。而鉴于政府征地补偿费与土地实际使用价值相差悬殊,农民并不希望集体拥有的土地被轻易征用而永久失去土地收益的所有权;在平等观念支配下,认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同的“出身”不应该影响各自主体权利的地位如同国家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完全的土地处置、收益等权能一样,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收益权也应完整地归属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在经济起步早发展快的东部沿海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多年来蓬勃发展的制造业、商贸业与持续加快的城镇化,导致建设用地需求量急剧增长。而随着国家对土地供给宏观调控不断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可供量已变得捉襟见肘。2003年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反映,山东
9、已使用城市规划用地的80%,浙江超过90%,一些地区5年就超量用完10年的指标,如广东东莞当时在未来5年内只剩下6万多亩用地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供给稀缺状态下,城市的再扩张和工业的持续发展使得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势在必行,这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机会。只要得到市场需求的认可,集体建设用地也同样可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要素进行流转 1。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约相当于城市建设用地的2.5倍,各为约1700万公顷和700万公顷。尽管集体建设用地一直游离于土地市场以外,国家立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存在种种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与市场需求特征也日渐显露,以出让、转让、
10、出租、作价(入股)投资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早已存在,在数量上和规模化呈不断扩大趋势,演变为关系错综复杂而庞大的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这是不争的事实,珠三角地区尤为典型。该地区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大多是以土地经营为主,即以土地出租或在土地上建厂房或商铺出租等形式获得土地非农收益,既是农村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农民最直接稳定、最为长久的收益保障。据统计,珠三角地区近些年通过自发流转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的50%,即使在粤东、粤西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社区经济发展、集体财富积累、社区管理服务及稳定
11、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保障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毕竟是在政策法律上未得到明确的认同,在杂乱无序或隐蔽状态下进行,缺乏合理的规制,从而难免地引发诸多问题,容易滋生不少土地纠纷及矛盾冲突,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其弊端主要表现为:其一、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无序地流转,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其二、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受到冲击。受流转利益的驱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耕地保护的义务。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用
12、于非农建设,或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扭曲,工业用地以联营为名行转让、出租之实,住宅用地则借房屋出租或私自转让进行市场交易。其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集体土地依法不允许出租,对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加之流转主体(主要是集体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流转程序失范,对建设投资者也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权利设定缺乏合法依据,由此引致流转法律纠纷不断,一旦调处失当,极易酿成重大社会案件。其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依法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市场价值和资产资源属
13、性在流转中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国家土地税费流失严重,加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集体经济组织结构不完善,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亦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总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化、商品化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的理论依据,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及伴存的种种问题,对获得相关法律政策支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而,法律政策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调整范畴并合理规制是顺理成章已势在必行的。二、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调整现状及面临来自实践的挑战国家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向来持谨慎和有保留的态度,直到
14、1980年代末控制才有所松动,但仍有颇多限制。譬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同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亦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有人认为当时立法已确认一切土地使用权均可(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农地使用权与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处的“转让”可理解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各种形式。然而,后来的立法动向表明该理解是有偏差的缘于上述立法在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又规定了实施转让的前置条件即要依照国务院另行出台的相应法规,否则就缺乏具体操作规范而无法实施。
15、事实上,国务院此后仅出台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性文件(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详尽规范,而有关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性立法至今没有出台。虽然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仍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
16、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显示,国
17、家立法对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或否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况且,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级政府还有一定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实际上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建留下一定空间。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因与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这项政策精神应可理解为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初步明确了方向 1。而中发2003第3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要
18、求“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国务院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既要求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农田、控制用地规模,同时亦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可以说,这些政策精神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控制在逐步松绑、开口子,是积极明朗的改革导向。不能否认,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仍处于转轨时期,许多制度变革的典型路径即实践探索先于法律变革,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促动立法进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亦印证了这一点。事实上
19、,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早在改革之初(1978年)至后来一直未中断组织部分地区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实践,而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更在全国范围内较大规模安排了30处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如安徽芜湖、广东顺德、浙江湖州等地。当然,全国不少地方政府亦在积极推动或由农民自发进行更多的相关实践。虽然各地实践探索不尽相同,但基于现实合理性所总结的典型经验或成功模式,大多已突破了现行法律所设置的樊笼,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约格局提出了挑战。例如,顺德是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作为广东唯一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基于实践制订的顺德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和顺德市集体非
20、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方案与顺德市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集中体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创新意义,可概括为:1、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且在流转前须经村委会和镇土管机构确认所有权人,权属无争议;2、流转须通过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流转的年限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3、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由区政府定期公布,作为政府向土地所有者核收流转收益金的收据;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采取招标、拍卖、竞价或协议方式
21、进行,须签订定制的流转合同并经区规划国土局审查备案后方能生效。等等,构成了顺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规范机制(参见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顺德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情况汇报(2004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汇编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德试点总结研讨会资料)。)。除了有组织的类似于顺德试点做法外,广东南海、东莞、中山等地还普遍存在出租集体非农用地或以出租地面建筑物(厂房等)的形式连同土地一并出租的自发流转现象。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而且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存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
22、资产用入股的方式,与外商联办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相关法律或政策中的“除外”和“入股”(如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3、60、63条中的“但书”(例外条款)。),恰恰为农民规避法律而出租土地,提供了可变通的途径。在现实中,农民自发流转土地的申报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大相径庭一般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兴办乡镇企业需用土地的名义申请用地,将土地使用权证办到出租方名下,实际上交由承租方(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资建设,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一纸(土地、厂房)租赁合同,而似乎集体组织与投资人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名目的合作、合资合同或承包合同。出租往往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其或者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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